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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时间:2024-07-24 09:5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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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部省双重管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政府规章的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发布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命令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制发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向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承担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当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就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发布机关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五份备案,并填写备案报告一份。



  备案报告按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正式文本,并加盖发文单位的印章;



  (二)附有起草说明和依据的法规文件目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得矛盾;



  (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六)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或协助审查的,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可以直接向相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发机关权限的,或者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了解情况,调查核实后,提出予以撤销或改正的书面建议。制发机关接到建议之后于30日内自行纠正。逾期不自行纠正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发布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在接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建议的30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个人、单位反映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年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将上年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备案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人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12月公布的《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6年6月25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8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发言。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解决方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临时提出的议案(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其资料的提供不受此日期限制。

第十五条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日前,报送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其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可以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先由分组会议进行讨论,再由全体会议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上述工作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限期作出答复。



第五章 评 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二十八条评议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进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要求作工作报告或者述职报告,并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辩。

第三十条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三十一条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质 询



第三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提质询案人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要求再作答复。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对一项议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表决应当按先免后任的程序逐人表决;经到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合并表决。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九章 公 布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在《珠海特区报》公布。

第四十七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办法;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负责施工勘测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新建、大修、扩建、改建项目计划编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及所管辖的其他公益设施养护、维修和改造计划;负责编制专项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管理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容貌;统筹、协调、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负责全市已设市政、公用事业地下管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局管理的城市饮用水源及燃气管网安全范围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游乐园)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植物保护和市区花卉、苗木的疫情及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负责城区河渠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十一)负责车辆清洗行业管理,监督洗车废水排放。

(十二)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登记、年审工作。

(十三)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与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业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投诉。

(十六)负责系统内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负责系统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系统内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指导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计划生育、接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中层和系统内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基层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工作;指导系统内群团工作;负责系统内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因公出国考察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系统内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宣传教育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系统内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围绕各项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参与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项目工程预决算;负责建设、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系统内行业统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的办证、年审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及郑州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系统内的生产、技术、设施、消防及城市燃气行业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系统内特种工及城市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液化气充装等专业技术工种的培训及证书的审验工作;参与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督查规范城市燃气、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大修、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审批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参与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贯彻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规范,组织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和交接;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八)综合督查服务处

负责技改项目等立项申报及实施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及保障供应工作;负责系统内目标管理和改制工作;制定系统内各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服务承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160热线和立刻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道路桥梁管理处

负责市政设施管养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政设施管养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与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管理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对市政、公用事业地下管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临时占道和道路开挖。

(十)城市绿化管理处(郑州市城市绿化办公室)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绿化植物保护和市区花卉、苗木的疫情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十一)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负责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游乐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城区河渠管理处

编制城区河渠建设、改造、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河道、明渠的截污、改造、疏挖、绿化、美化、泄洪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十三)户外广告管理处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市区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容貌和质量标准;负责城市道路路名标牌的制作、设置、管理;负责沿街建筑物、道路、楼面、标牌、构筑物的容貌管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十四)照明灯饰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和户外灯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户外灯饰规划;负责重要地区(场所)和重大项目户外灯饰建设方案的审定;指导区管道路的沿街建筑物灯饰、彩灯设置。

(十五)市容环卫管理处

负责市容环卫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及废水排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定点、选址及建设方案,负责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垃圾场(站)建设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十六)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负责城市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客运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客运交通行业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处(总工室)

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大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质量监督;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新技术引进和科普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机关核定总编制87名(其中行政编制73名,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39名(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