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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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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泰安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泰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和《泰安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以政府信息形式发布的,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一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答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的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未经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泰安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公正、客观、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避免、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治安秩序且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并澄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发布政府信息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和《办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泰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 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内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审核机构”)管理、指导、协调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上网公开、有限发送等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于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发布。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部门应当配合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泰安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全面、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送交信息是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年度报告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第四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各级政府应在本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公共行政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市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认真保管送交单位送交的政府信息,确保送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管理制度和便民服务措施,为查阅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第七条 各送交单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属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送交单位向各级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档案馆。
  第九条 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废止时,送交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修改或废止情况报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送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做好查阅登记和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报告送交情况和查阅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送交和查阅服务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份;
  信息公开指南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份; 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已废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保障人民法庭依法行使审判权,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庭由庭长或副庭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四人以上组成。
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职级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相同。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设区的县,一个区(或区级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不设区的县、市和县级区,根据需要和可能,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单独或者联合划分片区,设立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在有条件的林区和大、中型厂矿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市)名;在设县级区的市,应冠以市名和区名。
第四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与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人民法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任务是:
(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简易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依法做好执行工作;确属难以执行的,可报请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五)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对案件的公开审判,就案讲法,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理顺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
第八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各项法律程序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一)按照收案范围,及时审查、受理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提出刑事自诉主张的原告人和提出主张的民事、经济诉讼当事人,应明确其举证责任,提出举证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证据;
(三)实行审判公开,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四)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需要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经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加盖院印。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件收结登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保密、请求报告等规章制度。
已审结案件的卷宗,应当定期送交基层人民法院归档。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于审判案件出发,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办理案件,应当分别轻重缓急,急案先办,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徇情枉法,不贪赃卖法,不吃请受礼,不索贿受贿,不经商牟利,不欺压群众,不泄露机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9日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调研工作的委托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调研工作的委托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实现“科技兴安”的战略思想,我局决定编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委托你单位参与规划的调研工作,请根据调研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并支持有关人员开展调研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朱凤山 刘正伟 林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67 64463177(传真)

电子邮箱:aqkj@chinasafety.gov.cn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方案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方案

根据5月7日局长办公会的精神和局领导的具体指示,为高效、优质、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方案。

一、调研工作组织

调研协调组:

组长:何学秋

成员:张宏波、朱凤山、曹宗理、陈国新、安国森、罗音宇、王海军、赵瑞华、李生盛、丁 昆

具体调研工作分五个小组进行,分组如下:

1.煤矿组

承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成员单位:中国矿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非煤矿山组(含油气开采)

承担单位:长沙矿山研究院、中石油规划研究总院

成员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3.石化及危险化学品组

承担单位: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成员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4.其他专业组(除矿山、石化及危险化学品外各专业领域)

承担单位: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成员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清华金门建筑安全研究中心

5.综合组(宏观环境、国外情况和相关社会科学领域)

承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成员单位:煤炭信息研究院、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学院

二、调研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2)本专业领域已制定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国家或行业)情况;

(3)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包括近5年来灾害类型、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事故主要原因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本专业领域企业技术现状。

2.安全科技现状情况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包括管理科学技术),及与国际上的比较;

(2)近5年安全科研情况,项目数量、类型、级别、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效果,主要研究方向;

(3)近5年安全科技投入情况,资金渠道(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他),企业安全科技投入占产值的比例,安全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

(4)安全科技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安全科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5)本专业领域已取得的先进、实用安全科学技术和装备情况及推广的可行性、必要性;

(6)在2010年之前,应淘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7)安全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基础性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安全示范工程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迫切性。

3.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

(2)2003~2010年分阶段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具体目标,目标在国际上的定位和提出的主要依据。

4.安全生产科技需求与主要任务

(1)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基础性研究需求,包括自然科学领域灾害发生机理研究、灾害防治理论,社会科学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技术;

(2)需要重点开发的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科学技术,包括防止灾害的预测预报技术、安全监测技术与装备、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安全管理技术;在“十五”后期和“十一五”期间滚动安全科学技术等;

(3)需要进行的安全生产科技推广与技术示范工作,包括安全生产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重点工作;

(4)国家对本专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所需要的科技支撑,包括监管技术支持手段、安全信息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应开展的科技工作;

(5)完成以上科技任务的经费需求(国家和自筹),应重点投入的方向。

5.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需要的支撑和保障条件

(1)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安全科技工作的定位;

(2)推动安全科技发展需要的政策、法规支持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3)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建设体系及工作机制;

(4)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资金保障措施等。

三、调研工作要求

1. 各调研组承担单位要尽快与参与单位取得联系,根据调研工作内容,明确分工,确定具体的调研时间表和责任人,于5月30日提出调研工作安排,报我局技装司。

2. 各调研组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要搞好协作,努力做好调研工作,并保持与技装司和有关司(室)及时联系、沟通。各调研组应于6月20日前将调研工作进展情况报我局技装司。

3.各调研组在对相应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现状与需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要进行系统归纳和科学分析,并于7月10日前提出各组的调研报告。

4.在开展调研工作时,各调研组应注意做好个人防非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