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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项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唐湘凌

时间:2024-06-26 14:3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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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项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云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将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欠付第三人工程款项,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的,欠付工程款项的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星大公司承建有德西路新建工程1标段项目后,2006年4月21日,星大公司有德西路1标项目经理部与常德市德永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约定星大公司在收到建设方工程进度款后支付工程款。此后,该工程由胡云和组织施工完成。2008年8月,星大公司就有德西路1标K0+140~K1+150新建工程制作了工程结算书,该工程土石方量为106010立方米,因星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胡云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欠款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欠付工程款项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胡云和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结算书的时间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应当从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星大公司与德永公司签订《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后,被上诉人胡云和已代表德永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上诉人星大公司也就该工程制作了工程结算书,后德永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胡云和承担,上诉人星大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胡云和支付工程款。依据星大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湖南寥廓工程咨询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工程款为689065元。合同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款,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结算书的时间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应当从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775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民一终字第137号
  
三、基本案情
  星大公司承建有德西路新建工程1标段项目后,于2006年1月17日任命王友权为该项目副经理,从次日起上任,全面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相关事宜。2006年4月21日,星大公司有德西路1标项目经理部与常德市德永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德永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约定有德西路1标段K0+140—K1+150路段土石方弃方工程由德永公司负责施工,单价6.5元/立方米,工程数量以双方最终核定的数量为准,星大公司在收到建设方工程进度款后支付工程款。王友权与胡云和作为双方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此后,该工程由胡云和组织施工完成。2008年8月,星大公司就有德西路1标K0+140~K1+150新建工程制作了工程结算书,该工程土石方量为106010立方米,因星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胡云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欠款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湖南寥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委托,对有德西路1标(标段桩号K0+140—K1+150)挖方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结论为挖方量106010立方米,合同完成价689065元;德永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了证明,证明有德西路一标段K0+140—K1+150路段的土石方弃方工程由该公司承包后,由胡云和施工完毕,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胡云和承担。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星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完成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胡云和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结算书的时间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应当从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星大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胡云和工程款6890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星大公司负担。
  二审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星大公司有德西路1标项目经理部与德永公司签订《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上加盖的是“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德西路1标工程技术专用章”。
  星大公司在公安机关报案时称王友权私自刻制“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湖南星大常德德山开发区有德西路1标项目部”的印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于2008年8月7日立案侦查。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因为王友权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而中止审理;二是上诉人星大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胡云和支付工程款,支付多少工程款?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星大公司与德永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上加盖的是“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德西路1标工程技术专用章”,而星大公司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并未说明该印章系王友权伪造,王友权是否伪造公司其他印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并不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上诉人星大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在有法定中止审理的情形下未中止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星大公司与德永公司签订《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后,被上诉人胡云和已代表德永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上诉人星大公司也就该工程制作了工程结算书,后德永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胡云和承担,上诉人星大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胡云和支付工程款。依据星大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湖南寥廓工程咨询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工程款为689065元。合同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款,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结算书的时间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应当从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诉人星大公司关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星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府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

冲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境内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科学、合理地进行水库调度,保障防洪安全和饮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境内市管河道以及授权市管的省管河道上,经过竣工验收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在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等特殊工况下的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适用本办法。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是指因水工建筑物或线路、机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放水,使水库水位降至死水位以下,以及事后蓄水的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三条 河道水库正常运行蓄水、泄水和冲砂按水库年度调度运行计划方案管理。

  河道水库在汛期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河道水库在突发情况(战争、地震、超标洪水、系统瓦解、人为破坏等)下的蓄水、泄水和冲砂按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  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

  

  第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所在流域及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发展、河道防洪工程及其保护对象、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用水要求等基本情况,以及批复的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和年度生产计划,编制水库在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等特殊工况下蓄水、泄水和冲砂调度运行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规划建设、经委、海事、旅游、水文、气象等部门与水库管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方案实施前3日在确定媒体上公示方案主要内容。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应重新确定。

  第五条 水库在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等特殊工况下蓄水、泄水和冲砂调度运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水库承担的任务,调度运行的原则和要求,水库运行方式和运行规程。水库年度调度运行计划方案;

  2、水库基本情况(控制集雨面积、各水位相应的库容、坝型、坝高、挡水和泄水建筑物基本情况、主要调度运用指标、竣工验收结论、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等);

  3、水库枢纽工程病、险、隐患情况和整治方案或线路、设备检查、检修内容;

  4、水库上、下游防洪和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用水基本情况;

  5、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的详细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实时调度方式,最大下泄流量、最小下泄流量、冲砂的控制程序;

  6、保证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活和生产经营用水,保护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的各项措施;

  7、实施调度运用方案的组织措施及调度权限,预警预报措施;

  8、实施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

  9、其他内容。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调度运行方案实施蓄水、泄水、冲砂,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须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运行方案实施期间,由工程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条 调度实施后,水库管理单位要对本次调度的实施过程、效果及对防洪安全、饮水安全,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影响,以及经验教训和改进意见进行总结,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保证水库正常调度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设施,做到与上、下游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通信联系畅通无阻。必要时要设立专用通信手段,以保证水文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空库容、空库蓄水或冲砂的,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停止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县(区)管理河道上的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由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民航局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拟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以下统称通用航空业)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开办通用航空业之前,应当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计划和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索取筹建申请书,填写后,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然后正式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申请。
第三条 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通知书。
第四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持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通知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发给筹建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筹建登记。
第五条 当筹建工作进行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条件后,申请人即可向民航局或管理局索取开办申请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开办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
二、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注册。
第七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凡需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停办时,应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企业还应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