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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9:0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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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台式微型计算机,包含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台式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普通用途的台式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台式机,也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瓦的台式机;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6 米(11.6英寸)的一体机。

  2.依据GB 28380-2012《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达到能效1级水平;

  3.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通过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6.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台式机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台式机数量不少于2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260元/台。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 三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四)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单位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件下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209/t20120924_684512.html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藏人字〔19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二、三、四类区的西藏特殊津贴标准分别由原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350元、410元。在此基础上,乡、镇(不含地、市、县驻地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原每人每月增发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同意对1997年12月3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新增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退休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新增西藏特殊津贴的90%增加退休费。1998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以调整后的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作为计
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干部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维护西藏稳定,促进西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你们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人函〔1999〕79号文件和本批复的精神,抓紧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1999年7月23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9月26日)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心脑血管疾病在疾病谱和死因构成上已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进行的三次全国高血压抽样调查及八十年代大规模人群心血管病前瞻性监测均表明:我国不仅高血压患病率逐步上升(如1958年为5.11%,1977年为7.33%,1991年为11.19%),而且人群中心脑血管病的其它主要危险因素水平也日渐增高。
若不采取有力措施,九十年代中后期,除高血压患病率继续升高外,冠心病、脑卒中的发病率、死亡率也会随之上升,将严重危害居民的身心健康,给社会造成严重负担。
心脑血管疾病是可以有效预防的疾病。我国近二十年的防治经验表明:经综合防治后,人群心脑血管病死亡率可以明显下降。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广大人民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要把防治心脑血管疾病列入议事日程,不断提高对防治心脑血管疾病重大意义的认识;力争在三年内成立省级(有条件者可包括地、市级)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研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派得力干部负责本项工作;其人员要相对固定
,部分人员可以兼职,并落实一定经费,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近、中期防治规划,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省要选择有代表性、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心脑血管病防治试点,人口约在五万左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通过实践,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心脑血病防治途径,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要充分调动防治区各级卫生人员和患者两方面的积极性。防治工作中要以高血压的控制为重点。
以健康教育为核心,通过多种形式,逐步普及高血压防治知识。提高人群对高血压的知晓率和对高血压患者的管理率、控制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对1991年调查人群中的高血压患者作前瞻性随访。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促进科研与市场接轨。为进一步加快防治区建设和提高防治水平,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外资金、人才、信息,促进防治和科研发展。同时积极推进科研与市场接轨和科工贸一体化,使有开发价值的科研成果走向市场,产生更大效益。
五、为适应调整体制,理顺职能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卫生部党组已决定,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归口司局由医政司转到疾病控制司。卫生部主管部门职能的转移,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对慢病的控制,并不意味下面专业机构职能的转移,也不要求层层对口,请各地卫生行政部
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调好防疫、医政、科教、保健、康复等部门的关系,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
全国心血管病防治研究办公室和全国脑血管病防治研究办公室受卫生部有关司局的委托,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国心脑血管病人群防治和科研工作;组织国际及全国性信息、学术交流;指导建立防治试点工作;召开协作交流会议,总结各地经验,不断提高我国心脑血管病的防治水平

心脑血管疾病综合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克服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同心协力,认真抓好。



19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