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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23 05:1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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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西班牙


中西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9年1月3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西班牙期间,中西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一、应西班牙王国政府首相何塞•路易斯•罗德里格斯•萨帕特罗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9年1月30日至31日对西班牙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胡安•卡洛斯一世国王,同萨帕特罗首相举行了会谈。双方就双边关系、中欧关系、国际金融危机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广泛深入交换了看法。

  二、双方一致认为,两国2005年11月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高层交往频繁,各领域交流积极开展,合作日益密切,两国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两国同意在中西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框架下,进一步巩固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加强经贸往来,促进文化交流,扩大国际合作。

  双方重申,将遵循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所确定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西班牙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

  三、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危机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中西两国将加强相互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为世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贡献。为此,中西两国将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支持两国主管部门和机构在重要的经济领域和政策方面加强对话与合作。

  ——鼓励两国企业加强交流,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方式。中国愿与西班牙共同办好2009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将此作为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的平台。西班牙全力支持中国办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

  ——着力发展双边贸易,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贸易发展,改善贸易结构。

  ——努力扩大双向投资,加强工业、电信、金融、交通、铁路等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环保、旅游等重点领域合作,扩大科技创新交流,鼓励在第三方市场开展合作。

  ——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在互利的前提下扩大直航规模,促进旅游和经济交流,密切两国旅游部门的合作。

  双方认为,在两国政府首脑见证下签署的金融、航空、能源、电视、技术、空中交通管理、电信及地方企业合作等领域的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四、双方积极评价“西班牙年”和“中国艺术节”的成功举办,决定进一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北京西班牙文化中心——北京塞万提斯学院的西班牙语教学和文化推广活动,中方将尽快在西班牙设立中国文化中心。同时,双方将为在西班牙开办中国文化中心以及在中国开办塞万提斯学院提供协助,并对其为履行使命而进行的正常运作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孔子学院在西班牙推动汉语教学方面的示范作用。双方将互办“语言年”活动。双方承诺加强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往来。中方积极欢迎西班牙作为主宾国参加2009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双方将密切配合开好中西论坛成都第五次会议。

  五、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正处于重要发展阶段。因此,两国愿以西班牙即将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为契机,通过现有机制加强合作,推动中欧关系发展。为此,双方将保持密切协调和定期接触。双方支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中欧人权对话。

  六、双方一致希望加强在联合国这一开展有效多边主义的重要场合,以及世贸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组织和论坛的合作。密切在联合国,尤其是安理会改革和千年发展目标等问题上的磋商与协调。中西两国作为“文明联盟”之友小组的成员国将积极参加“文明联盟”活动,并根据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结论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推动实施更为积极有效的性别政策。双方一致认为,应坚决应对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果。同时,双方表示愿就金融危机、能源安全并根据最近举行的世界粮食安全马德里会议内容就粮食安全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承诺继续努力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并在国际金融改革的设计中发挥稳定和重要的作用。根据2008年11月多哈会议最终文件,深化新型发展筹资模式。中西两国将为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二00九年一月三十日于马德里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6〕93号
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接受书由你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经修订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同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通过)



第二条第二款

  任何其他国家,如其参加在法律上对海牙会议的工作有重要关系,也可以成为会员。新会员国的接纳应在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政府向其他会员国政府作出提议后六个月内,经多数会员国政府投票同意后成为会员。

增加第二 A 条

  在多数会员国出席的总务与政策会议上,任何向秘书长提交了会员申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经多数会员国的投票同意也可以成为会员。除非另行做出明确规定,本章程所指的会员应当包括上述会员组织。接纳于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接受本章程起生效。
  具备申请成为海牙会议会员资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必须全部由主权国家构成,且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海牙会议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权限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决定的权限。
  提出会员申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申请时提交声明,说明其成员国已向其让渡权限的事项。
  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当确保通知秘书长该会员组织的权限或该组织的成员的任何变动。秘书长应当通知海牙会议的其他会员。
  对所有未经特别声明或通知权限已让渡的事项,应当推定会员组织的成员国保有管辖权。
  就海牙会议面临的任何具体问题,海牙会议的任何会员均可以请求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提供该会员组织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说明。应请求,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当确保提供上述说明。
  当其成员国同为海牙会议会员时,会员组织与其成员国只能在二选一的基础上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分别行使会员权利。
  在其有权参加的海牙会议的任何会议中,会员组织可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数目等同于已就该事项让渡权限并在会议注册且有权表决的其成员国数目。会员组织行使表决权时,其成员国不再行使其自身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完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某一范围的事项的权限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决定的权限。

第 三 条

  总务与政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海牙会议的工作。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会议。
  该理事会通过指导一个常设事务局的活动实行其职能。
  理事会对所有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审查,并可以自由决定对这些议题应采取的行动。
  为促进国际私法的编纂,依据一八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国王敕令而设立的荷兰常设政府委员会应当与海牙会议会员协商后决定每届外交大会的日期。
  由常设政府委员会请求荷兰政府召集各会员。常设政府委员会主席主持海牙会议外交大会。
  会议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外交大会。
  如有必要,理事会经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可以请求荷兰政府召开特别外交大会。
  理事会可以就与海牙会议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

第 四 条

  常设事务局设于海牙。它由荷兰政府根据常设政府委员会提名任命的一名秘书长和四名秘书组成。
  秘书长和秘书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他们的任命需要考虑地域代表性及法律专业的多样性。
  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并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秘书的人数可以增加。

第 五 条

  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常设事务局负责:
  (一)准备并组织海牙会议外交大会和理事会及任何特别委员会会议;
  (二)上述外交大会和会议的秘书处工作;
  (三)在秘书处活动范围内的所有任务。

第 六 条

  为便于海牙会议会员与常设事务局的联系,各会员国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国家机构,各会员组织应当指定一个联络机构。
  常设事务局可以同所有指定的机构和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第 七 条

  外交大会以及在两届外交大会间隔期间,理事会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起草公约或者研究所有海牙会议宗旨范围内的国际私法问题。
  外交大会、理事会与特别委员会应当尽最大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工作。

第 八 条

  海牙会议预算支出应当由海牙会议会员国按比例分摊。
  会员组织不被要求在其成员国负担之外承担海牙会议的年度预算费用,但为补足因其会员资格支出的额外行政费用,会员组织应当缴纳一定费用,数额由海牙会议与其协商后决定。
  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及特别委员会代表的旅费和生活费由其代表的会员负担。

第 九 条

  海牙会议的预算每年提请各会员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理事会批准。
  这些代表也应当在各会员国中分配根据该预算其应承担的费用。
  各国外交代表应在荷兰王国外交大臣主持下开会讨论此事。

第 十 条

  海牙会议的外交大会和特别外交大会的费用由荷兰政府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代表的旅费和生活费均由会员负担。

第 十二 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总务与政策会议的会员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上述修改应当自三分之二会员国根据其各自国内程序同意后三个月起对全体会员生效,但生效期限不早于自通过之日起九个月。
  第一款所指的会议可以以协商一致方式改变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 十三 条

  本章程的规定将以条例补充,以便执行。条例由常设事务局制订,并提请外交大会、外交代表理事会或者总务与政策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第三款

  在接纳新会员时,荷兰政府应当将该新会员的接受声明书通知所有会员。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应在海牙会议财政年度终结前六个月送交给荷兰王国外交部并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生效,但只对作出该通知的会员有效。

  约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于二○○ 年 月 日修订,同等作准。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10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8县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州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考评对象进行工作督查。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住处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对8县人民政府的考评,除应完成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应考评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于当年12月10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国家保密局、州政府法制办和州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当年12月30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文山政报》和《文山日报》上公布。
第八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评对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和文山州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
州级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其下属机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州级驻文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全州本系统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时应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州级驻文行政机关纳入州人民政府的考核评议范围,考核评议时征求考评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双重领导的考评对象纳入考核评议范围,考核评议时应征求考评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