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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08:5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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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物价局


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苏州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住宅区内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保养以及配合水、电、气等专业部门做好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区楼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垃圾清运及经常性卫生保洁。住宅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等情况。
(三)绿化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花草树林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生长良好;绿化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
(四)房屋维修管理。房屋本体的日常维护和房屋装修的管理。装修房屋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房屋维修及时,保证质量。房屋档案资料齐全。
(五)安全护卫管理。住宅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有专职护卫人员定时巡逻值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 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的普通住宅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等级。按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苏建房〔1999〕521号)进行考核,确定服务等级。
第四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收费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确定收费等级,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
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五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逐步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二。
各地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减,增减幅度为30%。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
第七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在住宅区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后评定,在此之前可制定试行标准。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服务质量发生变化,应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经审批后重新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五级
收费管理
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帐务清晰,收缴率达到90%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无乱收费行为。与业主签订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并维护完好;房屋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处于良好状态;无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区容区貌良好。
安全护卫
主出入口、警卫室24小时值班;安全护卫人员24小时巡视、监控;交通及停车秩序良好。
环境卫生
小区内全天候全方位保持清洁;无脏、乱、差现象,环境状况好;业主、居民环境意识强,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绿化养护
小区内绿化履盖率35%以上;绿化品位高,有较高观赏价值;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花、无破坏、无虫害;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综合管理
须达到《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级水平;物业管理单位持有江苏省2级以上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各类岗位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敬业精神好,行为规范;住宅区常年开展多种社区文体活动(6项以上)。
四级
收费管理
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帐务清晰,收缴率达到80%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无乱收费行为。与业主签订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并维护完好;房屋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处于良好状态;无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区容区貌良好。
安全护卫
主出入口、警卫室24小时值班;安全护卫人员24小时巡视、监控;交通及停车秩序良好。
环境卫生
小区内全天候全方位保持清洁;无脏、乱、差现象,环境状况好;业主、居民环境意识强,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绿化养护
小区内绿化履盖率35%以上;绿化品位高,有较高观赏价值;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花、无破坏、无虫害;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综合管理
须达到《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四级水平;物业管理单位持有江苏省2级以上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左右;各类岗位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敬业精神好,行为规范;住宅区常年开展多种社区文体活动(5项以上)。
三级
收费管理
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收缴率达70%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与业主签订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并维护完好;房屋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处于良好状态;无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区容区貌良好。
安全护卫
主出入口、警卫室24小时值班;安全护卫人员24小时巡视、监控;交通及停车秩序良好。
环境卫生
小区内全天候全方位保持清洁;无脏、乱、差现象,环境状况好;业主、居民环境意识强。
绿化养护
小区内绿化履盖率30%以上;绿化设计有一定档次,有一定观赏价值;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花、无破坏、无虫害;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综合管理
须达到《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三级水平;物业管理单位持有江苏省3级以上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左右;各类岗位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敬业精神好,行为规范;住宅区常年开展多种社区文体活动(4项以上)。
二级
收费管理
建有收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收缴率达到60%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严重乱收费行为。与业主签订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规定并维护完好;房屋及附属设备维护及时;无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区容区貌良好。
安全护卫
主出入口、警卫室24小时值班;安全护卫人员24小时巡视、监控;交通、车辆管理有序。
环境卫生
小区内清扫、清洗制度化;保洁度好;无脏、乱、差现象,环境状况好;业主、居民环境意识强。
绿化养护
小区内绿化履盖率25%以上;绿化符合规划要求,布局合理;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花、无破坏、无虫害;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综合管理
须达到《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二级水平;物业管理单位持有江苏省3级以上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2900平方米左右;各类岗位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敬业精神好,行为规范;住宅区常年开展多种社区文体活动(3项以上)。
一级
收费管理
建有收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收缴率达到50%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严重乱收费行为。与业主签订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规划要求并维护完好;房屋及附属设备维护及时;房屋装修符合有关规定,无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区容区貌良好。
安全护卫
主出入口、警卫室24小时值班;安全护卫人员24小时巡视、监控;交通、车辆管理有序。
环境卫生
小区内清扫、清洗制度化;保洁度较好;无脏、乱、差现象,环境状况好。
绿化养护
小区内绿化履盖率15%以上;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花、无破坏、无虫害;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综合管理
须达到《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级水平;物业管理单位持有江苏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左右;各类岗位人员有工作责任心,大多数经过专业培训;常年开展多种社区文体活动(2项以上)。

附件二: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级0.50元 四级0.40元 三级0.35元
二级0.25元 一级0.15元



2000年1月1日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搞好农村电网运营,是改善我省农村用电质量,开拓农村用电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快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范电网运营,保证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的顺利
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陕发〔1998〕12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
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范围涉及全省99个县(市、区)的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400伏电网的新建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电局负责省上确定的包括榆林供电局在内的66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省电力公司负责其余33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网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总体目标、建设和改造重点及实施范围
第五条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目标是:以“两改一同价”(农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为中心,用三年时间着重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能质量差、用不上电和电价高的问题,逐步实现全省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统一价格的目标。
第六条 完善农村110千伏和35千伏电网结构,重点建设10千伏及其以下工程,促进农村电网可靠、安全运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年度实施,实施范围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农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逐步进行。

第三章 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由县(市、区)计委(计划局)、电力局负责编制(地方、企业和水利部门建设的火电、水电项目上网线路均应编入所在县、市、区规划),由地市计委(计划局)、供电局、地区农电工委审查后,联合向省计委、电力公司、农电局报文,省电力公司
、农电局衔接审查后分别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农村电网规划,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变更,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资金及计划管理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编制所辖范围内的农网改造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省计委审查批复后执行。对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各地不得办理开工、征地等手续。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解决,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承担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负责按省计委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网改造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全网加价收取的还
贷资金,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按规定缴入省财政在农业银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存储,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省计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对还贷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新建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榆林地区除外),统一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并管理;改造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5千伏改造升级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水电、火电厂上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凡
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不再收取间隔费。110千伏工程建设进度应与35千伏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35千伏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所有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统一由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商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10千伏配网、400伏低压网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管辖范围分别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农电局所管辖的66个县(市、区)境内的35千伏工程接线方案,由各县(市、区)电力局将接线方案报省农电局并抄报所属地市供电局,省农电局统一汇总后报省计委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内部协调并在有效工作日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省计委和电力公
司联合审批下达。榆林地区的接线方案由榆林供电局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各级电力企业按现行招标管理的规定执行。设备和材料招标应按照省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计项目〔1997〕176号)精神执行。结合农网改造的实际,凡单台设备在10万元及以上、同类设备和材料30万
元及以上(包括供电设备、变电设备、控制联网设备、通讯联网设备和所需线缆及供电材料等),均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要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精神,凡省内能够生产、制
造的,在同等质量、价格的前提下,应选用本省产品。
第十六条 省上成立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机械设备成套局、电力公司、农电局和农业银行省分行组成的“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设备材料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评标、定标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招投标工作在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严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农网改造工程所有项目都要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
、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是我省的重点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章 电网的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一个供电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所辖33个县(市、区)、66个县(市、区)电网的运营和用电的营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划分原则:省电力公司负责除榆林地区以外的110千伏用户和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省农电局负责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包括榆林地区的110千伏及以下用户)。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按照上述用户划分原则搞好用户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陕价电发〔1998〕116号)文件规定,坚决制
止电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大电网在平衡全省电力电量时,要按照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原则,尽量接纳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电;其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量要按照与网内电厂同比例上网的原则安排。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对辖区内的地方小水电、小火
电的上网计划,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省农电局所辖范围内的小水电、小火电的电量,应尽量在所辖电网内消化,余缺部分由省农电局和省电力公司按照互补余缺的原则年度结算。网际之间的趸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在各自所辖范围内,负责县级电网调度及自动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对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定期了解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投标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项目建
设现场,督促检查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并组织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3月23日
              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下)
                      ——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

作者:余秀才[1]


总序

村规民约属广义上的法,从法的演变历史看,产生于国法之前。先有村规民约,后各村寨联合形成部落、氏族盟约,在斗争中,胜利的部落在吸收其他部落盟约中合理有益的部分的基础上,将其本部落原用的盟约强制推行,形成国家法律。尽管我国早在秦朝时就设立了村寨一级的行政长官——里长,尽管我国现在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基本健全,尽管法制宣传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寨为国法所鞭长莫及,这源于历史、经济、文化、教育、地理环境及交通等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和交通条件恶劣,使救济成本高昂,为村民所负担不起,这导致了大量村规民约的滋生和存在。

村规民约,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起着国家法律无法比拟的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诸多冲突,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规民约中的罚款权(处罚权)问题;二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同居、事实婚姻、赡养、继承等问题。针对之,笔者分为上、下两部分予以论述。

严格来说,很少有村规民约会直接规定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却体现在大量民间习俗中,从而与国法产生冲突。这些冲突中,最为严重的是由事实婚姻问题所带来的冲突,故笔者选取此作为重点予以论述。

摘要:

毫无疑问,婚姻登记为行政确认,与《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等如出一辙,依其性质,本应仅取得公示和对抗效力,登记与否,本不应影响婚姻关系之成立与生效。故现行之否认事实婚姻之做法与制度及婚姻登记理念值得商榷,应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为宜。

关键词: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事实婚姻、无效婚姻

引言:

所谓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事实,群众亦认其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实事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2]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具有重要意义,论述前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1:原告起诉离婚,开庭时发现被告身份证上名字与结婚证上所载不一致,仅姓相同,但发音相近,且结婚证上所载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亦不一致,最麻烦者,结婚证上未载明双方身份证号码,但原、被告均确认他们是夫妻且同时去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经公安局查询,结婚证上所载名字无此人。如何处理,引发了争议:观点一,此为笔误,只要原、被告均确认是夫妻关系,就按婚姻有效处理,因为原、被告确实去进行过结婚登记,且结婚证上名字无此人,不会有冒名离婚之嫌疑。观点二,以前法院还可直接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当事人已只能申请行政撤销或行政复议,因此,在结婚证未被撤销前,应视为与原告结婚的人非被告,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如仍认定婚姻有效,相当于承认事实婚姻,故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2:甲在外上大学,某日收到家里电报称“母亲病重速回”,回家后始知父母骗她回来是为了让她与邻村乙结婚,甲开始不同意,但父母以死相胁,最终同意了,但未办结婚登记。甲、乙依当地民俗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依民间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进洞房时甲反悔了,死活不从,乙遂在伙伴的协助下强行与甲发生了性关系,并将甲软禁在家不让其离开。次日,甲借上侧所之机逃走,以强奸为由到公安报案,公安不予立案,甲告到妇联,妇联问明情况后得知未办理结婚登记,遂带甲再次找到公安,公安立案经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认定乙强奸罪成立,但考虑到当地群众的反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案例3:朱某与王某2001年依民俗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生育三个小孩。2011年12月,朱某在建水虾洞矿山打工时意外身亡,矿方补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8000元,此款全部交给了王某。后朱某母亲李某(朱某父亲亡故,李某已改嫁多年)获悉后要求参与分割此款,双方因此而起争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其10万元。本案引发了诸多争议:1、依民俗,“儿女不养过街娘”,即母亲改嫁的,儿女不予赡养;2、依现行法律,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朱某三个儿女母亲的王某无权参与分配,民众难以接受;3、补偿款60余万元是否属于遗产在理论界本就有争议,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排除王某参与分配的权利,恰当性值得商榷。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与争议,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结婚行政确认的历史沿革

我国讲究家国天下,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故早在西周时就对婚姻成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西周始创的“六礼”制度,“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可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3]此即聘娶婚,“是在我国通行了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尽管历经各个朝代,程序会有繁简的变通,但聘娶婚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始终不变。”[4]虽然后来还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即所谓的“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但在整个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从未有过婚姻需行政确认之说。

婚姻的行政确认在建国后亦经历了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初至1989年11月21日。根据1984年8月31日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事实婚姻违法,但对之起诉的纠纷仍按离婚处理,即承认事实婚姻,对调和或撤诉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对起诉时仍不具结婚条件的解除同居关系。

第二阶段,是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仍为有条件地承认实事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仍承认事实婚姻,但对离婚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

第三阶段,即1994年2月1日以后,特别是2001年12月27日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不再承认实事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的仍承认),未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去掉了“非法”二字。

二、行政登记的种类与定性

现实生活中有诸多事项需到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