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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3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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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项: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株洲市科技奖励最高奖项,授予在本市工作的下列公民:
  (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中有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发明创造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两型社会”建设等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面向全市在校中小学生,授予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优秀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应用成果,以及探究性学习优秀项目获得者。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单位。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奖励不分等级,奖金50万元,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其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40项,奖金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其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0项,奖金分别为1万元、5千元、1千元;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劳动模范”或者“株洲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在评优和升学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按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下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和其他工业企业投资,培育和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用于扶持列入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财政设立科目,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

(二)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资收益;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体现“质量、品种、规模、效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市20户重点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有关的批文;

(四)银行的贷款合同;

(五)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额的建议;

(三)市工业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四)市经委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每年3月20日前由申请资金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市工业协调小组在4月30日前审查完成,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到位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入的方式:

(一)资本金注入: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通过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合作,也可采用引导周转资金的方式。

(二)贴息或垫息:对市工业协调小组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入资金,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或在一定时间内垫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引导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和使用费。本引导周转资金每次使用年限为1—3年;其资金使用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了确保引导资金的安全,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在与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引导资金使用合同前,必须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市经委及市财政局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当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获得的资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专项资金,由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并行使管理权,其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资金的数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年中、年末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现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好的建议和办法,请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人身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公安厅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只能依照时间到指定地点去。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四条 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行政区范围内,零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摊挡以及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商业局、供销社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运入以上五市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本
市以上公安机关的许可证。
第五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将烟花爆竹运入市区内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处理,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处以拘留,并责成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收入的,其所受罚款及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五天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具体施行时间由各市自定。



199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