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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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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第四条 杭州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市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或间接排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排水规划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第七条 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理厂等城市排水设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

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

行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 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
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
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 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九条 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条 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
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
第二十一条 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
(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
(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
(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
(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

功能。
第二十六条 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

保护方案。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

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警告,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水,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要求排水,或者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排水的调度措施,或不按规定要求暂停排水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听劝阻、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
第三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损坏或发生事故,未及时赶到现场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城镇的城市排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对血吸虫病、疟疾等重大疾病突发疫情的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试行)



一、前言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寄生虫病。据2002年全国血吸虫病调查统计,我国现有血吸虫病病人81万,钉螺面积35.2亿平方米。目前血吸虫病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五省湖区及四川、云南两省部分山区流行较为严重。当自然环境因素突变,如特大洪水、干旱、地震后,可造成钉螺扩散、感染性钉螺密度升高、人群感染机会增加,血吸虫病急性感染人数剧增。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暴发流行,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

对于既往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生本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有关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判定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人诊断标准,参照《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执行。

(一)急性血吸虫病

1、疑似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2、临床诊断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阳性且稀释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阳性且稀释度≥1:10)。

3、确诊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

(二)暴发疫情标准

1、在原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现感染性钉螺、血吸虫病新感染或急性感染病例。

2、在血吸虫病流行区2周内连续发生2批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每批5人以上;或在一处感染场所连续发生急性感染3人以上。

四、对策与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可根据疫情趋势和控制暴发流行的需要,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处理所必须的人员、防治经费和各种预防、治疗和灭螺药物,确保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应成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参加的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研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

当发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或在既往无疫情地区发现首例当地感染的确诊病例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血防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部门)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可建立临时的疫情报告制度,如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等疫情动态报告等。

疫情发生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病学调查表”(附表2),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

如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重大疫情,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的流行规律,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调查方法主要有个案调查与暴发调查两种。

(1) 对散发性急感病例开展个案调查,了解急性感染患者的发病原因及疫源地现况,以便控制疫情蔓延,积累资料,作为当地流行病学分析的基础。调查内容包括一般项目、临床项目、防治措施、调查时间和调查者签名等。

(2)暴发疫情调查主要用于群体急性感染,目的是确定暴发的原因,防止再感染。调查内容包括疫点范围内查病、钉螺和感染性螺调查、尾蚴调查、疫水接触调查、病例个案调查及相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综合分析急感暴发的影响因素,制定系统的治理方案。暴发疫情调查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疫情核查和暴发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控制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措施

(1)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疫区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人,应按“血吸虫病防治手册”规定的治疗方案及时予以治疗,防止误诊。

(2)对有疫水接触史的疑似病人,要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认真做好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在未发生急性感染症状以前进行早期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时间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左右进行,吡喹酮顿服剂量为40㎎/㎏体重。或者在接触疫水后2周用蒿甲醚或青蒿琥酯进行早期预防。

(3)在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地区,对居民居住地周围有螺水域和滩地等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灭蚴,建立安全生产作业区和生活防护带。有条件时,可在紧靠居民生活区的螺点,特别是有阳性钉螺分布的地区,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测和管理。参加防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官兵返回驻地后4-5周,以吡喹酮60㎎/㎏体重二日疗法治疗,也可先用血清学方法过筛,阳性者予以治疗。对在流行季节进入阳性螺区捕鱼、放牧、水上运输和抗洪抢险等作业人群,应进行登记,作好个案记录,特别是对非流行区的外来水上作业人员,要督促其作好个人防护,做好记录,并发放药物,保证其离开后不发生急感。

(5)加强对居民临时居住地的饮用水卫生处理,每50kg饮用水加漂白精0.5g或漂白粉1g进行处理,30分钟后可以饮用。对参加防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居民临时居住地附近有钉螺分布的小水域和滩地可用氯硝柳胺进行处理,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3g/m2;浸杀剂量为2-3g/m3水体。

(6)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在疫区迅速开展急性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提倡安全用水,不在有螺水域进行洗衣、游泳、戏水、捕鱼捞虾等生产、生活活动。因生产、生活和抢险救灾必须接触疫水时,要在接触疫水前对身体的暴露部位涂上防护剂。

五、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暴发疫情控制后,要注意加强疫区的螺情、病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并将疫情发生后的血吸虫病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表1: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报告表



省 县 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现住址
接触疫水时间
接触疫水地点
接触疫水方式
发病

时间
血清学检查方法
血清学

结果
粪检

结果
诊断

结果
确诊

时间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病学调查表



编号 住址 县 乡 村 组

一、一般情况

姓名 性别(男=1;女=2) 出生 年 月

文化程度:(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及大学=5)

职业:农民=1;渔民=2;学生=3;学龄前儿童=4;教师=5;干部=6;商人=7;副业=8;其它=9

曾否患过血吸虫病:慢性=1;急性=2;晚期=3;否=4

血吸虫病治疗史:(有=1;无=2)

治疗次数: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治疗依据

二、感染情况

1.发病前接触疫水日期: 月 日,接触疫水时数: 小时

感染地点: 省 县 乡 村 居民组

环境类型:河=1;沟=2;田=3;塘=4;江滩=5;湖滩=6;洲滩=7

距居民点距离 米

植被:杂草=1;芦苇=2;树林=3;其它=4(列名)

2.感染地点近1-2年内曾否进行过灭螺:是=1;否=2

灭螺方法:药物=1;环境改造=2

该处曾否发生过急感:否=1;散发=2;成批=3;发生年份: ,

3.本次感染接触疫水的方式

抢种抢收=1;抗洪救灾=2;农业生产=3;捕鱼捞虾=4;放牧与割草=5;

洗刷生活用品=6;玩水游泳=7;洗手、脚=8;其它=9(列名)

4.同时接触疫水 人,已有 人发病

三、发病情况

1.诊断依据:有新近疫水接触史=1;有不明原因的长期发烧=2;血检阳性=3;粪检阳性=4,EPG ;其它=5(列出)

2.发病时间: 年 月 日,诊断机构名称:

四、检查及治疗情况:

1.治疗前最高体温 ℃, 肝脏:剑突下 cm,肋下 cm

质地:软=1;中=2;硬=3, 压痛:轻=1;中=2;重=3;无=4

脾肋下 cm

2.实验室检查:白细胞 ,嗜酸性粒细胞

3.病原治疗药物剂量、疗程

4.治后第 天体温降至正常;

出院时:肝脏剑突下 cm, 肋下 cm,脾肋下 cm

5.共住院 天,出院原因:痊愈=1;好转=2;恶化=3;自动=4







调查者 调查日期





附件2:

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

(试行)



一、前言

疟疾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寄生虫病和传染病。全球每年有2000万人感染疟疾,超过200万人死于疟疾。我国曾是疟疾的主要流行区,在6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大范围暴发流行期间,我国每年的疟疾病例超过2000万。目前我国的疟疾流行虽然在多数地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云南、海南两省仍是我国疟疾的高传播地区,抗药性恶性疟仍在不断向其他省、区扩散,我国中原地区部分省的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每年都有局部暴发流行的报告。由于疟疾具有传播快、易反复的特点,在疟疾流行环境与条件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控制疟疾的暴发流行或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目的

一旦发生疟疾暴发流行,能迅速查清疫情,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疟疾病例在短期内与往年同期相比呈几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或出现凶险病例增多,甚至伴有死亡病例,确定有可能出现疟疾暴发流行时,即启动本预案。

疟疾病人诊断标准参照《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9)执行。

1、疑似疟疾病例诊断标准

(1)患者有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8℃,并伴有畏寒、头痛,但无其他上呼吸道和消化道临床症状。

(2)未能进行实验室病原学检查(显微镜血涂片、病原免疫学或病原基因检查)或检查结果阴性。

(3)采用抗疟药治疗后未能证实是否有效。

2、疟疾病例诊断标准

(1)患者有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8℃,热型具有典型的疟疾周期性发作特征。

(2)实验室病原学检查(显微镜血涂片、病原免疫学或病原基因检查)结果阳性。

(3)采用抗疟药治疗并证实治疗有效。

3、暴发流行的判定标准

疟疾病例在短期内与往年同期相比呈几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或出现凶险病例增多,甚至伴有死亡病例。范围波及2个或多个县的称为大范围暴发流行,范围仅局限于数个乡镇的称为局部暴发流行,范围仅局限于个别自然村的称为点状暴发。

四、控制暴发流行的对策与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发生疟疾大范围暴发流行或局部暴发流行时,疫情发生地可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和控制暴发流行的需要,在疫区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财政、宣传、教育、农业、公安以及爱卫会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处理所必需的人员、防治经费和物资,确保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生虫病防治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研究确定控制暴发流行的技术方案,并立即组织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2、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生虫病防治所)在接到可能发生疟疾暴发流行的疫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疫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暴发流行的性质、范围、强度及主要原因,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按报告发病率的高低和距疫点的距离,确定若干个调查点。

(2)采用核查乡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暴发流行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3)必要时应进一步进行媒介调查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情况紧急时媒介调查可推迟进行)。

(4)在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地区,所有县、乡(镇)医院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血检。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寄生虫病防治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对疫区进行疫情核查和暴发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3、加强疫情报告

当发现有可能出现疟疾暴发流行或突发疫情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疟疾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在处理恶性疟暴发疫情时,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必要时可实施应急疫情报告制度,如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制度、疟疾疫情动态报告等。

疫情发生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疟疾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和“疟疾暴发流行病人个案调查表”(附表2),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做好疟疾暴发疫情控制工作

(1)积极抢救治疗病人

对所有已发现的疟疾病人和疑似病例,应按照《我国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规定的治疗方案,予以全程足量的规范治疗。对重症恶性疟患者和凶险病例应及时收治住院,并给与积极救治。

(2)高危人群的预防服药

在疟疾暴发流行地区,对发病率≥10%的乡村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选择乙/伯、氯喹或哌喹实施全民或重点人群预防服药。

(3)媒介控制措施

对嗜人按蚊地区出现的暴发流行或暴发流行地区的中华按蚊密度有异常升高时应实施媒介控制措施。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进行人、畜房杀虫剂滞留喷洒或药物浸泡蚊帐。

(4)开展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改变室外露宿的习惯,合理使用蚊帐,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五、暴发流行控制效果的评价

在疟疾暴发流行控制期间,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查的结果,对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分析。

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新发病例显著减少,月疟疾病例数降至与往年同期相近或低于往年同期水平时,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并在1个月内向卫生部报告调查和处理结果,同时抄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附表1:










疟疾暴发疫情报告表










省 地(州) 市(县) 乡(镇)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病种分类
诊断依据
病例分类
本次发病时间
治疗情况

间日疟
恶性疟
三日疟
混合
实验室
临床
试治






初发
复发
正规
非正规


注:






1、病例分类:①本地人口本地感染 ②本地人口本省外地感染 ③本地人口外省感染 ④本省外地人口本地感染 ⑤外省人口本地感染 ⑥外省人口外地感染本地发病

2、治疗情况:正规与非正规治疗指是否在服用足量控制临床症状的药物外加服伯喹根治药。



附表2:

疟疾暴发流行病人个案调查表

编号:

一、一般情况调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户籍所在地 县(市) 乡(镇) 村

住 址 县(市) 乡(镇) 村

发病地点 县(市) 乡(镇) 村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初诊日期: 年 月 日

初诊医疗单位 (包括私人诊所和卫生人员下乡随访)

临床诊断:①疟疾 ②疑似疟疾 ③不明发热 ④其他 □

采血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镜检结果: ①间日疟原虫 ②恶性疟原虫 ③三日疟原虫 ④ 混合感染 □

其他疟疾检查结果 (请注明何种方法)

诊断为疟疾的依据:①临床诊断 ②实验室诊断(镜检、快速诊断等) ③抗疟药试治 □

本次发病:①初发 ②复发 □

并发症: ①无 ②有(何种并发症 ) □

二、既往病史调查

①无 ②有( 年 月 日,在何处发病 ) □

当时的治疗情况:①无 ②有 □

( 年 月 日,在何处给药 )

正规治疗: ①有 ②无 □

清理复治: ①有 ②无 □

休根治疗: ①有 ②无 □

三、传染源及传播途径调查

1. 发病前10~30天内外出史:①无 ②有( 天前到 省 市 县) □

外出原因: ,住 天

住地防蚊措施:①无 ②有(蚊帐、纱门、纱窗) □

2.近一月内家中及邻居亲友来访:①无 ②有 □

(来自 省 市 县),住宿 天

3.病家防蚊设施:①无 ②有(蚊帐、纱门、纱窗) □

患者蚊帐使用情况:①无 ②有 □

患者露宿情况:①无 ②有 □

4.病家成员一个月内发热史:①无 ②有 □

(采血镜检:①无 ②有, 结果 ) □

5.患者15日内输血史:①无 ②有 □

6.患者献血史:①无 ②有(全血 血浆 ) □

7. 本次发病是 ①血传 ②蚊传。 □

8.本次发病的感染分类

①本地人口本地感染 ②本地人口本省外地感染 ③本地人口外省感染

④本省外地人口本地感染 ⑤外省人口本地感染 ⑥外省人口外地感染本地发病 □

四、本次治疗情况

抗疟药试治:①无 ②有 试治方法 □

住院治疗: ①无 ②有 □

正规治疗: ①无 ②有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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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5月2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执行,请在今年秋季播种油菜前布置下去。
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正确认识改进收购办法的必要性,按照国家计划,继续抓好油菜籽生产。商业部起草的《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宣传提纲》同时附发,供宣传时参考。

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食油生产持续增长,特别是油菜籽发展更为迅速。在各种油料中,油菜籽已占第一位。一九八二年生产又有较大的增长。现在全国平均每人食油占有量七斤多,是历史上最好的。但是,油料生产水平还是不高的,需要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当前的问题是,油菜籽的收购办法不够合理,给生产、收购和销售造成了一些矛盾。主要表现在:(1)油菜籽的统购基数很低,有的甚至没有基数。在国家收购的油菜籽中,超购加价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九七八年,全国超购的油菜籽仅占收购总量的33%,一九八一年超购比重上升到80%。国家财政支付的超购加价款也越来越多。……(2)新产区和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很不合理。(3)由于超购比重大,平均购价高,每斤菜油成本一元六角二分。如果高价进高价出,销不了;高价进平价出,销售一斤油要亏八角多钱,国家赔不起。因此,对现行收购办法作适当改进,是完全必要的。
一、改进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有计划地发展油菜籽生产,使产销结合得更好一些,经过全国夏季粮油征购会议讨论,建议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这样改进,有几个好处:(1)种油菜和种夏粮的收益趋向合理,有利于合理安排夏粮和夏油的种植面积。(2)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按照新办法,每斤油菜籽的平均收购价约为四角六分,比现在的价格低四分。(3)可以解决新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的矛盾。(4)统购、超购按统一比例计价付款,好算帐,简便易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菜籽生产的计划性,避免盲目性,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计划控制和按比例计价相结合的办法。即核定收购计划,计划以内的按“倒四六”的比例计价收购,计划以外的由农民自由处理,或按统购价卖给国家。
葵花籽的情况和油菜籽相类似。对葵花籽的收购办法,拟参照油菜籽办法进行调整,在秋粮会议上同主产区商量后再定。
二、有关的几个问题
油菜籽收购办法改进以后,有关的几个问题也需要改变:
(1)在全年食油收购基数中,有些省、市定有菜油收购基数的,在改进收购办法以后,应从总基数中扣除;没有单独定菜油收购基数的,也要用适当办法合理扣除,具体数字由商业部同各地商定。
(2)有些省、市、自治区,在前几年油脂紧张时自行规定的粮油互顶任务和收购油菜籽奖售粮食的政策,应当取消。(3)许多地区已经实行收料不收油的办法,应继续实行。目前仍然实行料油兼收的地区,应尽量多收料、少收油。同时,建议油菜籽主产区适当降低返饼比例,国家留一部分油饼配制混合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三、扩大菜油销路
在改进收购办法的同时,必须下大力量解决菜油的出路。城市要多吃菜油,居民口油定量以及节日补助用油维持现在水平,不再增加,定量外补充食油,应主要供应半高价菜油。
为了鼓励多吃菜油,花生油、豆油的议销价格同菜油的差价要大一些。对可作籽食的花生、芝麻、葵花籽,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议价销售,并将超购加价款交回中央。城市销售半高价油,要照顾基层零售单位的经济利益,以调动他们的销售积极性。
各地普遍反映,油脂加工、储存能力不足,压力很大。目前菜油盾量差,影响销售,需要增添精炼设备。建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增拨部分投资,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