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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0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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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7]11号


景德镇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国有企业兼并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办法》、《景德镇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规范企业破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辖区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不善已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扭亏无望的;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严重资不抵债的。

  第三条 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妥善处理好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后10日内应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通知债权人。同时,根据具体案情涉及的区域,在该区域报刊上登载公告。

  第五条 债权人在收到法院通知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在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时可发布公告。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三、破产清算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八条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确认产权、登记造册,查明实有财产总额。对破产财产重新估价,并制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第九条 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逐项清偿:
    (一)破产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五)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担保的处理

  第十条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计入破产财产。

  第十一条 企业对同一财产设定两上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第十二条 为企业破产前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时,应当以拍卖或招标形式为主依法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后有剩余的,可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转让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工作。安置费用从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中支付。安置费用的标准,按职工每一年工龄200元计算,一次性拨给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托管期间,应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的转岗培训,并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培训结束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经介绍不服从分配的,停发生活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月内再次介绍就业,如继续不服从分配,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脱离关系,由其自谋职业。

  第十六条 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托管期间,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的公费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凡在破产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其离退休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支付;凡在破产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从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中一次性拨付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保险金补交统筹基金。然后由养老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在破产企业破产前已办理挂编和留职停薪的职工,破产后不再安排。

  第十九条 破产企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按不低于职工职的一次性安置标准,一次性发给其再就业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可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六、破产财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第二十三条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兼并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能力,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国有工业、交通、内贸、外贸、建筑和安装企业。

  第三条 兼并企业必须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实行下岗分流,进入兼并企业的再就业服务站。

二、兼并形式

  第四条 被兼并方属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整体接收的兼并形式。

  第五条 被兼并方属于资大于债的企业,由兼并方出资购买净资产,实行有偿兼并;兼并方属于本市国有企业,兼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划拨给兼并方。

  第六条 实行有偿兼并的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解缴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兼并程序

  第七条 企业兼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系统内的兼并,由被兼并方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批准;主管部门不受理的,可直接向市优化资本结构办公室申请。

  (二)跨系统的兼并,由被兼并方向市优化资本结构办公室申请。外地企业来我市兼并的,由被兼并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由接受被兼并方申请的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产权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评估结果。资产评估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

  (四)由市优化资本结构办公室批准的兼并,应拟订兼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兼并文件,兼并方持文件到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兼并后的债务处理

  第八条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银行债务的,由兼并企业向债权银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即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划还款期内,对兼并企业原 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第九条 兼并企业还应承担被兼并企业除银行贷款以 外的债务,但可与债权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第十条 企业在被兼并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 借的款项,作为欠发职工工资处理,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职工在企业兼并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由兼并企业转为企业个人股或作有偿 购买付给职工个人。

五、富余职工的安置

  第十一条 兼并企业必须负责安置被兼并企业全部在职职工,负责管理被兼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第十二条 对在职职工,要以产定岗、以岗定人。富余职工实行下岗分流:

  (一)兼并方应自办再就业服务站,对富余职工进行集中管理,通过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集中轮训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经两次介绍就业不去者,可停发基本生活费。

  (二)兼并方自办再就业服务站确有困难的,可将富余职工介绍到主管部门举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其介绍再就业,但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三)鼓励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按不低于职工辞职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如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有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六、鼓励措施

  第十三条 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五年内的新增利润可用于抵补被兼并企业发生的亏损。

  第十四条 被兼并企业原来所借市级财政周转金,可转为兼并方的国家资本金,不再归还。

  第十五条 被兼并企业原欠税款和应罚滞纳金,可享受“挂帐免滞”的优惠。

  第十六条 兼并方为安置被兼并方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公有制企业改制步伐,促进资本结构的优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职工人均净资产在10000元以下,或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总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集体企业均可实行股份合作制。不适用上述范围的企业,经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小组批准,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

  第三条 公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其公有资产应主要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转换企业产权主体。企业职工作为出资人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成劳动者联合共同体,并按规范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二、股权的设置

  第四条 在股权设置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由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条 企业职工不同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在按规定进行评估后,从资产中剥离,由转制企业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有偿租用协议,按规定交纳有关租费。如同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在评估后可作为股权出让。

  第六条 在资产评估和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股权设置采取转债、配资、出售三种方式:
  (一)转债,即将企业全部资产与债务等额量化转给职工,作为职工认购的股金;
  (二)配资,即将企业拖欠的工资转为股本,量化分配给职工;
  (三)出售,即将企业净资产折股量化后出售给职工,收回的资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

三、股权的转让

第七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转让股权时,主要采取“转债持股,增量入股”的方式。转债持股,即对改组企业经资产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按资债金额相等原则,带债折股后转让给入股股东;股东认股后与债权银行签订抵押贷款还款协议,以承担债务偿还为前提,拥有认购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增量入股即以改组后设立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为基数以500元为一股下限,折股出售,股东以现金购买。转债持股与增量入股配套出售,分为定额认购和自愿认购两种。定额认购,企业内部职工应不少于一股。自愿认购,以一股为起点,多购不限,以时间先后为序,售完为止。

四、改组的程序

  第八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进行资产评估和界定产权;
  (二)设置股权;
  (三)制定改组方案和企业章程(草案),交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市属企业报经市体改委审核批准,县(市、区)属企业报县(市、区)体改委审核批准。
  (五)股本募集。将改组后预定的全部资本(含资产、债务和增量股本)量化为等额股份,面向全社会招股募股,改组企业内部职工享有认购优先权。职工以其投资入股的份额,享有相应权利,承担有限责任。在改制后的企业中,任中层管理职位者,其持股数不得少于职工定额认购持股数的2倍;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位的,不得少于职工定额认购持股数的3倍;任企业法人代表的,不得少于职工定额认购持股数的4倍。在职位确定后办理定额认购手续。对极少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职工,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以缓交或分期交清定额认购股金。
  (六)召开创立大会,举行第一次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由全体股东按一股一票直接选举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按一人一票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新的领导集体。
  (七)办理变更登记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五、鼓励措施
  第九条 凡资不抵债的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债务超过资产的部分,由改组后设立的企业按所占资产额分担,与债权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享有免交两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先征后返)的优惠,用于弥补债大于资的缺口。
  
  第十条 企业办理名称变更手续,除工本费外,一次性免收其他规费。
  
  第十一条 对职工红利中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全额返还职工本人。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下岗分流安置工作,配合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推动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体系。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体系:
  (一)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各企业都应建立调剂劳动力余缺、托管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站”;
  (三)由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举办各类社会性的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建立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的筹集渠道为:
  (一)地方财政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
  (二)每年从上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40%的费用;
  (三)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业主招用外来劳动力或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再就业基金;
  (四)公安部门每年征收的城市增容费的20%转入再就业基金;
  (五)按受社会对再就业工程的捐赠赞助。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创办生产自救基地所需的一定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支付给单位吸纳下岗职工的安置补助费用;建立再就业市场所需资金等。再就业基金由市劳动部门筹集和管理,在市财政专门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核发“市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证”。凡企业下岗富余职工、破产企业职工,均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劳动部门核发待岗证。持有待岗证的职工可以优先参加转岗培训、优先介绍就业。在有效期内,凭证领取生活补贴。

  第五条 对下岗职工按有关规定实行集中托管、转岗轮训,介绍就业。下岗职工先由企业实行集中托管,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准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托管。集体轮训期间,发给每月不少于80元的基本生活费,经培训合格介绍就业。如不服从分配者,停发基本生活费,在3个月内再介绍一次就业机会,如仍不服从分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集中托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外经和劳动部门,要不断加大劳务输出的力度,开辟国内外劳务市场。组织劳务输出,应优先介绍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加强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基地建设。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分流人员,可由劳动部门视情从失业救济金中一次性付给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鼓励其组建股份合作制的生产经营组织。具备建立生产自救基地条件的,经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同时,在税收、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八条 各类单位招用工人,应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属新建、扩建单位招工,必须按一定比例招收失业职工和下岗富余职工。
第九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职工“买断工龄”的试点,即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按照职工的实际工龄,按优于辞职职工待遇的安置费用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与企业彻底脱钩,自谋职业。
第十条 企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辞职职工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第十一条 工商、税务、城建、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在文化方面的友好关系和交往,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和广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主要方式有: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下列方式在教育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访问;

  二、双方根据可能,为对方学生在技术和专科院校留学深造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通过外交途径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技术、专科院校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材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交流各教学阶段的学习计划、试题和考评方法,以便相互了解在这些方面取得的进展。

  五、鼓励一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另一方国家召开的教育座谈会、学习班和国际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就两国大专院校授予学位和颁发文凭相互对等所必需具备的条件进行研究,以便签订互予承认的单项协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通过下列方式密切两国间的教育往来:

  一、交流培养教师的方法和手段;

  二、互换画报、地图、影片和电视教育节目等教具;

  三、交换科技博物馆自然史和标本制作方法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开展体育技术经验交流,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下列方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广播方面:

  (一)互换各种文化节目和全国性活动、特别是双方国庆活动节目;

  (二)互换以民间题材为主的音乐、歌曲录音带;

  (三)鼓励互派广播、电视工作者访问、考察对方在这些方面的水平。

  二、艺术方面:

  双方同意在培训民间艺术团体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在科威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