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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4:0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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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我部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825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增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目标

充分发挥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内涵,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有益措施和长效机制,保障患者权益和就医安全,促进医患和谐。

三、活动范围和主题

活动范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

活动主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活动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相关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五、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分设“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和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2个专项活动。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保障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开展,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

(二)“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和工作机制。医院成立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设置专门的部门开展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并有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志愿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志愿者工作相关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和志愿服务工作评估与分析机制。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强化志愿服务意识,提高志愿服务能力。

4.活动稳步推进。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活动机制,志愿服务常态化。建立志愿服务双向机制,社会志愿者走进医院提供志愿服务,医务人员志愿者到基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活动有记录,并积极宣传,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主动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志愿者组织长效机制,具有完善的志愿者招募、组织、活动等制度并能确保落实。将志愿者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志愿服务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与分析,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三)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医院成立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有医院管理、信息化、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能够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1)“先诊疗,后结算”。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先诊疗,后结算”模式与传统缴费模式并存的缴费模式,充分尊重患者的就医、缴费习惯。医疗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预付金保管、支付、结算、取现等配套制度。与医保部门建立患者就医时医疗保险预付或及时支付的衔接制度,方便患者就医。

(2)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医疗机构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工作制度和规范,为开展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相应人员和适当的装备;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统筹协调,合理规划,科学调配人力资源,规范医务人员出诊和号源分配管理,做好服务流程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患者的服务工作。探索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3)优质入、出院服务。医疗机构积极改进入、出院流程,做到专人接、送患者入、出院,实现预约出院结算、即时结算和无假日结算,探索开展出院床旁结算。

(4)优质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多种途径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医院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患者教育机制,加大相关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4.工作评估指标。重点选取以下指标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1)患者就诊、缴费和办理出入院手续平均等候时间≤10分钟。

(2)患者对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知晓度≥80%,满意度≥90%。

(3) 参加“先诊疗,后结算”的患者数、结算次数。

(4)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门诊复诊和出院病人复诊预约服务有关情况。

(5)门诊开放时间,全年365天无假日门诊、延时门诊和夜诊开展情况。

(6)检查结果的报告及时性:血、尿、便常规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生化、凝血、免疫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6小时,细菌学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4天。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7)检查结果查询途径多样性: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邮寄、自助打印多种形式提供检验结果。

(8)定期对本机构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并持续改进。

5.建立长效机制。将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工作长效机制。

六、活动步骤

(一)自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评选出各专项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推荐不超过3家医院参加2个专项的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推荐1家医院同时参评2个专项的,按2家医院计算)。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部医政司。推荐名单要注明推荐医院的参评专项名称。推荐2家或以上医院参评单个专项的,要对推荐医院进行排序。

(二)复评阶段(2010年12月)。在各省(区、市)推荐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推荐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复评,分专项评选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三)表彰总结阶段。卫生部在2011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对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具体体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科学统筹,保障考核活动顺利开展。

(二)以评促建,积极探索,不断改善医疗服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此次活动的良好契机,继续把改善医疗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常抓不懈。以评优促建设,推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鼓励积极创新,继续探索多种改善医疗服务的模式,研究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案,将医疗服务水平与绩效考核体系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研究、完善和落实,逐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推广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秀、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为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医患和谐营造良好氛围。

任命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6期公报)

(1990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命张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诉讼时效问题有时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下面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诉讼时效的三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旨在抛砖引玉,以其对此类问题求得正确理解。
  一、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民法通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亦颇有争议。
  大概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能引起时效中断,理由是:(1)从立法本意看,根据原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撤诉的,视为权利人未起诉,所以不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但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这种规定,也没有这种规定精神的反映,这在立法本意上对原规定予以了否定。(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三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出诉讼”。(3)从时效的本质意义上看,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认为债务人会自觉履行等而撤回起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起诉后撤诉的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知道。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示权利人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那么再使之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就显得毫无意义。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类似情况像起诉不予受理、起诉被驳回、支付令失效,笔者认为都应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债务无履行期限就是履行期限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不明确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无履行期限属于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催告次日起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之次日起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而该拒绝含有将来也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在这里,须明确以下两点:(1)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情况而进行的场合,一直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未再主张权利,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倘若债权人其后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查明没有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即使债务人没有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辨,法院也应该依照职权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如果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则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自双方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再次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又开始起算。应予指出,如果此次债权人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那么在裁决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在实体法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程序法上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债权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方可实现债权。
  有种情形与以上所谈问题相类似,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本应立即付款却因无款可付写下的欠条与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还款期限的借条,两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此时没有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上文所讲原则;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如何起算
  对诉讼时效问题,法律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不同的规定。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犯罪进行追究的诉讼时效,例如,其甲盗窃价值几千元的财物,在司法机关没有立案且被害人又没有控告的情况下,从犯罪之日起经过5年后就不能再予以追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其诉讼时效是适用刑法规定还是适用民法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以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其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况且,解决这种民事赔偿问题,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人认为适用刑法的规定,其理由是:尽管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但这种赔偿,是由刑事案件所派生的。纵观全案,该案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刑事部分追诉时效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由其派生的民事部分,也应与其一致,按刑法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假如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短,在这期间如不能及时破案,不能及时抓获犯罪分子,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之后,即使将犯罪分子抓获进入诉讼程序,被害人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被保障。笔者认同后一种意见,也就是说,按法律规定,只要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作者单位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孙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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