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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问题/林号兵

时间:2024-05-17 16:4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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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问题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内容提要]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注册纠纷的问题也为法律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从对域名的含义、性质等问题的分析入手,考察认定域名注册纠纷的侵权构成要件,并提出完善纠纷解决的法律设想。
[关键词] 域名;商标;侵权

因特网,又被称为网络之网,它是由若干个已经建成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网络虚拟世界的蓬勃发展对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域名这一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为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品化形象的保护,乃至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方面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一、域名概说
(一)域名的含义
域名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1]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nTLDs),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 us,日本是 jp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 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iTLDs),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 .com,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 .net,表示非营利 组织的.org等。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sina,soho,yahoo等。
域名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使用。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成为域名。但是,域名的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也没有对于域名注册的纠纷进行裁决的义务。这种过分强调方便、快捷的做法,为域名注册纠纷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二)域名的性质
1、域名的绝对专属性
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一个域名只能由一个主体所拥有,一旦取得,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方式的规定性
域名是用字母、中文、数字和连字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且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3、域名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严格地域性的限制;从时间性的角度看,域名一经获得即可永久使用,并且无须定期续展。
(三)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1、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域名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当今网络时代注意力经济的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2、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
域名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的劳动,使得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众熟知并对其进行访问,从而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
3、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的是经营标识权
对于经营者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域名不仅是简单的标识性符号,同时也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具有丰富的内涵。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科学的、可行的,在实践中对于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是有利无害的。

二、域名注册纠纷侵权的认定
(一)域名注册者实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二)域名注册者主观上具有过错
域名注册者因其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已经成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恶意,“即域名注册申请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中牟利,或待价而沽,收取赎金”。[3]
1、恶意的认定

财政部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广州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度起建立“建设项
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定期报告制度,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直接或委托其他审查机构(包括财政部门自行成立审查机构审查和委托有审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审查方式,对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的一项报告制度
。该项报告制度要求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该项报告制度包括半年总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两种形式。
二、报送范围
凡各级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方式进行审查,或财政部门成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果均纳入报送范围。
三、报送内容
1.填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具体表格附后)。
2.书面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包括具有典型意义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材料、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体会、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项内容。
四、报送方式
各地财政厅(局)报送的半年总结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年度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附件:

财政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
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
编报单位: 199 年 月 日
------------------------------------------------------
| | 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情况 | 竣工决算审查情况 |
| 项 目 |---------------|---------------|
| |合计|省级|地(市)|县(市)|合计|省级|地(市)|县(市)|
|--------------------|--|--|----|----|--|--|----|----|
|1.审查项目数(个数) | | | | | | | | |
|--------------------|--|--|----|----|--|--|----|----|
| 其中: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 | | | | | | | | |
|--------------------|--|--|----|----|--|--|----|----|
| 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 | | | | | | | |
|--------------------|--|--|----|----|--|--|----|----|
|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 | | | | | | | |
|--------------------|--|--|----|----|--|--|----|----|

|2.被审查项目的投资概算数(万元) | | | | | | | | |
|--------------------|--|--|----|----|--|--|----|----|
| 其中:预算内投资基建资金 | | | | | | | | |
|--------------------|--|--|----|----|--|--|----|----|
| 其他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 非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3.审查总金额(万元) | | | | | | | | |
|--------------------|--|--|----|----|--|--|----|----|
| 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 | | | | | | | |
|--------------------|--|--|----|----|--|--|----|----|
| 其他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 非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4.核增金额(万元) | | | | | | | | |
|--------------------|--|--|----|----|--|--|----|----|
| 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 | | | | | | | |
------------------------------------------------------
续表
-------------------------------------------------------
| | 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情况 | 竣工决算审查情况 |
| 项 目 |---------------|---------------|
| |合计|省级|地(市)|县(市)|合计|省级|地(市)|县(市)|
|---------------------|--|--|----|----|--|--|----|----|
| 其他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 非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5.核减金额(万元) | | | | | | | | |
|---------------------|--|--|----|----|--|--|----|----|
| 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 | | | | | | | |
|---------------------|--|--|----|----|--|--|----|----|
| 其他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 非财政性资金 | | | | | | | | |
|---------------------|--|--|----|----|--|--|----|----|
|6.已开展审查概预(结)决算的单位(个数)| | | | | | | | |
|---------------------|--|--|----|----|--|--|----|----|
| 其中:组建审查机构(个数) | | | | | | | | |
|---------------------|--|--|----|----|--|--|----|----|
| 其中:配备人员数(人数) | | | | | | | | |
|---------------------|--|--|----|----|--|--|----|----|
| 委托中介机构数(个数) | | | | | | | | |
-------------------------------------------------------

注:1.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是指项目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是由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统计在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以外,全部投资是由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
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但未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的资金(如城建项目资金、环保项目
建设资金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建设基金;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预算内投资基
建项目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基建投资项目(如单位自筹资金包括企业的税后利润和事业单位经
营收支结余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3.审查总金额及核增核减栏中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属于拼盘项目的,可
按有关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



1998年12月10日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我会制定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5月1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业务,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业务的性质;
(三)审核范围;
(四)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六)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标准;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八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以及内部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
第九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行业景气程度、经营风险、技术进步等;
(二)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务流程、员工素质等;
(三)被审核单位近期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四)管理当局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五)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证据;
(六)对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因素的初步判断;
(七)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在内部控制整体中的重要性;
(八)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九)从其他专业服务中了解到的有关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情况。
第十条 如果被审核单位有多个经营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某些经营场所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在选择了解和测试的经营场所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第九条列举的有关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同场所之间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相似性;
(二)会计处理的集中程度;
(三)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尤其是管理当局对各经营场所行使授权的控制和有效监督经营活动的能力;
(四)各经营场所发生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是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核计划,实施以下工作步骤:
(一)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三)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在确定评价特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第十八条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在评价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三)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四)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第二十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印证。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致对特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
(三)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四)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五)特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是依赖人工还是电子设备;
(六)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
(七)特定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多项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某些内部控制是连续执行的,而某些内部控制只在特定时间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管理当局在作出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之前已对内部控制作了改进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新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相关目标,并且已有效执行了适当的时间,可不考虑改进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在判断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潜在的错误或舞弊可能导致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重要事项向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
(二)管理当局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三)管理当局已作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四)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五)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六)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管理当局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固有限制段;
(六)意见段;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八)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依据,即《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三)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三十八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已在书面声明及认定中恰当地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意见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重大缺陷,并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四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未在其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虽已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四十二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核报告的影响:
(一)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如果认为期后事项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














附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1、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2、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3、否定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贵公司未能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4、拒绝表示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由于管理当局(描述范围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