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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7:3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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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评价经营管理者的德才表现和经营业绩,为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直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真实全面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企业经营管理考核与个人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五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包括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财务效益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资产运营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
(三)偿债能力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和流动比率;
(四)发展能力状况,主要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金融企业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指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具体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所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必须出自于真实、合法的年度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企业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第七条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情况,党的建设情况,民主决策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对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评价;由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报送市有关负责人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干部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已列入市政府派出监事会范围、而尚未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评价,并将企业上报的经营业绩报表抄送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企业的经营业绩报表将作为派出监事会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企业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和党委书记履行岗位职责的评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经营管理者的考核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的对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管理者考核成绩的组成部
分;
(二)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根据经营管理者职责不同,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董事长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点,是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和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
平均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制定和监督执行投资方案及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情况,领导
能力、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情况,检查总经理贯彻董事会决议和支持总经理开展工作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重点,是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和销售
(营业)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合理制定并完成经营管理目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
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情况,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
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及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领导能力、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工作情况,作为对经营管理者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干部管理部门依据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情况的评价结果,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结果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市直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所属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及区县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不破,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目前部分地区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格依法进行。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21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市区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净化、绿化、美化城市,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97年第26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98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区和高新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个人),均应承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任务。
  第三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单位及个人对本责任区实行包环境卫生、包城市市容、包公共秩序、包公用设施、包举报监督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单位自包,群专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领导、部署,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文明办、创卫办、公安、工商、环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并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每季度将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是落实“门前五包”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员,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三是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统一划线或设立停放架等形式,明确门前车辆停放区域;及时查处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贴乱画及乱摆乱放和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督导检查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并进行日常巡查和督促落实,每月将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区城市管理部门。
  二是大力宣传“门前五包”责任制,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落实“门前五包”情况进行考核、记录。
  三是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责中的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不影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区进行行政执法。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1.沿街责任单位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垃圾。
  2.冬季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
  (二)包城市市容:
  1.绿地、花坛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2.门前树木无钉挂物品。
  3.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适当摆设盆花盆景,栽植花草。
  4.高层建筑、窗口地带、标志性建(构)筑物、大型户外广告、门牌字匾应当按要求安装亮化设施并符合街景容貌要求。
  5.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开启亮化设施。
  6.及时维修、更新直至拆除影响市容景观的亮化设施,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做到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
  7.临街墙面应保持美观整洁。及时进行维修或粉刷,色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要求。
  8.临街残墙断壁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9.节庆、婚庆、开业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应当整齐、美观、安全,并按时清除。
  (三)包公共秩序:
  1.不得擅自在店外设置摊点或允许他人设置摊点,在责任区内有摆设摊点的要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向城管部门举报。
  2.沿街责任单位及个人严禁占用场地或在建筑前域内堆放物料,影响通行;严禁占道经营(加工、维修、洗车),严禁在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各类物品。
  3.临街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和擅自搭建临时棚亭。
  4.保持临街立面、墙面、附属设施、屋顶容貌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及时清除乱贴、乱画等各类小广告。
  5.车辆停放要进线入架,方向统一,整齐美观。
  (四)包公用设施:
  1.及时制止损坏小区桌椅、健身器械、护栏、垃圾箱等公共设施行为,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举报。
  2.发现责任区内的公用设施损坏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给予修复。
  3.监督在责任区内的施工单位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保持路面平坦整洁、设施完好。
  (五)包举报监督:
  责任单位及个人对在责任区内有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劝说、制止,对于不听从劝阻的要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左右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下同)沿路总长,有相邻单位的以相隔距离的中线为界,无相邻单位的两侧各延伸30米为界;前为建(构)筑物墙基至人行道路牙,后到与相邻单位距离的中线,无相邻单位的后延30米为界,无人行道路牙或者无明显隔离带的以与机动道的连接处为准。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八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和落实“门前五包”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门前五包”规定。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门前五包”专职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专项负责督导检查“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工作。
  第十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资料,定期将责任状、责任单位及个人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处罚奖励情况、重大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其他情况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认真听取“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区和高新区对在“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不力的责任单位及个人,由市、区和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挂黄牌、限期改正等处理,对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拒签“门前五包”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实行重点户管理;对严重违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影响城市市容或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发布以后,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