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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8 10:1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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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6月21日十届1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李汝求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按照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2010〕4号)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及《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令第53号)的规定予以扶助。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奖励金由市、县(区)两级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惠东县、龙门县,市、县各承担50%;惠城区、惠阳区和博罗县,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行解决。
 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县、镇两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金,县级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县、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县(区)政府及其人口计生部门门户网上下载《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一)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须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填写《登记表》,并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同级单位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通过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汇总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同级单位、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办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报告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区)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其他人员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已确认的奖励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告知奖励对象本人。
  (六)发放《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奖励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
  《发放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格式,各县、区自行印制发放。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奖励对象到达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月发放,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到达奖励年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应予以补发。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余人员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金的领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发放证》、奖励金专用存折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奖励对象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五)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发放证》。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
  (四)负责及时审核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协议书。
  (三)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四)负责对同级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五)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六)负责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全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认市直财政供养人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并汇总填写《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统计表》,在每年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四)负责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四)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到代发单位。
  (五)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六)监督检查奖励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应在收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数据库。应在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终实际发放奖励金的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和县、区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位。对符合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奖励对象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奖励对象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职责: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对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下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及人数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奖励对象发生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变更登记表》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下列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其子女仍属于独生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奖励金待遇。
  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奖励对象由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领取的奖励金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及村(居)委会应在接到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奖励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自7月15日以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已实施一个月,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平稳推进。目前,创业板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首批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时间日益临近,为进一步推进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投资者尽早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开通交易,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一)各会员在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的同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创业板市场安全运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公司力量,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会员应当认真分析营业部客户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有序引导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有意愿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客户尽早开通交易;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营业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避免在创业板新股发行、首批企业挂牌交易等几个重要时点,出现客户集中办理《风险揭示书》现场签署工作而引发拥堵风险。

(三)各会员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针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编写并向会员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为会员实施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业务程序,提高实施工作效率

(一)各会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公司网站首页、营业场所、行情及交易系统等醒目位置,或者通过邮件、短信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有意愿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客户,尽早根据公司安排前往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明确告知客户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2个或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也需事先完成上述手续。

(二)各会员应在满足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优化业务办理程序,并强化技术支持手段,通过网上事先收集客户信息、进行风险评测等,提高业务操作效率,减轻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

三、认真做好技术系统准备,保障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各会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自身技术系统调整,在10月9日之前完成创业板相关技术系统调整、测试与上线,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直接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拟于9月19日和10月10日安排举行两次全网测试,并将组织对会员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现场检查。会员应当认真按照要求参与系统测试,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四、积极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将推进适当性管理工作与建立健全客户管理机制相结合

各会员应充分利用落实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契机,认真加强客户联络,完善客户分类管理,积极建立包括投资者教育、交易行为规范及产品业务服务等内容的全面适当性管理与服务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组织实施有效、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控制得当、服务模式有创新且具行业推广价值的会员的经验做法予以记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可以按照《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创新与成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请专业评价。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一: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问题解答(一).doc
附件二: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doc

附件一 :
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问题解答(一)

1、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否意味着允许投资者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指客户提交申请、客户信息收集及风险测评等工作可在网上进行。为缓解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我们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上述工作,以提高业务操作效率,但是客户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必须在营业部现场进行。
2、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证券公司所属各服务部是否也可以受理该业务?
答:可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开展方面,服务部等同于营业部。
3、问:对于机构客户申请,证券公司应做哪些准备?QFII客户是否可以申请?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不需要做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工作。对于直接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机构客户,本所将统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QFII客户等同于机构客户,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4、问: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如何开通?
答:等同于机构客户业务,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5、问:《操作指南》中规定,交易经验的核查标准有一条为“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如何理解新股认购与申购的区别?
答: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期间申请购买的行为,新股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签后缴款购买股票的行为。如果一个投资者参与了新股申购但没有中签,则其申购行为将不能作为交易经验的计算。
6、问: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有无统一的评测标准和要求?
答:此次未对证券公司进行客户风险测评提供统一的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收集到的客户信息,从客户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出发,对客户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评测,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己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参考,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也是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所在。
7、问:如果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该作何处理?
答:如果风险测评显示客户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证券公司应当将这一判断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如果客户仍坚持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也可以按照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抄录特别声明后,可为其办理相应开通手续。风险评测结果以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副本必须交投资者留存。
8、问:客户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是否需要一式两份?
答:风险揭示书全文和签署页应当有两份,经客户填写后,一份由证券公司保管,一份交由客户保管。证券公司也可以将风险揭示书印刷成两联的形式,经客户填写后,正本由证券公司保管,副本交由客户保存。
9、问: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且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经公司劝说仍坚持要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客户,证券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此类客户在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时,额外增加一段风险提示类的说明性文字?
答:从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的需要出发,证券公司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增加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和程序。协会制订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属于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增补相关内容,更好的履行适当性服务的责任。
10、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客户风险评测需不需要保存调查表格,是否可以只保存客户最后的评测结果?交易经验的核查结果是保存数据还是保存查询动作记录?
答:对于证券公司通过网上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评测的,可以将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以电子方式保存在系统里;对于证券公司以书面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和评测的,应当保留书面记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扫描方式进行保存。交易经验核查工作只需要保存最后结果。
11、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及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日如何理解?如客户在周末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开通时间如何把握?
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2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5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其中,“T日”表示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T+2”、“T+5”分别表示该自然日之后的第2个和第5个交易日。
如果客户在周五、周六、周日签署风险揭示书,按照两个交易日和五个交易日的要求,应当分别于次周的周二和周五开始创业板交易。
12、问:对于客户转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情况,如果已在原营业部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在新的营业部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时,是否仍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满足T+2和T+5的规定?
答:客户转移营业部后,如果能向新的营业部出示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在确认已满足T+2和T+5要求后即可直接办理交易开通手续。新的营业部也可根据客户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并作风险测评。
如果客户不能出具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自9月2日起,可以通过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实时开户系统,查询客户首次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日期。查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至17:00。
13、问:一客户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开有交易账户,且希望均开通创业板交易,则该客户是否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同一客户如果在不同的证券公司交易,则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都申请办理开通交易。如果在同一家证券公司的不同营业部交易,则只需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根据要求申报个人资料,完成风险测评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他营业部可根据客户出示的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同时查验确认满足T+2或T+5要求后直接办理开通手续。
14、问:是否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客户不需要抄录声明,直接签字即可?
答:交易经验满两年的客户,仍需要抄录由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相关声明。
15、问: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是否包括新股申购开通?
答:包括,如果客户没有依照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则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
16、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如果其他证券公司已经报送过该客户的开通信息,结算公司的反馈数据有无不同之处?是否会报错?
答:不同证券公司对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签署日期数据的,结算公司在回报数据(ZHGFHB.dbf)中不会报错,而是提示“数据报送成功”(HBCLJG字段为‘00’),但在统计日期字段(HBTJRQ)会反馈该账户首次成功报送的签署风险揭示书日期。该证券账户的风险揭示书签署日期以最早报送的证券公司的数据为准。
17、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对签署日期信息的报送有何要求?
答:签署日期应以报送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为准。该日期将作为重要的监控信息使用,证券公司务必准确报送。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
会员技术准备指南


特别提示:为便于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创业板市场的各项业务,并尽快做好证券公司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编写了该指南,供有关单位参考。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除发布的创业板相关规则和相关通知外,参照主板A股的业务规则。
与本技术指南相适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号为Ver4.55及以上。

一、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 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 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2、 交易单元
具有A股交易权限的深市所有交易单元均可参与创业板交易(含申购)。
3、 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 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T日不得卖出,T+1日可以卖出。
5、 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我所上市交易的中小板标准执行。

二、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我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5及以上版本)。

三、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中小板股票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基本信息
通过证券信息库SJSXX.db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发布给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供其技术系统使用或向投资者发布用。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时,挂牌的证券代码为30xxxx;上市首日,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Y”,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Y”。

2、 竞价交易
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通过回报库SJSHB.dbf返回成交结果。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的具体定义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3、 大宗交易
参照中小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我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交易员可在交易终端上查询确认结果,也可通过回报库SJSHB.dbf查询确认结果。

四、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增发业务。其中,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37xxxx证券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7xxxx证券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F”,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五、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配股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六、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 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网络投票标志(字段名XXWLTP)为“T”、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V”。
与现有A股的网络投票指令一样,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网络投票指令。
通过投票库SJSTP.dbf返回从交易系统所下达网络投票指令的累计预处理结果,详见《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网络投票的实际处理结果最终由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确认。

七、创业板股票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
与现有主板A股、中小板A股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一样,创业板股票的转托管、质押、要约收购等非交易业务指令也是通过委托库SJSWT.dbf进行申报的,申报指令中的证券代码字段填对应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30xxxx,业务类别字段(WTYWLB)填相应的非交易业务类别值即可。

八、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 实时行情信息
与中小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我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接口为行情库SJSHQ.dbf。
2、 创业板的成交量统计指标
在行情库中增加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指标,代码为“395004”,简称为“创业板”,统计口径为所有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纳入市场总成交量指标395099的计算范畴。
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1更名为“主板A股”,统计口径改为“不含中小板、创业板的所有A股的成交量”;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2更名为“主板B股”,统计口径不变;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3更名为“中小板”,统计口径不变。
3、 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创业板指数的计算及发布将另行通知。
4、 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中小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九、证券公司系统支持创业板的注意事项
1、 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进行技术系统调整,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等信息;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按要求向结算公司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时,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活动。特别说明: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涉及的主要技术修改点如下:
(1) 投资者创业板开通管理
改造投资者账户管理相关系统,使之能处理投资者开通创业板的申请,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日期等信息,并能汇总生成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报送数据。
(2) 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
实现创业板账户数据报送功能:以法人为单位,通过D-COM系统,利用现有的账户规范数据接口(数据文件ZHGFWT.dbf),每日集中一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文件方式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收市后从结算公司接收ZHGFHB.dbf数据文件以获取反馈结果并进行处理。详细报送方案见附件《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方案》。
(3) 账户创业板权限的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实现投资者账户的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前端控制。对于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投资者申报的买卖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配股认购等指令,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予以拒绝。
2、 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应通过参数配置或系统调整,并参加本所组织的创业板业务全网测试,确保技术系统正确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3、 关于行情揭示系统
行情分析系统,应能设置“创业板”板块,支持创业板股票行情的专板揭示,并在屏幕下方的指数栏预留创业板指数揭示位。


十、其它说明
1、参考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认真做好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Ver1.02)》
2、本文未尽的创业板技术相关事宜请参照中小板执行。
3、技术咨询电话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55)25918186 25918200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46080



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城市供水是保证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之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计划、节约用水工作,保证我市生产建设与人民生活合理用水的需要,缓和供水紧张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国家计委、经委、建委、财政部、城
建总局(80)城发公字200号文,与经能(81)342号文“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生产上使用自来水的工厂企业,都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节水措施,按用水车间或设备安装计量水表,按产品产量或产值核定用水定额,建立耗水考核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专、兼职管水员做好用水定额管理与节水工作。
第二条:凡月用自来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实行计划用水,按产品产量或产值的合理耗水定额。参照上一年同期用水情况与节约用水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计划,于用水期前一个月,分别送交各主管局(或公司)和供水部门,经平衡核定后给予供水。
第三条:供水部门根据供水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全市生产、生活用水的平衡情况,于用水期前半个月,向各主管局(公司)提出该系统实行计划用水年度和分月供水总量的计划。各主管局(公司)在不超过计划供水总量范围内,根据本系统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用水计划下达至所属企业
,(必要时,有权在总供水量范围内,对所属企业的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同时将用水安排计划一份,于用水期前五天送回供水部门。
第四条:凡月排放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企业,都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回收利用,做到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争取在三年内重复利用率达50%以上,以达到合理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污染。
第五条: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厂企业,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提出节水措施,确定用水定额;月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必须建设循环用水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供水部门可不予供水。
第六条:今后一切部门、单位建设职工宿舍(包括房管部门建、管的住宅),从设计到施工原则上要求按户装设水表,供水部门按门牌安装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用水包费制或包干制。
第七条:鼓浪屿的用水,在海底管道的配套工程竣工、投产之前,生活用水仍必须实行定时定点供应,生产用水原则上仍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设法解决。
第八条:为有利促进用水的计划管理,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凡超计划的用水量,按水价的二至五倍收费(超计划10%以内,按水价的二倍收费;超计划11~15%,按水价三倍收费;超计划16~20%,按水价四倍收费,超计划21%以上,按水价五倍收费)。加价费用应从
工厂企业生产基金中支付。
凡计划节约用水搞得有成绩的工厂企业,可从节约部分的水费中提取20~30%,奖励节水有成绩的车间、班组和个人。
第九条:供水部门要克服困难,精心安排,力求保证城市生活与生产的正常供水。如因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供水减压中断时,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如工厂企业生产用水突破计划用水指标较大,影响供水管网的正常负荷与居民生活用水,供水部门可采取措施控制其用水量,以保证正常的生活用水。为力求避免或减少损失,供水、用水单位之间应密切联系,事前互通情况,以便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为适应生产、生活用水不断增长的需要,保证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凡工厂企业要求新装或改大供水管道,应按管径流量每吨水150元向供水部门缴纳管网改善费,以改善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对工厂企业缴纳的超计划用水的水费和管网改善费,应作为改善供水设施的专用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由市节水办公室(设在市自来水公司)、经委、建委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