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八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
施行。
附件: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5-02-01-01 林木种苗工
2 5-02-01-05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
3 6-02-04-01 重冶备料工
4 6-02-04-02 焙烧工
5 6-02-04-03 火法冶炼工
6 6-02-04-05 电解精炼工
7 6-02-05-01 氧化铝制取工
8 6-02-06-03 钛冶炼工
9 6-02-11-01 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
10 6-02-11-02 硬质合金成型工
11 6-02-11-03 硬质合金烧结工
12 6-02-11-04 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13 6-03-13-02 双基火药制造工
14 6-03-17-06 香料制造工
15 6-03-17-07 香精配制工
16 6-05-05-02 铝电解工
17 6-05-10-01 空调器装配工
18 6-05-10-02 电冰箱(柜)装配工
19 6-05-10-03 洗衣机装配工
20 6-05-10-04 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21 6-05-12-04 装甲车辆发动机装试工
22 6-05-15-01 引信装试工
23 6-05-17-01 滤毒材料制造工
24 6-05-17-02 防毒器材装配工
25 6-07-02-11 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26 6-07-02-12 脱硫值班员(☆)
27 6-07-03-05 电力调度员(☆)
28 6-07-03-06 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
29 6-07-03-07 运行方式员(☆)
30 6-07-04-14 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
31 6-07-04-15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32 6-07-04-16 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
33 6-07-04-17 脱硫设备检修工(☆)
34 6-07-04-18 电厂热力试验工(☆)
35 6-07-05-06 农网配电营业工(☆)
36 6-07-05-07 用电客户受理员(☆)
37 6-11-02-01 制鞋工
38 6-11-03-01 皮革加工工
39 6-11-03-02 毛皮加工工
40 6-12-05-03 酱油酱类制作工
41 6-12-05-04 食醋制作工
42 6-12-05-05 酱腌菜制作工
43 6-12-06-06 豆制食品制作工 44 6-17-01-01 水泥生产制造工
45 6-17-01-03 石灰焙烧工
46 6-17-01-04 水泥生产巡检工(☆)
47 6-17-01-05 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员(☆)
48 6-17-02-03 纸面石膏板生产工
49 6-17-02-05 石膏粉生产工(☆)
50 6-18-01-02 玻璃熔化工
51 6-18-01-03 浮法玻璃成型工( ※ )
52 6-18-04-01 陶瓷原料准备工
53 6-18-04-03 陶瓷烧成工
54 6-18-04-04 陶瓷装饰工
55 6-18-04-05 陶瓷模型制作工
56 6-21-06-01 景泰蓝制作工
57 6-22-01-02 墨水制造工
58 6-22-01-07 自来水笔制作工
59 6-22-01-08 圆珠笔制作工
60 6-22-01-09 铅笔制造工
61 6-22-03-02 提琴制作工
62 6-22-03-03 管乐器制作工
63 6-22-03-04 民族拉弦、弹拨乐器制作工
64 6-26-01-01 建材化学分析工( ※ )
65 6-26-01-16 木材检验师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29号
2002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加油站过多过滥和布局不合理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与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加油站建设秩序混乱,加油站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问题普遍存在,违法用地、超规模占地、浪费土地和滥占耕地的现象屡有发生。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要求,对加油站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清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局部地区过多过滥和违规新建加油站问题依然相当严重。上述问题不仅导致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混乱,也扰乱了用地秩序和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精神,认清开展加油站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作用和任务,积极参与,主动介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中有关土地的清查处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油站用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政策界限,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加油站用地情况逐一进行检查,特别是对2001年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新建加油站的用地情况要重点检查,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认真登记造册。对查出的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或者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地上建筑按规定该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该恢复地貌的责令限期恢复。
(二)凡2001年9月30日之后擅自建设、且不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按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规定必须限期拆除、关闭的加油站,其用地凡能收回的要依法收回,不能收回的督促其按规划改作他用。
(三)凡依照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规定责令依法取缔成品油经营资格、限期关闭的加油站,该注销用地的要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法收回。
(四)对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合法,但因不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需要在规划布局上进行调整搬迁或者关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搬迁用地的协调服务,搬迁、关闭后的土地按规划用途及时安排利用。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中的土地登记工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及时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按规定拆除、关闭后改变用途,或者加油站经营主体转移的,要及时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三、严格政策措施,依法规范新建加油站用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这次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从根本上规范加油站用地秩序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新建加油站用地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鼓励试行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的改革发展方向,国土资源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加油站用地列入限制供地类项目,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不符合城区和公路沿线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的,不得批准供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供地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加油站用地要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要严格竞标、竞投资格的审查,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不得参加竞标、竞投。
(三)要重点加强公路沿线和城镇郊区新建加油站用地的管理。一要切实按当地加油站设置规划提供土地,防止再度出现局部区段加油站过多过滥的现象。二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要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三要从严限制加油站用地规模,依据加油站设计规范和批准的设计,从紧核定用地面积,杜绝盲目比规模、比豪华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