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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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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来电来函,询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有何作用等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财政部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规定,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
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出具的验资报告在规定用途内(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
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规定。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若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验资结论,导致所发表的验
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谨慎执业并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的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其所载明的验资意见也只能合理地保证而不能绝对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说明截至验资报告日这一时点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验资以后,由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经营者、投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抽逃出资)都将直接或间接影
响被审验单位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日后偿债能力作出的保证,也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作出的保证。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无关。



1999年7月12日
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法官的产生

龙城飞将


  居间事务的裁决人,即后来的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社会分工论、现代的产业经济学、投入产出经济学以及联合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体系,政府的服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均是一种社会性的服务,它们最终的源泉是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它们的产生,与第三产业或者说广义的服务业一样,是社会需要的结果,也是一种自然历史的过程。他们的存在,就如同大海航船中的船长,演奏乐队中的指挥。
  马克思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 恩格斯说,“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 ,“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如果撇开其中阶级斗争的内容,恩格斯在这里的意思很明确,政府各个部分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们从社会的索取即消耗,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也是社会分工的需要。现代社会如果缺乏政府的服务,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经济社会中“看不见的手”就会变成“胡乱挥舞的手”。因此,政府的存在和政府的服务,使得它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社会的一部分,同时又对社会进行总体的宏观的管理。然而,“只要他们形成社会分工之内的独立集团,他们的产物,包括他们的错误在内,就要反过来影响全部社会发展,甚至影响经济发展”。
  如果没有现代国家的影响,中国南方山地民族社会制度的发展还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处于初级社会,也可以说初民社会,即处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或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还没有进入到国家阶段。其法律事务,也处于十分原始的阶段。但也正是这处于十分原始阶段的法律事务,有助于现代人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由来,从而可以理解法律和司法机构以及法官也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在这些初级社会中,执行法律事务的人,首先必须公正,然后才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才有人请他们去做裁判人,他们才能够有与其初级法律事务相适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收入。当他脱离了公正,他的“法官”生涯就要结束了。
  先看独龙族的例子。据史书记载,中国南方山地民族地区至迟在宋代已经较为盛行刀耕火种,在这些民族中,独龙族是发展最为缓慢的民族之一,这与其封闭的地理环境有极大的关系。本世纪初50年代调查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独龙族仍然处于家族公社发展阶段。在大约1900平方公里的独龙族社区,按血缘关系划分15个氏族。独龙江两岸山坡陡峭,可耕土地很少,不适合人们密集居住,因而15个氏族又分化为若干个家族,每个家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村寨,构成该族独特的家族公社。由于地域上的分割状态,村寨之间平时在经济上没有什么联系,相互之间很少接触,所以没有形成更大范围的统一的群体组织。家族公社最大的只有15户,最小的仅1户,一般为四、五户。每一、两个村寨有一个头人。头人是平时能说会道、善于按习惯法解决纠纷、办事公正的人,是自然产生的。他们没有特殊的权利,不能父子继承,也没有撒换的情况。其职责是收集对土司的贡物,管理村寨事务,调解纠纷,批准外人入寨,出面对外交涉联系等。
  处理纠纷往往是头人的责任。调解时,调解人先发言,然后当事人申诉理由。当事人一方每说一个理由,调解人即在这一方插一个小木棍。最后数数,哪一方的木棍多,即算是理由多。调解人宣布这一结果后,其他人可以表示赞同、反对或补充调解人的意见,调解人亦连续插小木棍。最后汇总大家的意见,小木棍少的应当认错,一般来说没有不服的 。村寨之间的成员发生纠纷,有时需几个头人联合审理,还请第三方的头人作中间评议人。判决必须获双方村寨的大多数成员同意方被认为有效。
  再看瑶族的例子。大瑶山地区,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是中国瑶族的主要聚居区之一。它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偏东的地区,是五岭山脉中越城岭向西南蜿蜒的一支。其80000平方公里的面积,万山丛集,没有一整块一平方公里以上的平坦土地。在大瑶山地区,每个瑶民都隶属于某个石牌的管治,每个村都有一个或几个石牌头人。一般认为,石牌头人这一社会角色的起源是宣讲料话、发布公约、由卜而产生的社老。石牌头人的产生,不是由于世袭,而是由于公众的自然选择。村里有人平日为人公道,能说会道、有胆有识,村里遇有大小事端就请他去调处办理。如果他办事办得令人满意,群众请他办事的人就会日渐增多。当他在群众中树立了相当的威信以后,就可望在本村办事,逐渐扩展到为邻村办事,也就可望由小头人逐渐成为大头人。石牌头人一经取得群众的信任后,如果办事没有很大的差错,就会一直保有这种信任,直到身死为止。如果办事不妥,则会丧失在群众中的威信,大家有事就不再请他,使他无形中丧失头人的地位 。
  一般情况下,拥有较高权力的头人一经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后,群众就无法以消极的态度来使他降低威信或丧失权力。在极端的情况下,群众会奋起积极地反抗。在他不断地作恶,为群众所痛恨时,群众为了消除祸根,才暗地商量,凑集一笔“花红”或买通打手去拦路把他杀掉,或纠合寨民,大张旗鼓地把他捕杀掉 。“大约在清代中叶,‘金秀、白沙两村共十八个头人,因强奸妇女,杀别人的牛吃,乱罚别人的款,凡村中大事小事,都十八人一齐到场,胡作非为,肆无忌惮,因而招致了群众的痛恨。后来,两村居民暗地通知各户主到它卜老山开会商量,决定齐心杀死这十八个头人。回村后,假称有人发生事端,请头人到村头田坪去会石牌 ,一方面则在田坪的四周,埋伏铳手。十八个头人料不到有什么发生,便和平日一样来开会。等到十八个头人到齐时,群众便拿出武器来,把他们一个个都捆了,并立刻处死。其中一个小头人,年仅十七岁名叫苏公晓的,因跟头人未久,故未被杀。但要他当众立约,当天发誓,以后永不再做头人 。
  这两个事例都说明,裁决的权威,来自分工,来自人们对一部分权利的让予。这种由分工产生的权威,实质上就是信息经济学上的委托。当然,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当这种权威脱离了人权主体的“委托”时,人权的主体就可以以某种方式取消这种委托,建立新的委托。在这些初级社会中,除了刑事侦查手段不如现代先进,以及诉讼的程序不如现代复杂之外,其裁决的公平性不会与现代社会中实际的判决有太大的差距。在现代社会,这种情况也不会绝迹。“一个县交警队长利用手中的特权大肆嫖娼,对群众滥施暴力,横行霸道,勒索敲诈,以至群众忍无可忍要集资买他的人头。但如此劣迹昭彰之人还是上头准备提拔重用的人物,我们的社会内容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
  当然,裁决的权威,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暴力。
  恩格斯中《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揭示了国家产生的一般历史规律,概括并总结出国家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这也是法及法律职业人员,法官,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这三种方式中,包含了国家和法产生的这两种原因,即分工和暴力。这两种原因,要么单独存在,要么同时存在。
  雅典国家,是国家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其特点是国家的形成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的影响或内部暴力的干涉,直接从氏族社会自身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即直接由分工产生。这种分工,既是社会职能的分工,也是财产的占有与氏族社会分离从而产生出阶级。雅典国家最初的提修斯改革,把全体人民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阶级,赋予贵族担任公职的独占权。首先,“它表明,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族,已经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占行为神圣化。其次,它表明,家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分工已经如此牢固,以致于使以前氏族和部落的划分在社会意义方面已不是最重要的。最后,它宣告了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寻求新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按照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 在提修斯改革时期,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后来,产生以“梭伦立法”为代表的法律。这个时期的法律,确立了奴隶制,将奴隶排除在国家的公民之外,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按照其各自财产的多寡来规定的。
  国家产生的第二种形式,是罗马国家的产生。在罗马,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形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些贵族阶层掌握了罗马的权力。与此同时,罗马城邦靠征服而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疆域,外来移民和被征服地区居民不断增加。依照罗马的习惯法,这些人不是人民的组成部分,是外族人,是平民。他们必须纳税、必须服兵役,但是被剥夺了公权,与罗马氏族严格分离,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参加人民大会,也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但这些平民人数不断增多,受过军事训练并且有武装,形成同贵族相对抗的强大力量。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即罗马人和外族人之间的斗争,导致了土利乌斯改革,即设立地区性组织,按财产多少划分阶级和确定权利义务,打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 平民和旧氏族贵族之间的斗争,导致两种社会势力以习惯法为基础而共同制定成文法,这是法产生的第二种形式。
  国家产生的第三种形式,是德意志国家的形成。德意志国家的形成是德意志人征服罗马帝国的结果。作为征服者,德意志人生活在氏族制度之下。作为被征服者的罗马人却生活在奴隶制度社会中,而奴隶制在那时已经过时了。因此,德意志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了封建农奴制国家。德意志人从罗马人那里占领了大片土地,按照氏族分配。不久,单块的份地就变成可以转让的私有财产,即自主地。同时德意志人和罗马人杂居在各个村落里,从而地区性质的联系逐渐代替了亲属性质的联系,氏族公社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性组织。法的产生的第三种形式,是与德意志国家的生的形式相一致的。它以法兰克王国的“日耳曼法”为代表。最初的“日耳曼法”是指日耳曼氏族部落习惯的总称,后来,在征服罗马的过程中,借用罗马法的某些术语,编纂为成文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