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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商品住宅买卖中户口迁移违约问题的法律救济/汪顺生

时间:2024-07-04 16:2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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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商品住宅买卖中户口迁移违约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二手商品住宅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出卖人的户口迁移问题,由于个别出卖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信用的缺乏,往往在商品住宅买卖交易完成后,仍不迁出户口,使得买受人不能及时迁入户口,影响了生活、学习和工作,并影响了房屋的再次处分权,引发矛盾。本文就二手商品住宅买卖中户口迁移违约问题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一、户口迁移的合同救济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精神,户口迁移问题属于公安部门行政管辖范围,不属于司法审判的范畴。一旦发生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买受人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限时迁移户口。这样,势必影响了买受人的权益。因此,为了使出卖人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及时迁移户口,往往在合同中增加一条约束条款。即如果出卖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户口,则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几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样一来,出卖人从经济角度考虑,大都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将户口迁移,以免被追溯违约金。

二、户口迁移违约金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增加了户口迁移的违约条款,绝大多数情况下,出卖人都能自觉履行合同,按时将户口迁移。但也有一些出卖人不按时迁移户口,导致诉讼发生,买受人向出卖人追溯违约金。由于各个案件标的不同,违约的原因不同,使得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廷,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甚至出现一次判决后,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仍不迁移户口的情况,发生累讼的现象,既不能有效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审判资源。

三、法院审判时应当正确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这类案件案情虽然简单,但正确确定违约金的金额,对解决纠纷极为重要。有以下几点应当把握:

1、查明出卖人违约的原因

这类案件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出卖人的户口仍未迁移。有的是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迁移,如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同时又重新购买了二手房,新购二手房原业主户口尚未迁移,其户口无法迁移;有的是突发重病,无法及时办理;也有的是无理不迁。

2、合理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期限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应当从合同规定的户口迁移之日起算到实际迁移之日。如果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出售人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如期迁移户口,则应扣除上述事件影响的期间。如判决时,出卖人尚未迁移户口,应暂计到判决生效的支付日。

3、合理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目前,在实际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低各不相同,有的约定为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有的约定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五。而有的法院在判决时,将金额大幅降低为万分之一,有的则是随意定一个总额,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不能给予有效的制裁,造成案件结案,户口仍未迁移。

笔者认为,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需要调低的问题,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看出卖人主观过错的大小;二是看出卖人是否要求降低;三是看约定金额是否显失公平。一般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到四倍为限较为合理。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立即迁移户口者,可判下限,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迁移者,可判上限。

总之,正确合理地审理因户口迁移引起的追索违约金案件,应当本着着重调解的原则,尽量让出卖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及时迁移户口,同时给予买受人必要而合理的补偿,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同的严肃性。

关于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政府


关于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四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有关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调整乡镇企业(即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在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当年所得额超过一九八三年所得额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乡镇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比照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归还百分之六十;对部分企业还款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
(三)乡镇企业生产属于国务院文件规定必须征税的二十种产品和省规定的七种产品,不得减免工商所得税。其它需要减免税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规定给予减免
工商所得税。其中:对新办的冷库、仓库、食品、饲料、建材、节能工业和建筑业,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对淮北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照顾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第二款乡镇企业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确有困难的,对超过百分之二十税负的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
征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范围以内的照顾。
(四)乡镇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村)办企业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仍按我省现在规定的项目,免征工商所得税。
(五)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利润,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的照顾。
(六)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城镇办的集体企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也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不再执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和征税起点三千元的规定;这些企业除生产属于规定必须征税的二十七种商品以外,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比
照乡镇企业的减税照顾规定办理。
(七)乡镇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以后,其费用列支,如计税工资、工资附加、奖金、企业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等均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执行。
(八)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包括碾米、磨面、轧花、棉籽剥绒、榨油、蔬菜脱水、蔬菜腌制、麦芽、淀粉、肠衣、猪鬃、拣羽毛、拣兔羊毛等,可给予减征工商所得税照顾。各地如还有其它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报省辖市税务局核定后,同样给予减税照顾。
(九)基层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对超过百分之三十九税负的部分,可给予减征百分之五十的照顾。
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应同时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不再执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基层供销社减征所得税,由省辖市税务局审批。
(十)关于调整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来南京、徐州、无锡、苏州、常州、南通、连云港七个市郊区和开设在城市、县属镇的乡镇企业,已经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也按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对农民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
(一)农民生产销售属《工商税条例(草案)》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的烟叶、茶叶、原木(杂树)、原竹、水产品、银耳等,凡出售给国家收购部门的,由收购部门纳税;凡自行销售的,由出售者纳税,但对出售给使用单位的原木(杂树)应由使用单位纳税。对下列情况可准予减免工
商税:
1、新开渔塘养殖的水产品,直接向市场出售的,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可免征工商税三年。
2、对由出售者纳税的产品,每次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不征,但对一次到货分次出售的,应合并计征。
农民生产销售不属列举征税的农产品以及经营孵坊的收入,均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二)农民生产销售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应当按照《工商税条例(草案)》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不再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税。对下列情况,可分别处理:
1、生产销售的农机、农具(包括五吨以下农船和农机具零配件)、化肥、农药、兽药、渔网、方格族、农用塑料薄膜、各种料和小水电的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2、以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的产品,可不按工业品处理,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3、以自产小麦加工面粉、以自产油料加工食用植物油及其副产品(如糠、麸、油饼等)的销售收入,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但对生产销售的留兰香油、白兰香油、薄荷油等仍应按原规定征税。
(三)农民从事饮食业应纳的工商税,按百分之三的税率征收。
(四)对农民从事加工农机具、粮油、饲料的加工收入,以及走乡串户上门为城乡居民服务的理发、缝纫、弹花、瓦木匠、蔑匠、石匠、磨刀(剪)匠、修理匠等所得的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以上有关对农民征税、免税的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4年4月28日

交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部属各有关单位,双重领导各沿海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
自我部颁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各地对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和公路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外商也纷纷前来洽谈合作项目。由于港口和公路建设,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关系到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的布局,因此所有外商投资项
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三资”企业审批程序报批。有些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的重要港口、公路项目还要报告请示国务院。我部为了及时掌握情况,以便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港口、公路基础设施,避免工作上的被动和失误,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公路项目,在与外商签定意向书前,请各单位将会谈情况及拟议的意向书以书面形式向我部通报。意向书签署后,请将其副本抄送我部。在工作的各个阶段,特别是协议、合同等重要事项,请将进展情况及重要的变化和决策及时向我部通报。
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通知办理。此前没有书面通报的,请于六月底前补送。



199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