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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

时间:2024-07-22 04:1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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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
1991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监字〔1991〕第4号《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惠州恒业公司与恩平县旅游实业公司在签订购销彩电合同时,虽然要求银行提供担保,但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担保,在其向恒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恩平支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恩平支行在向恒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承诺对恒业公司预付给旅游实业公司的170万元人民币实行监督,专款专用,却未履行其监督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无偿援助物资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无偿援助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0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相互援助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表达中国人民对兄弟的罗马尼亚人民这次遭受严重水灾的同情,支援罗马尼亚人民克服水灾所造成的困难,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无偿物资援助,签订本议定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按本议定书附件所规定的品名和数量,以无偿方式运到罗马尼亚港口或边境车站交货。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订交货确认书办理。在交货确认书内规定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包装标记等。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0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物资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 府 全 权 代 表
     李  强           杜   马
   (外贸部副部长)         (驻华大使)
     (签字)            (签字)

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
文化部


一个时期以来,图书发行工作中也出现了授受“回扣”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在年画、挂历的征订工作中更为突出。有的出版单位为了推销自己出版的图书,向发行单位付“回扣”,甚至采取向订货人员递“红包”、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有的发行单位和订货人员不顾图书内容质量,谁
给的“回扣”高、谁给的“好处”多就订谁的货,致使一些质量不高的图书大量推销,而一些思想内容健康的优秀图书,因出版单位坚持不付“回扣”而得不到广泛发行。目前,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甚至某些公共图书馆向书店或出版社采购图书时,也索取“回扣”。
在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请客送礼,是一种新的不正之风,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腐蚀干部职工思想,干扰出版改革,妨碍图书出版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图书发行体制改革,搞活图书发行工作。对某些门类图书的发行折扣,经出版社和发行部门协商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此项折扣,应作为发行单位的收入,不得直接发给职工个人,也不得在帐外入“小金库”。
二、出版社不得为了扩大图书发行量,向发行单位及其职工支付现金、赠送礼品、设宴款待或招待旅游。
三、图书馆和其他需要经常采购图书的单位,不得向书店或出版社索要“回扣”。出版社也不得用向这些单位付“回扣”的办法拉生意。
四、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应根据中央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严肃处理。



198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