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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防治对策/刘京柱

时间:2024-07-08 07:5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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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防治对策

刘京柱


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已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成为捍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确有那么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视法律为儿戏,欲图籍国家审判权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发“官司财”,且呈增多之势。据笔者分析,当前,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如:明明是无货可供却主张对方拒不提货或中途退货;明明是代销关系却以购销关系索要货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任意撕毁合同,高价自销却以对方违约(如未及时预付货款)或以合同无效(如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为由,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售楼一方因地块增值,违背承诺不履行供房合同或提出额外要求。
二、设置圈套诱使合同相对方违约,然后理直气壮地与对方打“违约”官司。如在信用证结算交易中,买主故意开立与销售合约内容不一致的信用证,卖主疏于警惕或为安全收汇而满足信用证条款要求,而买主则以卖方供货不符合约要求为由,提出违约赔偿诉讼;又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有意提高技术要求和加工费用,因该技术要求超出当前同类加工的技术能力,致使承揽方无法达到合同要求交货;再如,个别单位拉拢引诱对方单位业务经办人签订根本无履行可能的合同,进而以对方违约要求赔偿。
三、“瞒天过海”,为攫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混淆是非。如有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活动骗取钱财;又如,串通第三人伪造索赔证书等将并未实际发生的赔偿作为自己的损失,要求违约一方一揽子赔偿。
四、采取贿赂、游说手段打“金钱官司”、“人情官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当事人自恃“有钱能使鬼推磨”,频频贿赂、游说有关办案人员,个别律师背弃职业道德与当事人沆瀣一气,为其行贿牵线搭桥。个别法官正是被“糖衣炮弹”击中,做出有失公正的裁判。
五、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如自己刚刚建厂,根本无生产能力却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反咬对方侵权诉请赔偿。
六、借破产之名行废债之实。个别债务人企业为逃脱巨额债务,采取申请宣告破产的方式,通过宣告“死亡”后再“借尸还魂”或进行“母体裂变”分立出一个或几个新企业。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合同后,因合同未履行酿成纠纷,合同一方据此合同主张债权而达到其非法目的。如:假联营,真借贷;假融资,真借贷,都是规避了“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有关规定。
八、在连环购销合同纠纷中将自身的损失转嫁他方。如:有的合同一方为追逐额外利益,与后一合同买方设置定金条款,因前一合同供方未履行供货义务而致自己也不能向后一合同买方交货,便将双倍返还定金的经济损失转嫁给前一合同的卖方身上;还有的以后一合同需方拒绝提货或中途退货致使前一合同未能履行,定金不能被前一合同供方返还为由,要求后一合同需方赔偿定金损失。
九、原被告双方串通,借打官司达到各自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为规避法律制裁,对无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进行和解、撤诉;又如个别企业负责人假公济私,慷国家集体之慨,故意违约将大量违约金支付给合同对方,从中捞取“好处费”、回扣。
十、借打官司制造舆论以求达到广告收不到的轰动效应,扬名又得利。
针对上述审判实务中发现的十种滥用诉权的形式,我们建议采取以下防治对策:
首先,要完善和加强立法。1.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对无理缠诉、恶人先告状,瞒天过海、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起诉者,从法律上作出惩罚性的规定。2.出台《民事证据法》,建立证据时效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形式、权益保障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3.修改和完善《破产法》,尤其是对诈欺破产等破产犯罪作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作为审判机构主体的人民法官要与时俱进,恪守职业道德,强化执业能力,以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司法智慧实践司法正义,使滥用诉权者望而却步,心存侥幸者“竹篮打水一场空”。
最后,切实搞好普法工作,加大法制宣传,使法为公众所知悉并在全社会倡树以下四种观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2.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取得的程序、方法要合法的观念;3.法应该是必须遵守的,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是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有力武器的观念;4.诚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的观念。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录入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徐楠)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卫生部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1983年12月15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有效地落实节育措施,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民族繁荣。
第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是用现代科学知识指导育龄夫妇有计划地生育、节育、优生。必须贯彻避孕为主的方针,推广综合节育措施。努力提高节育效果,降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保护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进行避孕技术指导;
(二)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
(三)防治和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
(四)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
(五)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分工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要组织和发挥各级计划生育科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的力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站的管理,使之成为该地区专业技术的指导中心。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设计划生育科。暂时无条件设立计划生育科的,可先在妇产科、外科(泌尿科)中按比例设置计划生育床位,配有专职计划生育医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咨询门诊和各项节育手术,以及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防治等。有条件的要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及遗传优生等咨询工作,并负责对基层有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人民公社(乡)卫生院、城市街道医院要有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医务人员,条件具备者也可设计划生育组,承担全公社、街道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任务。可根据技术力量、设备条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二至五项节育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男、女结扎,人工流产)
生产大队由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负责指导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发送避孕药具。
第八条 部队、企事业系统和单位的卫生处、职工医院、卫生所、保健站(或医务室)根据条件设立计划生育科、组或专人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指导组是由当地有经验的节育技术和有关科的医务人员组成,并有卫生行政、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不脱产的业务组织。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节育技术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任务:(1)开展学术活动,交流经验;(2)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计划生育技术进行指导和监督;(3)负责手术并发症的会诊、危重病例的抢救,以及差错事故的鉴定等工作;(4)编写、审定有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资料等。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主要由各级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外科(泌尿科)、妇幼保健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务人员承担。人员要保持稳定,做到队伍专业化。从事节育技术工作的中、初级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这项工作。
第十一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的专业人员考核和晋升,应根据(83)卫人字128号文件《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和医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技术上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技术好,认真做宣传指导,工作有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予以鼓励;对违犯《节育手术常规》操作造成严重事故的,要区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应严肃处理。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要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指导工作,因人因地制宜,指导育龄夫妇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中,要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证手术质量,做好手术后随访观察,减少和防止并发症发生,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宣教、门诊登记、手术记录、差错事故、咨询登记、出入院、转诊、会诊、抢救、随访、病历管理、考核及奖惩和业务学习等,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第十五条 临床使用或推行计划生育的新药、新技术必须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54号文批转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和(79)卫药字第278号文精神,由省、市卫生厅、局或国家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卫生部批准。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节育手术差错事故及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和死亡时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或医疗单位,负责事故鉴定。对死亡病例要组织讨论,做好死因分析。
第十七条 对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应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医生会诊、转诊、鉴定及治疗等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和病案管理。凡确诊为并发症的病人,应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治疗,其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应做好节育手术数量和质量的统计工作。除填报全国统一报表外,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统计报表,为改进和提高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与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主动掌握计划生育的基本情况,如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节育率、人流率和各种节育措施的比例等,进一步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应注意收集计划生育科技情报,了解国内外新技术、新动向,结合临床需要开展应用科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节育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单位应按时做好本单位避孕药具的需求计划,要及时掌握和处理使用中发生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所需的业务经费,应分别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有困难的公社医疗卫生单位,按(83)国计生委字第6号通知规定,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补充添置必需的小型计划生育专用手术器械,其购置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节育手术后的休假期限,应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签发的《节育手术常规》中有关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在本地区统一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8〕13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细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根据《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筑党办发〔2008〕17号)、《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5号)、《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大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常驻制及联络制窗口单位66家。按评选等次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是否保留自办业务分厅及是否常驻大厅,将大厅窗口单位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常驻制并保留自办业务分厅的窗口单位9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含金阳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市国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乙类:常驻制窗口单位40家(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改办、市林业绿化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文化局、市农业局、市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市蔬菜办、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金阳新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白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业银行、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市邮政局、市供电局、市供水总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丙类:联络制窗口单位17家(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人事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扶贫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乡企局(市煤炭管理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成立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结果审查评定及实施考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务中心分管领导组成(名单附后)。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职责:拟定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受理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咨询和投诉;对考核实施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建议意见。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考核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务中心业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务中心办公室、业务处、信息处、督查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设置基本分80分,加分2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具体考核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35分);

(二)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5分);

(三)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5分);

(四)群众评议情况(含分厅)(15分);

(五)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加分(20分)。



第五章 考核计分办法



第六条 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加分不超过20分),基本分80分。

第七条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80(基本分)-实际扣减分+实得附加分。

第八条 减分办法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35分,扣完为止)。甲类窗口单位,考核分值比例为:大厅︰分厅=7︰3 。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18分)。

⑴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应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进驻大厅仍在原部门办理的,经查实,扣6分;

⑵已明确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仍在部门受理或两头受理的,经查实,扣3分;

⑶各进驻部门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须进驻大厅集中办理,未进驻大厅办理的,经查实,扣2分;

⑷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继续受理的,经查实,扣2分;

⑸窗口受理业务后,在大厅窗口以外签发审批结果的,经查实,扣2分;

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按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和依据统一在大厅开单到指定收费窗口缴费,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在窗口收取现金、在窗口办件却在原部门或部门另指定缴费地点收费,违反其中之一的,经查实,扣3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10分,扣完为止)。

⑴上班时间窗口无故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1分;

⑵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开展的,每次扣1分;

⑶不按中心要求按时报送业务数据、文字材料及其他信息资料的,每次扣1分;

⑷不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事项,致使大厅监察系统出现黄牌的,每次扣3分;出现红牌的,每次扣5分;

⑸涉及联合审批的部门,不服从、不配合中心及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安排的,每次扣3分;

⑹涉及重大项目全程代办或绿色通道事项,未按中心统一要求及部署实施或在办理过程中严重失误失职的每次扣3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况(7分,扣完为止)

⑴未按规定选派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的,扣2分;

⑵进驻大厅工作人员不满一年,未经中心同意认可,窗口单位自行调整的,每人次扣0.5分;

⑶被新闻媒体或有关监督单位暗访,作为负面典型的,每人次扣5分。

(二)大厅(含分厅)窗口单位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5分)

基本分12分,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分厅业务办理数据须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根据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加分:

1.考核得分80分以上,排名为前10名的加3分,11—30名的加2分,30名以后的加1分;

2.考核得分80分以下或无事项录入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的窗口单位不加分。

(三)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5分)

窗口单位得分为本单位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如下方式计: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5分;

2.年度考核为“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2分;

3.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0分;

4.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0分;

5.联络制窗口单位窗口和各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按窗口单位年终考核情况的加权平均值计分(联络制窗口单位和分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窗口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服务对象评议情况(含分厅)(15分)

1.大厅现场评议:大厅设置民意箱并直接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确属窗口责任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不良后果、恶劣影响的,扣3分,构成违规、违纪的,依纪律追究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中心网站评议:中心网站设置网上评议及公众监督栏,接受群众的网上评议、监督、投诉,对被投诉有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每次扣5分;

3.回访服务对象评议:随机抽取服务对象代表,定期召开“大厅服务满意度回访座谈会”,广泛听取被回访服务对象的意见,对反映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况的,经查实,每次扣2分。

第九条 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加分(20分)

(一)创新、改革工作方面(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窗口申请,考核组查证属实,给以加分:

1.主动增加进驻政务大厅项目并经中心批准的,每项加0.5分;

2.创新便民服务项目或有突出便民服务效果的,每项加0.2分;

3.主动缩短办事时限并报中心备案被采纳的,按下述办法加分:

①一次性压缩时限30%以上的,每项加1分;

②一次性压缩时限50%以上的每项加1.5分;

③承诺件改即办件,每项加2分。

4.主动改革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被中心采纳的,每项加1分。

(二)业务量方面 (最高分5分)

根据各窗口单位录入市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的实际受理办结业务量加分。

1.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超过15000件以上的窗口单位加5分;

2.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0—15000件的窗口单位加4分;

3.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5000—10000件的窗口单位加3分;

4.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5000件的窗口单位加1分;

5.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件以下的窗口单位不加分。

(三)其他情况(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窗口申请,考核组查证属实,给予加分:

1.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工作研究,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文稿及信息,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相关信息上每采用1条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窗口及派驻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积极配合、完成任务的,每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窗口单位集体或个人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单位报道的,按等级加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进驻大厅的窗口单位(含联络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进驻大厅的各窗口单位(含联络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核:

(一)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二)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第十二条 下列窗口单位,不参与“优秀”等次评选:

(一)零办件窗口单位;

(二)丙类(联络制)窗口单位;

(三)未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窗口单位。

第十三条 评选方法

(一)优秀:按照“优秀”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20%的原则,确定年度“优秀”窗口名额12名(其中:甲类4名,乙类8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且得分排在优秀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优秀”窗口单位;

(二)良好:按照“良好”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50%的原则,确定年度“良好”窗口名额33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得分排在 “良好”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良好”窗口单位;

(三)合格:年度考评得分80分以上的窗口单位;

(四)不合格:年度考评得分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窗口单位。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窗口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以一定的考核奖励,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一)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奖

发放对象:

1.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单位(含联络制);

2.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含联络员);

发放条件:

1.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窗口单位;

2.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窗口工作人员;

3.在政务大厅工作半年以上并参与年度考核的窗口工作人员;

4.联络制窗口单位联络员。

(二)协作奖

发放对象及条件:对全力指导、支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协作单位发放。

(三)组织奖:对组织实施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 上述奖项的具体奖励标准由考核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每年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纳入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目标绩效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部门按比例折算成绩效考核得分,考核不合格的窗口单位该项目不得分。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的窗口单位,年终目标绩效综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九章 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各窗口单位在次年1月10日前对本单位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次年1月31日前,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定建议意见,提请市政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次年2月底前公示考核结果后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奖,兑现考核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青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副组长:钮力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李 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 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

应建琴(市政府目标办主任)

黄 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跃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专职纪检监察员)

张 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二、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李 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陈 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处长)

成 员:肖 霄 郑卫城 冉晓蓉 詹安城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