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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徐亚洲

时间:2024-07-04 06:4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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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

江苏省高淳监狱 江苏南京 210000 徐亚洲


【内容摘要】:假释制度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假释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假释作用的发挥。所以从立法改革、设立假释委员会、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建立再犯预测机制、考察期的完善、采取听证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假释、假释委员会、再犯预测、考察期、听证制度
假释制度从19世纪诞生于欧洲以来,由于符合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定,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价值,所以迅速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受到普遍的重视。在调控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假释制度的诸多不合理因素,不仅阻遏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改造作用,也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司法进程。本文拟部分对假释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
(一)假释制度的涵义
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够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⑴。
所谓假释,是指对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即对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经过法定期限的服刑改造后,因确有悔改表现,可能不致再危害社会,监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⑶。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⑷。
我们认为:假释(parole)简言之就是假的释放,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使犯罪分子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刑期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
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 ⑸。
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也是各种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假释是行刑中的一项奖励制度。也有人提出假释权利说即把假释看作犯人的一种权利。⑹ 其实笔者认为假释原来被看作一种奖励措施,随着人权的逐步完善,逐渐的有人又把假释看作一种权利。假释实际上是犯人的一项权利,只不过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通过犯人的争取申请可得的。这样有利于假释的实践操作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假释的使用情况及原因
(一)目前我国假释的适用情况
1、我国假释的适用率偏低并有逐年减少之势头
下面是我国假释使用情况,1996年,全国假释的罪犯有36552人,假释率为2.58%;1997年,假释41993人,假释率为2.90%,1998年假释29541人,假释率为2.06%,1999年,假释30075人,假释率为2.11%,2000年,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⑺假释数量各地不平衡,辽宁假释率很低,1996年为0.67%;1997年为0.8%;1998年为0.6%;1999年上半年为0.8%。⑻根据亚太矫正管理者大会(the Asian and Pacific Conference of Correctional Administrators)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了解2000年中期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如下表所示。
2000年中期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⑼
国家和地区 人数 假释率 国家和地区 人数 假释率
澳大利亚 7611 39.7 日本 6317 5.0
加拿大 9925 32.7 基里巴斯 4 5.1
中国 30075 2.3 韩国 12407 26.3
库克群岛 1 6.7 新西兰 1502 39.4
斐济 27 3.5 斯里兰卡 123 0.6
香港 2744 40.4 泰国 23348 37.9
印度尼西亚 3966 1.9
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的假释适用情况,适用率极低,并且另有逐年减少之势头,这有悖于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还有我国假释使用地方不平衡,这造成罪犯不公的局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刑罚的统一、顺利实现目的。
2、对假释犯的考察监督不力,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
我国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但是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然而由于社会的发展、治安环境的变化,地方公安机关的任务异常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假释的监督执行。即便偶有监督,其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使假释监而不管,部分假释分子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他们又重新犯罪,影响假释的下一步实施。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假释的正常执行,使假释行同虚设。
(二)我国假释适用现状的原因
1、立法规定的不合理
首先,刑法所规定的假释条件有的过于严格、过于原则,实践中不易掌握和操作,有的不尽科学和合理,影响假释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刑罚执行的预期目的。我国刑法中规定,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为使用假释的前提条件,这就未免有些过严。有些罪犯不需要服这么长的刑期就可以达到适用条件,而规定偏偏不允许假释这对罪犯的改造有着不利影响。其次,“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这么规定,语言上是非常圆满的,但是实际操作中显得太原则、抽象,往往无法掌握和操作。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么规定不科学,不合理。因为这些犯罪人不乏激情犯、义愤犯,初犯,未成年犯,他们中有的人也是能改造好的。
2、适用程序的不合理
我国法律规定假释案件的审理、裁决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这不利于及时、有效的运用假释手段,且既不科学又使假释流于形式。这是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作用的结果,这样,行刑权和量刑权是分离的,这样实际执行刑罚、对犯罪人的表现最了解的行刑机关在是否根据犯罪人的表现而变动,调整原判刑罚方面,没有决定权。⑽审判机关仅仅根据行刑机关的书面材料而缺乏根据的裁定是否变动,这样的裁定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又增加了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其次,《刑法》规定的假释执行机权又公安机关行使,是违背了刑事司法体系,公安机关是求刑机关,由求刑机关去行刑势必会有些人为的想法融入。这样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从而使假释的使用率偏低。如火如荼的社区矫正给予这种情况以很大的弥补和救济。
3、现行法律思想和社会治安形势,犯罪人复归的局势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种种思想的影响,一方面,假释的建议机关——监狱机关担心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可能又犯罪,进而“反证”了假释建议意见的错误,为避免担负责任,不原适用假释,而多以减刑取而代之;另一方面,假释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考虑,顾虑也较多,因而从严控制假释的适用,而亦以裁定减刑取而代之,从而出现假释使用率低的现象。再者,有些法院在批准罪犯假释时,要征求被假释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的意见,并要求其家属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假释,假释后负责监控”的意见,管片民警签字,居委会还要出具证明等。⑾这样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发展,导致我国假释使用率极低的局面。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修改
首先,放宽实际执行的期限。《刑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条件过严,期限过长。建议放宽使用假释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限。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3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其次,《刑法》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触犯这5种罪中的两种以上罪,但均不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以对犯罪人假释。如行为人抢劫被判7年,强奸被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仍可以假释。这么一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值得推敲。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假释制度应该对任何达到假释条件的罪犯,但有些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应该限制使用。建议修改《刑法》第81条第二款为:“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其中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中数罪因数罪并罚而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限制假释。”
(二)设立假释委员会,畅通假释适用渠道;取消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
1.一方面,由于当前的假释程序,分为启动、决定、执行、回复(假释的撤消)四个过程。⑿这四个过程涉及监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还有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因为部门越多中间的环节就越多,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因为各自都有大量的任务,如公安机关负担着大量的行政治安任务,根本无暇顾及假释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假释的实质是法律规定的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并不涉及对于原判刑事判决的更改,即无干预审判权事宜,属于行刑的手段,刑事执行的一种制度。⒀笔者认为假释是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假释的使用仅仅是相应执行机关的分内工作。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应该设立假释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大代表,律师,检察机关,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组成,行使假释权,畅通假释适用的渠道。
2.取消假释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绝大多数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具体规定一般假释人数不得超过押犯总数的2%~3%,这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行刑社会化的进程。所以应该取消认为规定的假释比例,使符合条件都可以被裁定假释,进而扩大假释适用率,顺应刑罚发展趋势,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走向完善。
(三)加大社区矫正力度,解决假释的监督执行问题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具体的就是这5种罪犯的刑罚执行有了专门的执行机关,专门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使这些罪犯的执行正常化、合理化、合法化。随着社区矫正的试用、开展和深入,使假释的问题在相应方面给予了到为的弥补和救济。社区矫正的实行,使假释犯的社会化进程又加快了速度,使罪犯回归社会铺平了道路。
(四)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
汇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制止金融机构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区、部分金融机构存款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盲目追求存款增长率和市场份额,顶风违规经营
仍时有发生。此种状况,加大了成本支出,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诱发经济纠纷和案件,败坏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影响金融稳定。
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对现有的制度、规定、办法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立即纠正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
排等挂钩。
二、各金融机构办理各项存款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
三、个人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款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方面的规定;单位存款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等文件执行;人民币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
〔1999〕77号)等文件执行;外币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几项规定》(银发〔1993〕293号)等文件执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存款竞争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继续搞高息揽存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各金融机构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要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入手,坚持按照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及有关法规组织存款,依法、合规经营。各金融机构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存款立行”的经营思想,树立
成本、效益观念,把积极组织存款与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互相监督。对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检举揭发。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0年2月4日
招聘律师助理有感

   【金玉良言】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

我们不想长篇大论地谈求职者求职技巧,因为我们不是人才市场;我们不会连篇累牍地论述人生道理,因为那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在这里,我们只想与求职者分享我们的一些招聘感受,希望对求职律师助理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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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正确的职业定位,每一份工作,都是为自己人生添写的浓章重墨。定位问题,不仅是对自身负责的一个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和素养的问题。定位有两层含义:一、确定自己是谁,适合做什么工作;二、告诉别人你是谁,你能够帮助单位做什么。举个例子,看看商品定位你可能就会明白是怎么回事,同样是宝洁公司出品的洗发水, 海飞丝定位于“去头屑”,飘柔的定位是“柔顺头发”,潘婷则定位于“营养头发”。不同的定位主要来自商家对于市场需求的理解,同时来自产品内在的品质。求职者应该在求职前认真考虑的自己到底能够做什么,能够创造什么东西,在本单位与在外单位对比创造的利益会有什么不同,自己是否具备了自己应该获得多少报酬等等。
聪明的人其聪明之处是对自己的人生有一定的规划,当然,指望刚一毕业进入社会就能找准自己的定位未免有些距离,人总是要在尝试中发现什么是最适合自己的,什么是自己能够实现的方向和目标。定位自我的时间有长有短,因人而异,可至少要明白的是,你永远要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做这份工作的意义在哪里,是不是在浪费时间。不要简单地坚信那些听起来很美妙的故事,那些做过什么推销员,后来又进机关,后来又成长为政界要人的传奇,不要只相信那些故事的形式,这种相信,只不过是看到了事物的现象,而没有分析事情的本质。
职场不欢迎毫无能力的人,同样不喜欢朝三暮四朝秦暮楚的花心公子,当预期与现实不符就立刻跳槽的人不会得到企业的青睐。因为在过多的角色转换中,易于迷失自我,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会发现在人群中,更加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你觉得你什么都能做,可用人单位觉得你什么都不能做,也许你能泛泛而谈,可永远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最终,你也觉得自己原来什么都不知道了,既不知道自己现在能做什么,也不知道将来到底要做什么,甚至,你都无法知道什么叫定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大概也就随遇而安,任其自由发展了吧。这个世界没有幸运神,机遇总留给有准备的人,不要想着哪天天上掉下一个金元宝,上帝忽然让你明白你到底在哪里。
人要懂得总结自我,在寻找工作时要静下来思考这份工作之外的意义,这个行业到底是自己喜欢的,还是很有前途的呢?然后再考虑下一步的正确去向,并且尽自己所能,将这个去向的路尽量延长。不要撞到一份工作是一份工作,甚至不去考虑这份工作的性质如何,就糊里糊涂去上班了。也许,碰巧会遇上你要的,也许这将又是一段时间的浪费。所以,我们要求应聘者首先先考虑自己的能力问题,是否符合我们工作的要求,能否接受律师行业高强度的工作量和有付出与收入不相符的状况出现,然后在再来与我们谈“合作”。
还有,用人单位强调求职者的道德和心态问题。据了解,现在社会上有些求职者心态不够平衡,在旧单位没有正式地入职或是只是在旧单位实习,然后求职时说“曾在某某单位任职,与某某人合作过。”我们明白他们是为了增加自己求职时的筹码,使自己的胜算更足,殊不知现在的用人单位都十分小心,会与旧单位联系打听求职者的情况,结果一下子就暴露了出来。这样的做法第一损害了新单位的利益,因为新单位很有可能会因为他曾经“丰富的工作经验”而录用他,但是工作起来就发现该求职者的能力根本达不到要求;第二,也会致使旧单位的名誉受损,因为会让新单位以为旧单位聘用过的人的水平也不过如此。更重要的一点是损害了求职者本身的信誉,使求职者的诚信受到质疑,这样长期以往,就仿佛让求职者名字上了黑名单,他就很难再找到工作了。所以,求职者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与心态问题,否则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律师这个行业,工作强度相当大,可以说,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作为律师助理,如想在律师行业很好地发展下去,也必须有连续工作几个月不休息一天的思想准备。
在此,还不得不提一种人,可形象地称之为“哈哈先生”。 我们都知道,喜欢听好话,喜欢别人的笑容,是人之本性。 “哈哈先生”或者是天生的性格随和脸皮厚,或者是听从了一些过来人的“经验”,非常知道迎合他人的胃口,笑容好嘴巴甜,开始时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喜欢 。如果这种特点用得好,是一个人的长处。但是,这种人往往在处理事情上,也是“他人笑他也笑,他人急他也笑,他人愤他也笑!”,遇到问题不及时有效解决,而只是“哈哈”应付了事。长此以往,这种人最终也将出局,因为用人单位,特别是律师行业,非常注重专业基础,实战能力,而并不需要这样的“哈哈先生”。

以上是我们在招聘律师助理时的一点个人感想,希望能给现在正在求职律师事务所的求职者一点启示与建议,诸君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