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04:1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4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运用办法》)等监管规定,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控制,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者能实质性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同一集团内部建立了专业团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作为申报和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二、《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具体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改革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体制机制。

  三、《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国保监会对重大股权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初次申报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合规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监管规定中禁止行为等的审核;程序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经过研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投资决策等程序的审核。

  四、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保险机构投资前述债券的发行方式,将纳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五、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六、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投资比例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并将出台《资金运用办法》等规定中有待完善的业务规则。在相关规定出台前需办理的事项,可报中国保监会研究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宣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化工部


宣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1年2月3日,化工部

1.化学矿山贫化损失管理办法(试行)(78)化矿字879号 1978年11月3日
2.关于直属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业务管理权限的通知(79)化劳字330号 1979年3月14日
3.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燃料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的通知(79)化分字585号 1979年5月21日
4.关于整顿化工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划的规定(79)化基字692号 1979年6月20日
5.化工专用设备供应管理试行办法(79)化供字937号 1979年8月13日
6.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草案)(79)化矿字946号 1979年8月16日
7.化学工业进口成套设备运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79)化外字1153号 1979年9月24日
8.化学工业进口成套设备港口接运组工作细则(试行)(79)化外字1153号 1979年9月24日
9.关于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管理办法(79)化情字1311号 1979年10月31日
10.化学工业机械(仪表)厂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条例(79)化机字1415号 1979年11月24日
11.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制度(试行)(80)化基字508号 1980年5月20日
12.加强化工地质队地质技术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80)化矿字727号 1980年6月14日
13.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试行条例(80)化科字766号 1980年6月20日
14.化工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若干规定(试行)(80)化机字1182号 1980年9月24日
15.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试行)(80)化计字1203号 1980年9月30日
16.化工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80)化科字1302号 1980年11月14日
17.关于加强化工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工作的意见(81)化科372号 1981年5月6日
18.关于加强化工科研单位科研条件工作的意见(81)化科字372号 1981年5月6日
19.化学工业部主管分配的化设备执行先利库后订货生产的实施细则(81)化供字484号 1981年6月1日
20.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高校、中专学生生产实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1)化教字507号 1981年6月8日
21.关于加强化工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81)化环字543号 1981年6月23日
22.化学工业部机电产品加强计划管理继续实行先利用库存后订货生产的暂行规定(81)化供字652号 1981年7月21日
23.化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81)化科字803号 (81)化会字30号 1981年9月14日
24.化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试行)(81)化规字1057号 1981年11月30日
25.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1)化科字1113号 1981年12月15日
26.化工部技术标准成果奖励办法(试行)(81)化科字1201号 1981年12月31日
27.化工企业能量平衡管理工作三个规定(82)化调字140号 1982年2月23日
28.关于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分工管理问题的规定(82)化机字424号 1982年4月15日
29.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各种取费暂行标准(82)化基字747号 1982年6月28日
30.化学工业机械动力工作条例(82)化生字809号 1982年7月15日
31.化学工业机械动力管理制度(82)化生字809号 1982年7月15日
32.关于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82)化矿字1368号 1982年8月31日
33.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82)化基字1465号 1982年12月21日
3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83)化二字497号 1983年5月11日
35.橡胶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83)化设字512号 1983年5月13日
36.化工部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83)化生字533号 1983年5月13日
37.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83)化生字533号 1983年5月13日
38.化工生产调度工作暂行规定(83)化生字646号 1983年6月9日
39.关于调整部管化工产品目录的通知(83)化供字919号 1983年8月26日
40.关于对化学危险品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83)化供字919号 1983年8月26日
41.化工科技情报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83)化情字1081号 1983年9月24日
42.关于化工设计单位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的规定(83)化基字1150号 1983年10月22日
43.关于加强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若干规定(试行)(83)化科字1272号 1983年11月18日
44.化学工业部化工标准情报网章程(试行)(83)化科字1272号 1983年11月18日
45.化工新技术开发基金有偿使用试行办法(84)化科字241号 1984年3月23日
46.化工企业能源消耗计算办法报表制度的几项规定(试行)(84)化生字398号 1984年4月29日
47.关于改革部管化工产品计划分配体制的几项规定(84)化供字1048号 1984年10月26日
48.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条例(85)化科字1268号 1985年4月11日
49.关于调整部管分配、协调化工产品目录的几项规定(85)化供字730号 1985年8月20日
50.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办法(85)化生字1008号 1985年11月17日
51.关于小型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基本要求(85)化生字1066号 1985年12月3日
52.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86)化科字513号 1986年6月11日
53.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86)化生字785号 1986年9月1日
54.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86)化基字873号 1986年9月16日
55.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87)化基字402号 1987年5月18日
56.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的管理办法(87)化生字546号 1987年6月26日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见黑政发〔1981〕21号文件)颁发以来,有力地指导了全省打击投机倒把斗争的开展。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的深入,对原来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国家的
有关政策和规定,将《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第三条及第六条,作必要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述两条文字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非法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统派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非法倒卖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从国营、供销合作社和集体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情节严重的。
(四)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应出口商品的。
(五)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的。
(六)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七)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的。
(八)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的。
(九)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数量较多,危害较大,情节严重的。
(十)以给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授受回扣、提成、酬金、好处费,或打着合法招牌个人插手生产、经营,掠取国家和集体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一)非法买卖及代出、代开、代订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和利用银行帐户、支票、凭证(含现金),牟取非法收入的。
二、第六条对投机倒把的处罚:
(一)犯有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强行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本金一部或全部。
(二)犯有第三条第(四)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商品或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加处罚款。
(三)犯有第三条第(五)、(六)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四)犯有第三条第(七)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票证、证券,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五)犯有第三条第(八)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倒卖的全部物资,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六)犯有第三条第(九)项投机倒把行为的,分别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犯有第三条第(十)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掠取的全部财物,并可加处罚款。
(八)犯有第三条第(十一)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加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投机倒把情节严重,或非法所得数额不大,但后果严重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获利数额较大的分子,应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对单位从事投机倒把,弄虚作假,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缴纳罚没款的,按企业贷款利息计缴滞纳金,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拒不交出的,按第三章第九条处理。
三、第三条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情节严重。
1、数额较大,屡教不改的。
2、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
3、以行贿手段,腐蚀干部和职工的。
4、以福利、奖金等为名私分投机倒把所得的。
5、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6、有投机倒把活动,抗拒检查的。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原第三条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198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