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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08:4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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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实施“星火计划”,必须从省情出发,坚持以市场为目标,抓好技术与人才、资金、资源和管理的有效结合,按贸、工、农的顺序,系列开发,配套安排,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二、建立省“星火计划”基金
基金来源:
(1)从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开发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2)国家科委的资助;
(3)省财政拨专款补助;
(4)用于“星火计划”费用的回收部分;
(5)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
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实施。
省集中的“星火计划”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由省科委管理,省财政监督。
三、贷 款
凡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级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
企 (事)业单位由于实施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需要添置必要的设备和在投产期间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向有关的专业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信贷原则和信贷规模的前提下,请银行给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四、税 收
由于实施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使用的专项贷款,国营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 (本、息),并按财政规定得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集体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款 (本、息)的百分之六十,有困
难的,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放宽税前还款比例。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省科委、省税务局批准后,在试销期间,可分别给予三年或两年减免产品税、增殖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新办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星火计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减免税照顾,按川委发[1984]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减免的税款,集体企业一律留给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所列“星火计划”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国营工业企业减免的税款,按规定应纳入利润总额统一核算。
五、产品价格
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生产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企业可自行定价。正式投产后的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改进性产与同类老产品的价格要有所区别,对采用新技术提高了质量而增大成本的产品,应允许企业申请加价。对于已打入国外市场的产品,由于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提高质量和外销价格的,内销价格也应相应提高。
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议价购进原料、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允许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六、物资供应
实施“星火计划”项目所需国家统配的物资,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统筹供应。非统配的物资,主要靠市场调剂解决,对市场调剂确有困难的,各级物资部门应尽力给予帮助。
七、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实施“星火计划”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向承担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的乡镇企业和其它生产单位转让技术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可从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用于奖励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这部分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科技人员凡是向农村生产第一线流动或兼职,积极帮助或参与待遇按川委办[1986]5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培 训
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主要结合“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分层次进行培训。对省和市、地、州两级组织的带有共性的人才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对合格者发给证书,作为乡镇企业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经费一般由受益单位自行解决,有特殊情况的,可从省“星火计划”基金安排的培训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横向联合
在实施“星火计划”中,要加强横向技术经济联合与合作,广辟市场,增加出口创汇能力。
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可用技术、资金、仪器设备,工矿企业可用技术、自有资金、仪器设备,向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联合经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
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可用本地的资源的劳力,引进外资和技术,联合办企业。
各地“星火计划”项目,凡能与“扶贫项目”和“技改项目”联合搞的,一定要联合实施,提高总体效益。
十、关于“燎原”
各“星火计划”承担单位,都有“燎原”的义务。各经济部门、科技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星火计划”的燎原。
“星火计划”承担单位,在“星火计划”项目取得成功之后,应将技术成果,包括管理方面的经验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面上推广。
承担“星火计划”的单位和承担“燎原”任务的单位,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可根据当事双方自原的原则进行鉴证和公证,并报当地市 (地、州)、县科委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调? 馕扌保捶沙绦虼怼? 十一、奖励与惩处
对具备“省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星火计划”项目,纳入省的科技进步奖。
对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投产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经省科委验收批准,在投产后第一年,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按百分之三提取奖金 (不纳入奖金总额),用于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星火计划”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按期? 瓿桑霰鹑芬蚩凸坌枰髡屯V怪葱械南钅浚械5ノ灰笆碧岢鍪槊姹ǜ妫ㄊ】莆墒】莆嵬泄夭棵派蟛榇怼6杂捎谥鞴墼虻贾孪钅渴О艿某械5ノ唬春贤娑ǜ喝烤迷鹑危皇粲谕婧鲋笆兀シ壹偷模姓吐纱Ψ郑敝磷肪烤糜敕稍鹑巍?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项目的管理。各市、地、州、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管理,由各地按照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6年1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暂行条例〉、〈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南宁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南宁市搬运装卸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意见

安监总规划[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 4号,以下简称《决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用科技支撑和引领安全发展,在安全生产领域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五要素”的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创新观念,以科技引领安全发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从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出发,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方针,对我国今后15年的科技发展做了全面部署。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纲要》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当前和今后15年的安全科技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更加明确了安全科技的地位、作用、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树立创新观念,以科技引领安全发展,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安全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培养高水平的安全科技人才,形成有利于安全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手段创新,创造本质安全化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科技人员务必深刻认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创新观念,切实把“科技兴安”战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事抓好。

  二、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树立安全科技自主创新观念,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在今后15年内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瓶颈问题,力争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通过协力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关键技术,并促进其产业化,加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力度,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与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制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对《“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进行修订。要突出一个创新观念,集中体现理论创新、隐患治理、重大重点项目研究、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标准战略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研发等六项任务,制定资源整合、科技投入、人才培养、激励引导等四项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行业应根据《建议》和《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各自安全科技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并努力争取将安全科技规划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当中。

  (二)创新安全生产理论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对理论的迫切需要,以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为突破口,重点围绕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典型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及动力学演化规律,安全经济及管理理论,安全生产社会科学等方面开展研究,加大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的力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为国家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微观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提供指导。

  (三)加大事故隐患诊断、治理技术研究

  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的灾变因素和危险源特性,开展事故隐患诊断、鉴别、分级以及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等先进技术的研究,为重大危险源监测与事故预警和防范、安全监管监察等工作奠定基础。

  (四)推进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根据《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安全生产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有关科研力量,积极做好科技项目的储备工作,积极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进矿井瓦斯、突水、动力性灾害预警与防控技术研究,燃烧、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工业事故防控与救援技术及相关设备研究开发等重点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原则,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等已获国家批准立项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行业也要根据实际工作的安全科技需求,组织、凝练重点科技项目,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支持。

  (五)做好安全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和推广工作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和企业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发挥骨干作用,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及时跟踪安全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对成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引进、推广,并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集成和再创新工作,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及时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通过组织多类(项)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重点推广,建立一批安全技术示范工程,以科技示范促进本质安全化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

  (六)加强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现有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全面的调研和清理,分析现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安排工作计划,分清轻重缓急,进一步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的修订和制定。

  (七)研发和推广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

  根据矿井瓦斯、突水、动力性灾害,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毒物泄漏,重大火灾等重大工业事故灾难特性,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事故灾难的预警、事故灾难应急保障、事故灾难应急信息交换共享与集成、人员定位和搜救、应急抢险等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应急救护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和地方进行应急救援技术推广示范。

  三、落实四项工作保障措施

  (一)整合安全科技资源。不断创新安全科技研发体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通过建立科技研发平台、技术转化与服务平台、技术推广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法规标准平台和智力资源平台等6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体系有效运转。

  (二)千方百计筹措科研资金。安全科技研发的投入除要用好国家拨付的科研资金外,积极争取政策,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特别是要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安全科技研发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奉献、求实、创新、协作”精神,结合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和重点科技项目的实施,培养和造就优秀的安全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安全学科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采取切实措施,吸引社会优秀人才投身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四)积极用好各种激励、优惠政策。要抓住机遇,用好国家在财税、金融、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安全科技进步。同时,要加大评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力度,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科普工作,大力发展安全文化、创新文化,努力培养创新精神,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氛围。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科技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制定加快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人才施展才华的政策环境,真正把安全生产事业发展转移到依靠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素质上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二OO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