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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19:0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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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10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66号发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登陆省局政府网站(http://www.gdqts.gov.cn)主页,填写电子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相关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本局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获取的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见附件2),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5),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6);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7);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8);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要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流程见附图1.

  第十条 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及时将申请表、告知文书及相关资料转送有关处室,并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直到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室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局,省质检中心、计量院、标准化院、特检院等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上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要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述各单位12月底前要向省局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当年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图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及附件(1.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5.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此略。


作为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控方律师应做的主要工作

唐青林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经过多年的工作感受,唐青林律师认为,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律师可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帮助企业维护权益:

一、与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进行和解
  唐青林律师认为,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律师的工作主要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其中以协助企业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为主,因为秘密只有保守住了才有价值,一旦泄密就价值丧失殆尽。而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侵害,不论是以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难免可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也就是所谓的“二次污染”。因此,和解应该是解决相关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方案。
当然,和解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收集侵权方的侵权证据。结合证据和现有法律规定,分析胜诉的可能性;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计算诉讼胜利后可能得到的赔偿额,确定和解方案和最低赔偿额度。

二、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为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诉讼往往取证较为困难,如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可能费力不讨好。而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而且,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信息,防止更大范围的扩散商业秘密信息。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侦查机关得到的证据,作为未来民事诉讼当的证据。
  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前,作为律师应该为企业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尤其是初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权利人可以直接自诉。

三、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行政处罚。律师应协助企业提交要求工商局立案查处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主要证据材料。工商局有权要求侵权企业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资料或停止侵权、对企业的赔偿要求进行调解;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

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一种符合法律的的维权手段。
律师在协助企业起诉之前,应明确被告。如果是因为跳槽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以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如果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则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其次,律师应当在起诉之前明确管辖地及管辖法院,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级别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
  需提特别醒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但是这里的“结果地”是否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往往最后变成双方企业“斗法”,都希望案件在“自己的地盘上”的法院进行审理,那样自己就能够占“天时地利人和”的天然优势。对侵犯商业秘密地域管辖问题,唐青林律师有过实战经验,在理论上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唐青林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能以销售商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印证了唐青林律师的看法。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的表明,《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2009年1月15日),同时该案例见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2日《理论与实践专版》所载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根据最高法院案例公报记载的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法院进行起诉。其中侵权行为结果地只能理解为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生产完成并下线的地方,而不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
  关于如何计算损失并请求被告赔偿,如何确定请求赔偿的数额、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及调查所化费的合理费用是否能够请求被告一并赔偿,以及进行民事诉讼的一些实战技巧等问题,唐青林律师撰写了专门的文章予以阐述,也可参考唐青林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此处不再赘述。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电话:010-68469328 13910169772 电邮:lawyer3721@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其中医疗队二十人,卫生中心技术组和教学培训班十二人,分别赴吉法、赛力巴比两个医院和国家卫生中心、国家卫校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卫生检测、公卫医师班教学培训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等)、交通(包括车辆及其维修、油料、司机)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费和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协议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国卫生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具体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并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毛方提出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在努瓦克肖特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卫生社会事务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崔 杰             恩迪耶·卡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