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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3 06:4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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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我国市场规模庞大,正处于居民消费升级和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融合发展的阶段,信息消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巨大发展潜力。与此同时,我国信息消费面临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有待提升、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弱、市场准入门槛高、配套政策不健全、行业壁垒严重、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加快促进信息消费,能够有效拉动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调结构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信息消费持续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围绕挖掘消费潜力、增强供给能力、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消费环境,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大力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立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推动面向生产、生活和管理的信息消费快速健康增长,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改革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打破行业进入壁垒,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企业公平竞争,在竞争性领域坚持市场化运行,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强信息消费发展的内生动力。
  需求牵引、创新发展。引导企业立足内需市场,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鼓励多元发展,加快关键核心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鼓励业务模式创新,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提升信息产品、服务、内容的有效供给水平,挖掘和释放消费潜力。
  完善环境、有序发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扩大信息消费的政策环境,综合利用有线无线等技术适度超前部署宽带基础设施,运用信息平台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市场监管,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建设安全诚信有序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到2015年,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其中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基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信息平台的消费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
  信息基础设施显著改善。到2015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每秒20兆比特(Mbps),部分城市达到100Mbps,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4Mbps,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95%。智慧城市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信息消费市场健康活跃。面向生产、生活和管理的信息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创新更加活跃,市场竞争秩序规范透明,消费环境安全可信,信息消费示范效应明显,居民信息消费的选择更加丰富,消费意愿进一步增强。企业信息化应用不断深化,公共服务信息需求有效拓展,各类信息消费的需求进一步释放。
  二、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四)完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布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宽带网络升级改造,推进光纤入户,统筹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水平和接入能力。开展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推进下一代互联网规模化商用。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规模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提供更广泛的电信普遍服务。持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云计算基础设施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
  (五)统筹推进移动通信发展。扩大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覆盖,优化网络结构,提升网络质量。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和具备条件,推动于2013年内发放第四代移动通信(4G)牌照。加快推进我国主导的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时分双工模式移动通信长期演进技术(TD-LTE)网络建设和产业化发展。
  (六)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电信和广电业务双向进入,在试点基础上于2013年下半年逐步向全国推广。推动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加快组建,推进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快推动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建设和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模数转换进程。鼓励发展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等融合性业务,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完善三网融合技术创新体系。
  三、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
  (七)鼓励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面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热点,加快实施智能终端产业化工程,支持研发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终端产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支持数字家庭智能终端研发及产业化,大力推进数字家庭示范应用和数字家庭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整机企业与芯片、器件、软件企业协作,研发各类新型信息消费电子产品。支持电信、广电运营单位和制造企业通过定制、集中采购等方式开展合作,带动智能终端产品竞争力提升,夯实信息消费的产业基础。
  (八)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实施平板显示工程,推动平板显示产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新一代显示技术突破,完善产业配套能力。以重点整机和信息化应用为牵引,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和重大工程,大力提升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工艺技术水平。支持地方探索发展集成电路的融资改革模式,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有效解决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融资瓶颈。支持智能传感器及系统核心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九)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加强智能终端、智能语音、信息安全等关键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快安全可信关键应用系统推广。面向企业信息化需求,突破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大型应用系统等的关键技术,开发基于开放标准的嵌入式软件和应用软件,加快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制造执行管理系统(MES)等工业软件产业化。加强工业控制系统软件开发和安全应用。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提升综合集成应用和业务协同创新水平,促进制造业服务化。大力支持软件应用商店、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模式创新。
  四、培育信息消费需求
  (十)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鼓励企业设立移动应用开发创新基金,推进网络信息技术与服务模式融合创新。积极推动云计算服务商业化运营,支持云计算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面向重点行业和重点民生领域,开展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提升物联网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北斗导航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北斗导航与移动通信、地理信息、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融合发展,支持位置信息服务(LBS)市场拓展。完善北斗导航基础设施,推进北斗导航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在重点区域和交通、减灾、电信、能源、金融等重点领域开展示范应用,逐步推进北斗导航和授时的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拓宽地理信息服务市场。
  (十一)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加快建立技术先进、传输便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升文化产品多媒体、多终端制作传播能力。加强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和服务开发,建立数字内容生产、转换、加工、投送平台,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产品供给。加强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建设,实施网络文化信息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文化产品网络传播,鼓励各类网络文化企业生产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内容。
  (十二)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完善智能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农村、社区、学校的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出台仓储建设用地、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大力发展移动支付等跨行业业务,完善互联网支付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可信交易、网络电子发票等电子商务政策试点。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做大做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网商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电子商务。拓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培育城市社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和外贸交易平台,实施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监管措施,鼓励电子商务“走出去”。
  五、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三)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等机构开放信息资源。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鼓励引导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挖掘公共信息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支持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互联网企业、软件企业和广电播出机构发挥优势,参与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和政府信息资源,建立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多部门资源,提高共享能力,促进互联互通,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提升民生领域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推进优质教育信息资源共享,实施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加快建设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和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完善医疗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推广远程医疗和健康管理、医疗咨询、预约诊疗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协同信息服务。建立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加快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医保费用中央和省级结算平台,推进医保费用跨省即时结算。规范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行为,推进食品药品网上阳光采购,强化质量安全。提高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大力推进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卡多应用。
  (十五)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各试点城市要出台鼓励市场化投融资、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等政策。支持公用设备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快实施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能水务、智慧国土、智慧物流等工程。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在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的企业债。
  六、加强信息消费环境建设
  (十六)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依法加强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检测和认证,鼓励企业开发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信息技术产品,支持建立第三方安全评估与监测机制。加强与终端产品相连接的集成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引导信息产品和服务发展。加强应用商店监管。加强政府和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障重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安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和系统安全防护水平。
  (十八)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积极推动出台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制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规范服务商对个人信息收集、储存及使用。
  (十九)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对信息服务、网络交易行为、产品及服务质量等的监管,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从业规范宣传,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抵制排挤或诋毁竞争对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商务信用评估。完善企业争议调解机制,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拓宽和健全消费维权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七、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对现有涉及信息消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评估清理,最大限度缩小范围,着重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资格许可,着力消除阻碍信息消费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在已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年底前再取消或下放电信资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等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优化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程序,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式服务。按照“先照后证、宽进严管”思路,加快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降低互联网企业设立门槛。
  (二十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积极推进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进一步落实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大现有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减轻互联网小微企业负担。研究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政策,支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切实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互联网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等上市,稳步扩大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新产品,完善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帮助互联网小微企业增信融资。
  (二十三)改进和完善电信服务。建立健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广电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合作和公平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资费监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增强基础电信服务能力,实现电信资费合理下降和透明收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加快落实民间资本经营数据中心业务相关政策,简化数据中心牌照发放审批程序,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完善电信、互联网监管制度和技术手段,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主选择。
  (二十四)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修订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加快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加快重点及新兴信息消费领域产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标准、专利等产业联盟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五)开展信息消费统计监测和试点示范。科学制定信息消费的统计分类和标准,开展信息消费统计和监测。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统计数据的可用性、可信性和时效性。加强运行分析,实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消费预期。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市(县、区)建设,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促进信息消费的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认识促进信息消费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3年8月8日
  (此件有删减)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90年4月19日 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 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 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
  (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第九条 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的规定,装配能源计量器具,对所使用的能源进行全面计量。
  省计量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验收。企业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后,才有资格进行节能升级工作和提取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第十条 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及各地(州、市)和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建立能源统计体系和制度。


  第十一条 省标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制定适合本省具体情况的能源管理标准、产品能耗标准和能源监督、检测方法标准,逐步实现节能管理工作标准化,企业要认真执行各项能源标准。


  第十二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能耗标准和行业能耗定额,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核定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经同级节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定额每二至三年修订一次。重点产品能耗定额,由省节能管理部门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制定;其他产品能耗定额,由地(州、市)节能管理部门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在能源管理工作中要实行节能指标责任制和能源承包制,实行目标管理,完善管理程序,互相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能量平衡和重要耗能(电)设备的测试工作。

第三章 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做好能源的供应、使用和节约工作。根据企业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应能源。
  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节约的能源,一律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结构节能,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对严重浪费能源、产品落后、质量低劣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关、停、并、转。
  除省计委批准,不得恢复和发展小高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电解、小电石、小铁合金的生产。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要求,经济合理地利用热能,加强供热系统管理,减少各项热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和其它用热设备的热效率,大力回收利用各种余热资源。


  第十八条 凡新建采暖住宅以及公共建筑,有关部门必须统一规划,采用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对现有的分散供热系统,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锅炉,实现集中供热。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加强电能管理,降低输配电线路损耗,提高电器设备的电能利用率。
  积极支持发展热电联产,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凡利用余热、余压所发电力,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不扣减配电指标,企业自备的电站,通过电网售电时,电力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要积极参加企业节约能源升级(定级)活动,以节能升级保证企业升级工作。

第四章 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要把节约能源技术改造,纳入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各地(州、市)和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政策,编制本行业节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不得少于本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20%。企业改造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有节约能源的内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能源论证章节。
  要根据能源供应情况控制新建的工厂、车间、生产装置或老器业的技术改造,使其采用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二条 积极扶持节能技术改造及建设项目。
  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项目新增收益归还贷款。对国家和省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银行要实行优先放贷。对社会效益较大,而企业效益较低的节能项目,省计委可予优先立项并给适当资助;重大节能项目,上项目企业在争取国家给予定额投资(贷款)后,地方、部门和企业要积极筹集配套资金,用于节能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实行“四定四包”,即定技术目标、定工作程序、定协作关系、定人员责任;包投资额、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效益。在省计委的监督下,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项目完成后,按“四定四包”责任书进行检查,兑现奖惩规定,奖金从项目自筹资金中支付,不占省控奖励指标。


  第二十四条 要大力开发节能新产品。经省计委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按国家规定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经省计委和省税务局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企业要按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的期限,制定规划及改造方案,停止生产和使用已淘汰的机电产品。严禁从省外购进已淘汰的机电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和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能源的法规、政策、标准和本细则的规定,对所属企业单位的能源使用、节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可委托同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和各行业、各地监测站对所在地企业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要加价收费。所收费用,用来建立节能基金,由能源供应部门专立帐号,专款专用,并由省计委统一掌握,用于节能措施。
  企业所支付的加价费用,一律不得进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凡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省属企业及中央在甘企业,经省计委、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局等部门批准,地方企业经地(州、市)经(计)委和同级财政等部门批准,可以提取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节约奖奖金在节约价值中按规定提奖率提取,奖金摊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全省定期举行节能等级企业评审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按国家要求,积极推荐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参加全国节能升级(定级)评定。
  获得国家和省级节能等级的企业,按等级水平,提高节约奖提奖总额。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条的工业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供能等处罚。对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能源浪费的企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域名的保护

许登甲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 互联网已成为企业争夺顾客的新战场.一个有价值的域名会给注册人带来无限商机。网络的应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未来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基本环境。大量的企业开始应用互联网络开展业务,由此开始了注册符合自己企业特征的网络域名的争夺战。我国大量的知名企业、商标和特定称谓等被他人抢先注册,为我国企业和机构将来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业务带来严重障碍,在众多方面造成不应有的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
  未注册域名的危害:
  麦当劳,世界快餐业巨头,1994年,在其准备着手注册域名时,发现(mcdonalds.com)已被申请注册。经谈判,麦当劳以800万美元,最后从一位美国新闻记者手中赎回。2004年,麦当劳将其宣传口号定为“我就喜欢”,并在电视、平面、网络大加宣传。并在互联网上麦当劳特意开设了“我就喜欢”(www.wojiuxihuan.com.cn). 但遗憾的是,麦当劳的保护并不完整,仍然遗漏了(wojiuxihuan.cn)这个CN域名。随即这个中文域名便被抢注,并在网站上发布广告以5万元的起价出售该CN域名。

  全球互联网搜索巨头Google以百万美元巨资买回了几年前被别人抢注的CN域名google.com.cn和google.cn。为了博得中国网民青睐,Google(谷歌)在华发布了全球最短的域名G.cn,史上最短域名正式上线。从google.com到换用百万美元购买的google.cn,再到收购265曲线获得G.cn,谷歌在域名本土化道路上可谓步步为营。谷歌为此付出的代价高达千万美金。

  腾讯QQ,名列亚洲即时通讯软件首位,世界即时通讯软件第三位。2000年3月,腾讯OICQ遭ICQ所属方“美国在线”指控,痛失OICQ.COM域名,为避免再遭知识产权大棒,腾讯断然弃OICQ品牌;2003年1月,腾讯在QQ.COM.CN域名的争夺战中落败;事隔不到两月,中国顶级域名QQ.CN再次与腾讯“擦肩而过”,被个人用户抢先升级注册;2003年4月8日,据有关人士透露,一直奋战在即时通信领域的腾讯,不惜花血本1000万收购海外的QQ.COM全球顶级域名。

  域名一旦遭到抢注,追回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驰名企业的域名被抢注,则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追回,但不能对抗合法并善意取得的域名持有人。域名遭到抢注后,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花巨资买回域名;放弃该域名重新使用新的域名;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诉讼追回域名。无论是哪种方式,最终损失的还是企业的经济效益。
  
  域名是指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如gov.cn、sina.com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企业只有尽早的注册域名才能防范抢注者抢注与自己企业相关的域名。可以说域名是企业的无形知产。
  域名遭抢注的原因:
  1、企业忽略了域名的保护
  企业域名屡遭抢注,主要在于企业的域名保护意识薄弱。很多企业重视耗资打造自身的经济,却忽视了企业在网络上的宣传。当企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企业看到其品牌后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其域名上申请注册不同级别的域名,较好的防护了自身品牌的域名。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企业即使知道自己的域名被抢注,却不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听之任之,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抢注者的气焰。有的企业甚至认为域名对其发展的作用微不足道,也助长了抢注风。
  2、抢注者的操作
  企业域名背后往往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抢注者注册某企业域名后,可通过高价转让给该企业,赚取差价。使得抢注风越刮越大,整个行业陷入域名危机。
  3、法律方面的问题
  2009年12月14日之前,我国对各种域名的申请人无任何限制,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均可申请注册域名,使得我国域名抢注处在难堪的境地。
  2009年12月14日之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国内域名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有了严格限制,即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国内域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域名抢注的发生,但会导致个人用户选择到国外注册,或者被迫冒用公司名义填写虚假信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行为很难得到根治。

  保护措施: 
  域名抢注现象目前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作为企业应如何应对域名抢注问题?面列举几点建议:
  一、提交UDRP非诉讼解决
  解决机构有:
  1、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公共资源中心纠纷解决事务所
  3、国家仲裁事务所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UDRP是负责管理国际域名系统ICANN公布实施的,对国际顶级域名如“.com”“.net”“.org”争议纠纷的解决机构。
  对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均可向该机构提出裁决申请:
  1.)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
  2.)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对于上述第三点“恶意”的理解有四种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花费的昂贵价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
  (2)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类型的行为;
  (3)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4)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 
  然UDRP裁决的救济仅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系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至于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恶意行为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则不属于UDRP的处理范围。

  二、中国域名争议非诉讼解决
  解决机构有: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