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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轻微殴打后引发急性冠心病,是否构成犯罪/陈亚静

时间:2024-07-12 13:0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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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犯罪嫌疑人甲因打牌与被害人乙发生争吵并殴打,犯罪嫌疑人甲踢了乙右脚内侧位置两脚,两人被隔开后乙突然昏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乙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争吵、轻微外伤诱发其冠心病发作,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的伤势不够轻伤,冠心病发作是乙死亡的直接原因,争吵、轻微外伤可诱发冠心病。犯罪嫌疑人甲承认知道被害人乙有高血压。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甲明知乙身体有问题,仍然与甲争吵并实施殴打行为,虽然殴打行为不是致命伤,但其导致乙冠心病发作死亡,如果没有甲的争吵、殴打,乙不会引发冠心病死亡,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甲知道乙有高血压,身体有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其应当预料到与甲争吵并实施殴打行为,会导致乙疾病复发,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乙冠心病发作死亡,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当中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不是争吵所引发的情绪激动、外力击打等行为,这些行为只是诱因,不能引起乙死亡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甲应负的是民事责任。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而且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便可认定条件关系。本案当中,乙死亡的原因系争吵引发的情绪激动、外力击打行为诱发冠心病,如果没有甲对乙所实施的争吵、殴打行为,乙未必突然昏厥,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因此诱因作为条件之一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也就是甲所实施的先前行为与乙冠心病突发有因果关系。作为正常人都知道,高血压和冠心病不是同一概念,虽然本案当中,甲知道乙有高血压,但是并不能推断甲知道乙有冠心病,充其量只是知道乙身体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争吵、殴打行为,应认定为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乙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

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令第1号





  《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6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51号),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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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墙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查处违反相关墙改政策、规定的行为。

  财政、经委、发改、商务、国土、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 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照《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鼓励现有粘土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2008年底后大理市、2010年底后全州所有城市,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从2008年底后,大理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50%以上,2010年后,其他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35%。

第十三条 2010年底前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60%;砌体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大理市不低于30%,其他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低于20%。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重点:

发展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硅酸盐制品:如加气混凝土、粉煤灰砖、矿渣砖、灰砂砖、粉煤灰空心砌块、煤矸石砖、煤矸石空心砌块等。

  混凝土制品:如轻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高强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岩棉混凝土复合预制墙板、现浇混凝土墙板等。

  发展利用农业废渣类墙体材料:如麦秸人造板、麦秸轻质板、植物纤维水泥板、水泥刨花板等。

  发展利用建筑废渣类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以上墙改管理机构预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经验收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相应比例的专项基金给建设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或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不予返退预交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4号文件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3、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050号)收悉。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审核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
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