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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法???评张卫平教授著《诉讼构架与程式》一书/齐汇

时间:2024-07-12 07:0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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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法
???评张卫平教授著《诉讼构架与程式》一书
齐汇
“实务部门出台的改革措施往往并不注意该措施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因此常常导致与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不整合性。”
以上这句话是张卫平教授在其著作《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一书的序言中所写。此句精辟的论述可用以概括此书的核心思想和整体构架,同时也揭示了当今中国法学界的通病,即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脱节。搞理论研究的人往往撇开法律实务,“两耳不闻实务事,一心只著圣贤书”。与此同时,事务界的法官、律师、检察官们也瞧不起专搞理论研究的学者,认为他们只会“耍嘴皮子”,大有“站着说话不腰痛”之嫌。如何将高深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使法学家们的研究成果能合理的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已成为当今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学家们通过精心的研究得出许多合理的且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却不能为司法实务界所利用,本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只有将大量合理的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地运用到案件的审判当中,才能发挥法学研究最大的经济效应,研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差值才会逐渐的减小。
近年来,由于比较法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外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实践的思路和成果被陆续的引进,使得中国法学界一时间呈现“盛世”的强势局面。此种强势局面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学理论的研究随着国外各种学说的进入变得日益丰满,虽然当今中国法学界还不存在“流派”之争,但各种小范围学者群体之间的争鸣已经展开,似有扩大的趋势;
第二,司法系统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对当代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各种弊病,不同的部门法学者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展开了各种形式的激烈论战,一时间大量的论文、随笔、散文等在各种期刊、报纸上出现,针对司法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加以尖锐的批评与指正,一股后现代法学的思想正在影响着当今中国法学界,法学者们在对法律的解构与建构之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法学界不少“海归”派学者带回了国外(尤其是英美法国家)在法学教育中的诸多先进经验。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的引入对法学界的影响有似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对文革后中国发展道路的影响。如何通过实践提高法学理论的素养,如何将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成为当今学界共同构想和探讨的话题。
民事诉讼法也正是这样一门学科。作为程序法,其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生硬的诉讼法条文,在司法实践中被司法程序的进展所激活。诉讼法天生就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其已成为司法活动开展的行为指南。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又具有很浓重的法哲学意味。在人类认识领域,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优劣之争。笔者在此无意于对以上价值的取舍加以展开,只想一言概之:“真正的法治,就是程序的正义!”。
正因为民事诉讼法兼有浓厚的法理和实践韵味,故张卫平先生的这本书便具有了极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一书是一本关于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专题研究的学术著作,分为理论研究和具体诉讼制度研究两大部分。
在理论研究部分,作者从宏观构架方面对民事诉讼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比较性研究,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和理论依据。包括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与分析、辩论主义的基本构成与法理、诉讼标的及识别根据、证明责任的概念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这部分中,作者主要将民事诉讼的各种基本的、核心的制度提高到诉讼法理的层面加以论述,并对一些诸如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证明责任的概念与分配等较为抽象和宏观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十分详细的分析。对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加以比较,并纠正了学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认识上的偏见和错误,并原创性的提出了绝对当事人主义、亚当事人主义、亚职权主义、绝对职权主义的划分标准与方式。在证明责任一章中,张卫平教授将大量外国(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介绍入境。如待证事实分类说、基础事实说、特别要件说、因果关系说、完全性说等,并极力地推崇德国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罗森贝克教授独创性地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发现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提出当事人对某种权利产生的事实和防碍权利产生或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复于消灭的事实在某诉讼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须加以证明,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张卫平教授也介绍了学界对于规范说的批判,并将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加以补正。书的整个论述十分完整,既论点鲜明,又具有衡平美与对称美。可谓国内对证明责任这一民事诉讼核心问题研究中最前沿、最全面的论述,可谓之经典。
在制度研究部分,作者侧重于民事诉讼各具体制度的程式与运作,关注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瞩目的具体制度构建与实践问题。如集团诉讼的结构与法理、自认制度构建的理论分析、民事诉讼失权研究、代位诉讼研究等问题。
张卫平先生的个人经历十分的丰富。他当过“知识青年”,参加过大队劳动,当过读报员,开过拖拉机,做过工厂学徒,当过业余故事员。后来步入法学之门,从讲师破格提升为正教授。在西南政法期间,张老师担任过《现代法学》的主编,1993年东渡日本,在东京大学法学部著名诉讼法专家高乔宏志教授的指导下进修,1997年“下海”,当过大公司的法律首席顾问,1999年转战清华,完成其大学毕业后最大的一次“战略转移”。如此丰富的经历,使得张老师在学术和实务两个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此书正是这些年张卫平先生学术成就的一个缩影。此书在法学专业学生网上投票评选十大诉讼法之“宝典”中占有一席之地,可笔者认为此书的学术价值还远远不只此种认可的程度和范围。在当今民事诉讼法理论专著中,还鲜有论述能超过此本著作中对民事诉讼法理和制度构建的论述,故吾极力推荐此书,并将张卫平教授这本理论著作视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宝典”级著作,值得细读珍藏。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2005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书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张成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阅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决算和2005年预算1-6月执行情况的初审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省政府提交的2004年决算,全省全部财政收入完成778.3亿元,完成预算的116.5%,决算支出785.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8.8%。省本级一般决算收入完成105.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决算支出177.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9.7%。加上中央对省和省对市转移支付资金后,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4年省政府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预算管理,依法治税管费,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收入超收多,增长快,创1994年以来最高增幅,基本实现了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财政支出保证了机关正常运转和法定支出的增长,国库集中收付范围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支持了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预算任务。建议本次会议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同意全省总决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还认为,2004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预算执行率偏低,结转资金较多,预算执行严肃性不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对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审计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认为财政部门2004年严格财政管理,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的财务违规违纪问题,值得重视。建议省政府对审计出的基层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对省本级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严肃预算执行。要进一步提高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意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税费财源,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认真组织各项支出,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率和效益。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规范预算调整。中央对省、省对市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预算。预备费和预留配套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公共财政理念,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共财政方向,采取积极有作为的财政支出政策,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倾斜,加大对“三农”、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支出的比重。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
三、严格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财政收入和财政资金监管,加大审计力度,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抓好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部门责任主体的财经法纪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抓好绩效预算试点,探索建立绩效预算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4]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我委决定2004年安排一部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两部分,支持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为做好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2004年报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三章规定的项目条件筛选上报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建设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上报。

二、报送材料。上报项目时,需附项目建议书、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意向)筹措证明及项目规划、征地等材料。

三、报送时间。请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扶持项目名单,下达项目计划(立项),并根据项目银行贷款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文件(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及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财政意向承诺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流通 项目 意见 通知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

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对流通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应对全面开放分销市场面临的挑战,进一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2004年安排一部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支持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主要包括:

(一)连锁经营。包括日用消费品、医药、食盐、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及配送中心。

(二)现代物流。包括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中心及大型生产企业物流中心。

(三)电子商务。包括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市场及地面配套设施等。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冷藏保鲜、加工配送等设施。

(五)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物流配送等设施。

(六)农贸市场改超市项目。主要是指大中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成连锁超市项目。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新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重点,促进流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高流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目标是:提高流通企业的技术水平,完善基础设施,逐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以进一步扩大流通企业的经营规模,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实现流通现代化。

第五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流通业发展规划,特别要做好流通设施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

(二)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要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筹措,政府适当扶持。

(三)以改造升级为主,新建为辅。重点扶持流通企业对现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功能,提高档次,适当支持新建项目。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集中力量重点扶持大型流通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

(五)鼓励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现代化。

(六)优先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优先扶持一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

(七)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优先扶持已经完成改制、重组的流通企业。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六条 项目条件

(一)连锁经营。连锁企业在同行业中有自主品牌,销售额大,经济效益好。2003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的连锁企业及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企业销售额分别在5亿元和2亿元以上)。

(二)现代物流。服务范围辐射全省(区、市)或省(区、市)内部分地区,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或日处理商品5万件以上。

(三)电子商务。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严格的交易规则,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条件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第四章。

(五)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销售额1亿元或出口经营额3000万美元以上。

(六)农贸市场改超市项目。连锁超市数量50个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第七条 项目法人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经营能力,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银行信誉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无环保遗留问题。

第八条 其它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地方政府要在资金、规划、征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方式、标准和使用要求

第九条 扶持方式、标准

(一)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扶持方式为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两年贴息。

(二)对中央直属企业和其控股企业全部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对地方企业,搭配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的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2:1。对地方承担的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需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与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出具承诺文件。

第十条 使用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只用于支付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在财务处理上,对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对于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范围及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需要国家扶持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下达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计划。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视同立项。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工程咨询甲级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要帮助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规划、征地、环保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有现有资产作价的,需有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决议;银行贷款按承贷银行的权限,由承贷银行出具正式承诺文件;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需由地方政府或财政、计划等部门出具正式承诺文件;招商引资、合资、参股等其它资金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投资人出资的,要出具投资人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项目规划、征地、环保等前期工作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规划、征地、环保和建设资金等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具备条件后,由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审批。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办理程序再做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完成后,除中央企业和中央控股企业项目外,地方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与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出具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时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投资完成总投资的50%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银行贷款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责任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负责上报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计划(立项)后,凡建设资金不能如数及时到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安排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主要设备采购,须经过招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重点项目稽察。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期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等问题,除将截留的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该项目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企业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部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第三章提出的项目条件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