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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2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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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外〔2003〕42号


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国外贷款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国外贷款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局国外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外贷款,是指纳入市财政管理的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国外贷款项目一般分为三类项目:

一类项目是指市财政直接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主要包括公益类项目和非经营性的基础性项目;

二类项目是指由市财政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主要指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

三类是上述以外的项目,主要是竞争性项目。

第三条国外贷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原则,相关业务处室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协调性好,管理规范,监督约束得力。

第四条国外贷款管理中相关处室的职责:

1、外经金融处作为我局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外贷款借、用、还的归口管理和协调,负责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口联系,牵头负责与贷款机构的对外磋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2、基本建设与债务处负责偿债基金的管理以及政府内外债的统计汇总工作,统一编制外债偿还预算。

3、各业务处按各自的处室职能分工参与政府外债借、用、还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检查一类和二类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实施对项目单位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4、国库处负责进入我局的国外贷款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偿债基金以及国外贷款专用账户(或周转金账户)的账户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管理:

1、外经金融处统一受理项目单位利用国外贷款的借款申请,并会同相关业务处指导和审查借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利用外债方案等。

2、借款项目审查的基本要求:

(1)已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3)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已纳入我市利用外资计划;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经济效益;

(6)已落实有效的还款资金来源;

(7)已落实所需国内配套资金。

3、对市财政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或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应严格审查,按规定进行财务评估,其中外经金融处侧重根据国外贷款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查项目单位的申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借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外贷款政策、借款资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完整等,相关业务处侧重审查项目单位的财政财务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方向和还款资金来源、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4、外经金融处、相关业务处商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和预算处,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情况以及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经过财务评估的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是否利用国外贷款及其贷款方案(包括贷款国别、贷款类别、转贷条件、选择币种、规模、期限)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项目贷款建议书,经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5、三类项目由外经金融处商相关业务处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6、经批准的国外贷款申请项目,由外经金融处按有关规定办理上报手续,同时抄送相关业务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第六条对外磋商和签约以及转贷管理

1、国外贷款申请项目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规划后,外经金融处应及时拟文批复项目单位,同时抄送相关业务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2、由外经金融处牵头,相关业务处配合,参与和做好贷款项目的对外磋商和谈判、考察评估的接待,并按贷款类别要求准备和提供一类项目的各种贷款协议谈判、签约和生效的有关文件以及二类项目的财政担保文书,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3、一类项目的贷款协议和对上转贷协议签订后,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研究拟定再转贷单位,经批准后由外经金融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再转贷手续,同时将贷款协议和再转贷协议等资料抄送相关业务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4、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指导和监督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的贷款协议或转贷协议的签订、转贷条件的确定等。

第七条贷款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1、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外经金融处侧重贷款项目的国外贷款政策、外汇汇率政策、贷款协议执行以及贷款国别、币种等变更;相关业务处侧重于贷款项目国内外资金的统筹使用、项目单位的预算管理以及财务监督和指导等。

2、外经金融处负责拟定国外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项目检查和统计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外贷款项目档案;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和协调的重大问题进行报告和协调。

3、贷款项目实施中的招标采购、提款报帐、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执行监测和报告、完工评价与总结工作等,由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按照财政部和相关国外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

4、相关业务处要监督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与使用,防止项目单位挪用国外贷款或改变贷款用途,并会同外经金融处及时了解、跟踪、反映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市借区还”的贷款申请项目,按上述贷款申报管理程序办理。贷款批准后的相关资料由外经金融处及时抄送或移交相关各区。

第九条贷款资金管理

1、进入市财政的国外贷款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以及利用国外贷款的专用账户(或周转金账户),统一由国库处在银行开设账户,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为了规范管理,国外贷款的有效提款签字人统一由局领导担任。

2、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由外经金融处商相关业务处按照贷款协定规定以及贷款项目执行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交由国库处及时核拨资金。

3、由市财政直接作为借款人并转贷的项目,涉及贷款资金提款报账或项目资金的回补,由外经金融处按照转贷协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贷款国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经有效提款签字人签署后上报财政部。上报的提款报账文书一联交由国库处作为记账凭证。

4、外经金融处可根据当前汇率水平、趋势以及项目单位实际用款需要,提出国外贷款外汇资金兑换建议。

5、若无其它规定,国外贷款专用账户的利息收入应作为贷款项目的偿债准备金。

第十条贷款偿还管理

1、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按照有关贷款协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足额地偿还本息费;外经金融处应根据有关转贷协议和财政部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拟订或转发贷款项目的还款通知书。

2、一类项目中由市财政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偿还实行计划管理,并统一从偿债基金中列支。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年初应提前做好市财政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各项国外贷款年度还本付息付费资金需求预测和还款计划,及时送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基本建设与债务处按照规定编制偿债基金的国外贷款偿债预算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安排还贷资金来源及预算指标。

偿债基金年度外债偿还预算指标由基本建设与债务处下达给外经金融处,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和年度还本付息付费情况,提出还本付息付费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交由国库处办理拨款手续。

3、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中,需通过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偿还国外贷款的,其还款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贷款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使用国外贷款产生的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纳入部门预算上报相关业务处,相关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还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书面告知外经金融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4、国库处根据年度偿债基金外债偿还预算指标、部门预算安排的还贷预算指标以及局领导批示,从已批复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指标或偿债基金专户拨付还款资金,并将支付联一联送基本建设与债务处,作为备查账凭证。

5、一类项目中由市财政作为直接债务人但还款责任由项目单位直接承担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年度还款计划由外经金融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还款或将还款资金缴入国库处偿债专户,由国库处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若项目单位未能及时足额还款而导致市财政代垫付的,由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按照再转贷协议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6、“市借区还”的国外贷款年度偿还计划由外经金融处按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及时提供给预算处。预算处负责督促相关区财政局将偿债资金按时足额缴入国库处偿债基金专户,由国库处按规定统一偿付,并将支付联一联传送基本建设与债务处作为备查账凭证。相关区财政局未及时足额将偿债资金转入市财政局的,由国库处报经批准垫付后通知预算处将不足部分通过财政体制扣回。

7、三类项目以及不需市财政安排还款资金的二类项目,由贷款单位按照转贷协议、还款通知书等安排还款,还款情况同时抄送外经金融处。

第十一条国外贷款的制度管理和统计分析

1、外经金融处负责拟订或转发利用国外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布置和编报有关国外贷款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负责转发国外贷款的统计报表制度,并汇总上报财政部要求的有关统计报表。

2、外经金融处应每半年向基本建设与债务处报送国外贷款借、用、还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按照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债务管理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3、外经金融处应建立健全国外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完整齐全,逐一建立健全每个国外贷款项目的台帐。

4、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应及时进行政府外债债务情况的分类登记和汇总分析,负责提出政府外债的结构和外债使用规划;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外经金融处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政收支以及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等情况,研究确立有关政府外债统计监测指标,建立政府外债宏观监控体系,加强外债跟踪与监测,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二条预算处、基本建设与债务处要按相关规定建立政府偿债基金制度,适时安排足额资金归还到期外债,维护政府信誉。

第十三条财政监督处要定期对国外贷款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要为主负责国外贷款项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国外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我局的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处室要履行国外贷款项目原始资料的保管责任,并按我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防止因处室、人员变动而造成资料不全、责任不清。

第十五条涉及我局国外贷款管理的处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违反本办法的处室或个人,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发前已形成的国外贷款债务的相关资料及贷款本息偿还的预算指标及资金管理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185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1年12月9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1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对企业:“外脑”不“外”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但法律顾问不能“雇而不问”,所以企业便把各种大大小小的涉法事件堆到法律顾问的案头。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成了摆在每个中国顾问律师面前的难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首先是要摆对位置。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或经理人员,不在企业坐班打卡,对企业来讲,他们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是“外脑”,不是“内脑”。这也就是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相对于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法律顾问的特点一是“专”,对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有较深和较专业的认识;二是“旁观者清”,能从一个客观的角度观察和解决问题。

但是,中国的很多企业还不适应律师的工作方式,不适应被“顾问”。有时候他们与法律顾问一点“不见外”,下意识地将律师看作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例如,某国营企业要“顾问”一下律师,他们可能会先由办公室主任花一周时间收集资料、装订成卷,然后再与律师约时间开会介绍问题背景,然后再给律师留出一周时间研究、再开会、再提问、再组织材料、再研究。效率很低,事情可能也耽误了。在这个处理过程中,企业将律师的工作看成了企业内部的一个审批过程,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顾问过程,结果自然不理想。

企业对法律顾问“顾问”不当的另一个表现是要求法律顾问唯命是从。有的企业老总意气用事,将法律顾问呼来喝去,认为既然出了钱,法律顾问就应该“马首是瞻”,对自己的“决定”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例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拿出二十万元给律师,要求律师去打一桩根本无法胜利的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老总失去了律师的专业顾问服务,丧失了应用诉讼程序拖延、组织反诉、从新谈判、另行起诉等解决方案的机会。

鉴于这样的现状,律师必须“立场坚定”,耐心说服企业的负责人员,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详细解说企业正确应用“外脑”对企业的利害关系,而不要姑息迁就,太过“恋栈”,为了法律顾问费放弃自己的独立的顾问意见。放弃自己独立顾问地位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服务价值,这样做既降低了自己在企业管理者心目中的专家身份,又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伤害,最终被企业管理者毫不客气地“炒鱿鱼”。

但法律顾问这个外脑在坚持“外”的同时还要做到“不外”。就是要深入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掌握事实情况,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提出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大家都知道,解决问题的基础是尽可能多地掌握材料,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不例外。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高明的法律顾问也很难在不掌握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提出可行的法律意见, 脱离事实的“拍脑袋”不是正确的法律服务方法。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要随时掌握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动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发展情况,包括掌握企业的全部事实材料,同时在企业配合下调查相关的事实材料,通过《律师尽职调查》取得提出法律意见的全部相关材料,然后才能实事求是地提出适合企业本身条件的法律解决方案。

很多律师抱怨当事人在某些关键问题上对自己“守口如瓶”,给自己的法律顾问和诉讼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例如,有的当事人会对律师隐瞒一些法律事实,直到法庭上被对方律师质问才吞吞吐吐地承认。这时候,律师就傻了眼,因为这一法律事实不在他意料之内,无论在法律法规的准备还是措辞的组织方面都没有经过严密考虑,贸然答辩肯定不利于当事人,可事到临头只能硬着头皮上。这是在中国一种普遍现象。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执业过程中要了解当事人的很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就要求他们有高于一般人的“保密能力”。律师的行业道德底线用简单的一句话讲就是:“不出卖当事人”,律师不得出卖当事人的利益,任何时候都得为当事人保密。对于在从事委托活动中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律师既不能扩散传播,也不能检举揭发,更不能以此要挟讹诈当事人。但中国的律师行业还在迈步阶段,与中国的市场经济一样,正面临“诚信”的严格考验,很多律师明目张胆地突破了这一底线,这就是企业与律师在法律事实提供方面“见外”的根源所在。只有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才能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的法律事实材料,真正做到“外脑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