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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4:0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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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能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以下简称权属证书)是房屋产权和他项权利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仿造。

第二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属证书。
第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人:
(一)私有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产权人必须出具委托书。
房屋产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当地居委会或有关机关证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竣工验收合格证(附竣工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计委批文(个人建房除外)等证明文件;新建的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持
上述证明文件办理初始登记(如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产权人应当在发生产权转移、变更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更名;
(二)调拨、接管、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
(四)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五)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
(六)产权纠纷由法院判决或调解。
第十二条 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一)购买房屋。购买旧房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购买房屋凭证,如属房改房的,还应提交有关房改批准文件(复印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开发经营企业出具的购房证明、房屋平面图、位置图、购房发票(复印
件)等;
(二)交换房屋,提交交换房屋协议书;
(三)受赠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四)继承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继承证件;
(五)分割房屋,提交分家析产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六)产权人更名的房屋,提交更名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调拨、接管的房屋,提交调拨、接管文件或协议书;
(八)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的房屋,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改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维修的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维修许可证(附红线图)等;
(十)拆迁补偿的房屋,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或有效的法律文书;
(十一)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提交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产权通知单等;
(十二)因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发生产权变更的房屋,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十三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抵押、典当的,当事人双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抵押或典当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四条 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权利人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需更正产权人姓名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他项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该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二)房屋拆迁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他项权利终止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
(一)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交验必要证件的;
(二)房屋或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四)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
(一)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违法建筑;
(三)临时性房屋;
(四)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八条 无人申请产权登记或申请人不能提供取得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暂视为无主房屋,依照有关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代管并代为登记。
第十九条 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予以注销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放的权属证书实行验证制度。凡被列入验证范围,均须按照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籍是记载、审查和确认房屋权属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图、卡、表、册等产籍资料,应认真进行整理,如实统计,并根据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注销等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保证产籍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凡需对房屋实施测绘,公民、法人单位应给予配合与支持,不得妨碍。
第二十五条 城镇房屋产权档案,应以地(丘)号建立,并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排列,可按产权变化时间为序。
房屋产权档案必须永久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产权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公、检、法机关除外)。查阅房屋产权档案,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查阅产权档案,严禁勾划、涂改和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复印和摘抄。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登记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二十九条 虚报、瞒报、涂改、伪造登记事项,骗取权属证书或伪造权属证书、侵犯他人权益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注销该权属证书,已缴费用不予退回,并处以当事人1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损坏房屋产籍资料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发证而拒绝发证或不予答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房屋产籍资料丢失、破损、泄密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城镇房屋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6日

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修改《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


      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防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动物、动物疫病和动物防疫,遵从于《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的界定范围。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在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追究相统一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实行政府保密度、业务单位保质量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在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实施本地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工作,实行政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组织和落实本地防治经费;制定和实施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必需的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六条
发生疫情的地区,主管部门须经本级政府及时逐级上报,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密封锁。已认定为传染性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应予以扑杀,按规定技术性标准予以消毒及物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市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
  第八条 内源性疫病的防疫及监督检查执行下列标准:
  (一)坚持常年及时补免,以免疫卡、免疫耳标、免疫档案记录为准,免疫密度达到100%。
  (二)产地检疫以临栏和检疫记录为准,外运动物以书证和出栏数为准,检疫率达到100%。严禁异地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和出具县境运输检疫证明。

  (三)屠宰检疫必须与屠宰过程同步,验讫和出证符合检疫标准规范。
  (四)动物的饲养、屠宰、加工、仓储场所和动物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消毒工作,符合《辽宁省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外源性疫病的防疫管理执行下列标准:
  (一)建立并实行动物调入报批和调入报检工作制度,对私自引入的动物应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省界间的动物运输实行24小时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隔离措施的场所要防止交叉感染,建立严格的检查、消毒登记制度,监督检查要符合规定。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向上级政府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乡(镇)、县(市)区政府畜牧部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政府主管副职因工作失职,致使疫病发生、流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违反本规定,致使疫病发生、流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构成的违法行为,由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发(2001)2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1-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商品编号56039110 56039190 56039210 56039290 56039310 56039390 56039410 5603949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短纤原料(商品编号:55031000 55032000 55033000 55034000 55039000 55041000)加工生产水刺无纺布(商品编号:56039110 56039190 56039210 56039290 56039310 56039390 56039410 56039490)产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采用化学纤维短纤原料加工生产水刺无纺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重量(吨)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产品(一定幅宽的卷材)耗用的化学纤维短纤原料的重量(吨)(其中包括工艺损耗和公定回潮)。
2.2损耗率(%):指在生产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产品过程中,化学纤维短纤原料因生产工艺所需损耗量占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损耗标准
3.1原料品质规格
该单耗标准对化学纤维短纤原料的品质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3.2成品品质规格
该单耗标准对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产品品质规格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合同的认定。
3.3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单损耗标准
------------------------------------------------
| | | | | | | |
| |成| | | |原| |
| 成品名称 |品| 商品编号 | 成品规格 | 原料名称 |料| 商品编号 |
| |单| | | |单| |
| |位| | | |位| |
| | | | | | | |
|--------|-|--------|--------|------|-|--------|
| | |56039110| | | | |
| | |56039190| | | |55031000|
| | |56039210| | | |55032000|
|化学纤维短纤水刺| |56039290| 2 | | |55033000|
| |吨|56039310|10g/m 以上|化学纤维短纤|吨|55034000|
|无纺布 | |56039390| | | |55039000|
| | |56039410| | | |55041000|
| | |560394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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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单耗 |损 耗 |
原 料 规 格 | 标准 | |
|(吨/吨)|率(%)|
| | |
| | |
-------------|-----|----|
| | |
| | |
化学纤维短纤品质规格应符 | | |
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合|1.163|14.0|
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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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进口原料、出口成品的重量已含公定回潮率;
2.单耗标准已含损耗率。

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HDB/FZ001-2000)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海口海关负责拟定草案。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 编制过程
目前全国从事加工贸易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海口、广东、浙江、安徽等省市。由于生产设备的不同,各企业加工生产的单耗也有所不同,海口海关在对有关加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标准的送审稿,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在组织有关单位对本标准进行审定时,综合考虑了其他省市相关企业的情况。
4 商品知识
4.1 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
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系采用化学纤维短纤(主要有粘胶、涤纶、锦纶、丙纶等短纤)原料,经粗开松、精开松后,进入梳理机经梳理机械杂乱成网,纤网进入水刺机在高压水针作用下进行正面水刺及反面水刺,使纤网中的纤维进行充分缠结,最后经烘干、卷取,分切包装,形成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卷材。无纺布因手感柔软,吸湿性好,可广泛用于擦布、方便湿巾、医用纱布等卫生材料,或用作服装衬里、室内装饰用布及工业、农业用布。
4.2 化学纤维短纤原料
本标准所指化学纤维短纤包括: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 商品编号:55031000
聚酯制 商品编号:55032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制 商品编号:55033000

聚丙烯制 商品编号:55034000
其他复合材料 商品编号:55039000
粘胶短纤制 商品编号:55041000
4.3 加工工艺及原理
水刺无纺布加工工艺流程如下:
------ ------ ------ ------ ------
|计量喂棉|-→| 混棉 |-→| 开松 |-→|梳理给棉|-→|梳理成网|-→|
------ ------ ------ ------ ------ |



|←--------------------------------------↓



↓ ------ -------- ------ ------
--→| 正反面|-→|浸胶、印花、|-→| 卷取 |-→|分切包装|
|高压水刺| | 烘干 | ------ ------
------ --------
4.4 加工工艺原理
化学纤维短纤水刺无纺布加工工艺原理为:化学纤维短纤经粗开松、精开松、初梳理、精梳理后,形成克重为10g/平方米及以上纤维杂乱排布的纤网。纤网进入水刺机在高压、超细水针作用下,进行正面水刺及反面水刺,纤网中的纤维在高压水力作用下相互充分缠结并产生强力,最后经烘干、卷取、分切包装,形成化纤短纤水刺无纺布卷材。
4.5 水刺工艺原理图(略)
5 各工艺损耗组成
生产化纤短纤水刺无纺布的工艺性损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半成品生产过程中的损耗(即从原辅材料投入到形成基布),另一部分为成品生产过程中的损耗(从基布分切成一定幅宽卷材)。
5.1 半成品生产过程中的损耗分为无形损耗和有形损耗。无形损耗:纤维在开松、梳理过程中受打击、撕扯损伤形成粉尘、短纤维造成的损耗;纤网在水刺过程中短纤维经高压水刺作用带入水处理系统造成的损耗;纤维中的油剂在水刺过程中被高压水冲洗掉造成的损耗。有形损耗:从纤维投入到基布生产过程中,管道中缠棉、挂棉及纤维中僵丝、并丝、落棉等造成损耗。
5.2 成品生产过程中的损耗,指生产成半成品基布后,需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切成不同幅宽的卷材,分切过程中产生的引头布、过渡段、边角余料等。


200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