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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1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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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运字〔2007〕80号 (2007年8月10日)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深贸工运字〔2004〕62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的市级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报请市贸易工业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6名,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
验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由市贸易工业局指定。
  第五条 市贸易工业局接到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材料合格者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实施单位;材料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第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如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助计划文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和《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表》等);
  (四)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实施单位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验收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查阅:查阅实施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拟定验收方案。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实施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及文字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财务分析、查询、调查等;审查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
  (三)现场查验:根据项目内容和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人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证据要充分。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评价:对照审查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对验收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或缺乏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暂不作结论性评价。
  通过核查、查验、分析和评价后,如果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或对有些事实仍有疑点,应再次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组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的项目验收结论性意见,市贸易工业局将验收组做出的验收结论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验收纪律: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坚持原则,公正严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严格保守申请验收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接受市贸易工业局的监督。
  第十条 验收组在项目验收工作过程中应规范工作程序,做好记录(记录本连同验收材料送市贸易工业局存档)。一经发现有违纪等重大问题,市贸易工业局将中止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取消扶持计划,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5年内有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黔府〔1983〕111号文)作如下补充
规定:
一、计费标准:
(一)农用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制度。
基本水费部分:不管当年是否用水,也不管采用何种计费方式,自流灌区,每亩预交基本水费一元三角;提水灌区,按黔府〔1983〕111号文中规定的比例每亩预交基本水费染角五分或五角。
计费部分水费:按方计费的灌区,粮食作物每亩用水超过300方的,其超用水量按每立米最低不少于5厘收费,经济作物每亩用水超过200方的,其超用水量按每立米最低不少于8厘收费。按亩计收的,在不低于各灌区现行标准的前提下,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按最低不少于一元计收
;经济作物每年每亩按最低不少于一元五角计收。
(二)非农用水费在不低于黔府〔1983〕111号文件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按供水成本加适当盈余核定收费标准,并实行先交钱后放水制度。
发电(加工)用水,利用上游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黔府〔1983〕111号文规定的水费标准计收;以下各级按前一级的标准减半收费。
为改善环境(含旅游)和公共卫生需要用水时,在保证原供水计划的前提下,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后供水。其水费参照农用水费标准按每立米不低于8厘收费。
人畜饮水工程的水费,按黔府〔1983〕111号文规定照县城以下城镇生活用水的收费标准核定。
(三)有条件的工程(或地区)应遵照国发〔1985〕94号文件精神,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供水成本测算,按成本制定本工程(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农用水费的收交办法:
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每年灌溉结束,由管理单位核实当年灌溉面积,落实第二年的灌溉计划(一律按标准亩,习惯亩应折算为标准亩。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丈量),根据签订的供水合同造具清单,由水利工程单位收取,也可以委托区、乡、村的有关组织或基层粮食部门代征代收当
年灌溉水费和第二年的基本水费,对代收方,管理单位要付给3%-5%的手续费。
三、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除开支运行管理费用外,应按水电部有关水利经济计算规程规定,有计划地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费,以积累更新改造资金,逐步实现以水养水。
四、集体管理的小(二)型(含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含各类人畜饮水),都必须按黔府〔1983〕111号文及规定的标准征收水费。小(二)型以下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以解决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护资金。其征收标准及办法,由区水利管理站和灌区代表协商后,报
区、乡政府批准执行。
五、本规定与黔府〔1983〕111号文一并执行,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10月9日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公复字〔1998〕8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8〕459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查获淫秽物品数量不断增加、查禁任务日趋繁重的情
况,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
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
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
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