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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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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
中宣发[2003]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科技厅(委、局)、文化厅(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实施和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科普宣传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特别是在非典型肺炎这一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面前,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抗击非典的科普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好评。经过抗击非典斗争的严峻考验,广大干部群众对普及科学知识、建设精神文明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追求更加强烈,对革除各种社会陋习的要求更加迫切,这为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科普宣传工作做好、做实。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科普宣传工作。科普宣传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的,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为载体,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为内容,以提高人的科学素质和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任务,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要牢固树立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跟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潮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考虑不同地区、行业、对象的差异,区分情况、因人施教,多用群众语言,多用事实说话,多用喜闻乐见方式,多用社会认可成果,使科普宣传通俗易懂、深入人心。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在开展集中宣传的同时加强日常教育,在保持舆论声势的同时力求取得实效,实现科普宣传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研究科普宣传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创新科普宣传的体制、内容、方式和方法,做到与科技进步相配合,与群众需求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同步。
二、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大力宣传科学精神、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科普宣传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和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深入阐释国家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过程中对科学技术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报道我国科技发展的重大成就和重大部署,反映当代世界科技发展的新动态和新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用科学知识解释各种自然现象,包括天文现象、宇宙和生命起源、地球形成和人类进化,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和生老病死成因等普及哲学、历史、经济、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常识,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过程和普遍规律,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进步与落后、守法与违法的界限。大力宣传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生态与环境保护知识,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密切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与繁荣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实用技术和科技致富经验,与提高领导水平密切相关的科学决策和管理知识,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移风易俗等文明生活方式知识。大力宣传为国家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企业、农村、社区等城乡基层学科技、用科技、带领群众致富的先进典型,长期辛勤工作在科普战线,兢兢业业、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先进典型,使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大大发扬起来。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文化艺术的重要作用,营造 科普宣传的浓厚氛围。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互联 网等各级各类大众传媒 ,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切实担负起科普宣传的责任。通讯社要加大对国内外科技信息报道 力度,满足各类媒体的需要。各类报刊要加大科技科普宣 传力度,开辟科学专栏、知识专版,着力解答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科技难题,传播最新科技动态和科技知识。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在重要时段安排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建立一批科普节目制作基地,办好栏目,多出精品。要加强新闻网站科普宣传,充实内容,改进形式,使互联网成为科普宣传的新阵地、新渠道。要重点办好一批代表性强、影响力大,融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欣赏性于一体的科普类报刊、广播电视栏目和互联网网站或专栏,让它们在科普宣传工作中发挥排头兵作 用。对重大科普活动,要统一安排,集中时间、集中版 面、集中报道。充分运用小说、传记、诗歌、戏剧、小 品、散文、绘画、摄影、卡通等多种文艺形式,努力创作一批题材健康、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的科普文艺作品。要有计划地选择重点题材,组织拍摄一批高水平的大型系列科普影视精品。认真做好优秀科普作品的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工作,使人们在欣赏艺术中获得科学知识、受到科学熏陶。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社会影响。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类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着眼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把科普宣传教育贯穿始终,让群众在受到思想教育的同时受到科普教育,在强化道德素质的同时强化科技素质。要把科普宣传的成效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凡是科普宣传不到位、愚昧迷信现象较多的地方,不能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 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寓科普宣传于各项群众性文体活动之中。充分利用各类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实验室、科技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和文物古迹等科普阵地,举办讲座、报告、展览、参观、读书、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日常科普宣传;利用科技活动周,地球日、环境日、电信日、人口日、戒烟日、诺贝尔科学奖公布日、艾滋病日等时机,开展主题科普宣传。办好城乡社区科普画廊、科普报栏和科普公益广告。旅游景点应利用标识牌、解说词向游客开展科普宣传。各类科普设施要不断更新内容,丰富形式,实现管理现代化、网络化,开展展品、设施的交流与合作,做到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有限的科普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五、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促进科普宣传事业健康 繁荣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制定实行面向科普研究、科普创作、科普宣传人员的专项激励 政策,在职称、职务、分配、奖励等方面把科普与科研摆在同等地位,以吸引更多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优秀人才关心、支持、参与科普宣传。努力建立一支由科普 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专群结合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批从事科普宣传的名记者、名作家、名编导、名主持人、名出版家,为繁荣发展科普宣传事业提供人才资源。要把科普作品纳?quot;五个一"工程和全国性电影、电视优秀节目评奖,认真开展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和国家图书奖、国家期刊奖、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科普专项奖评选,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奖励机制,把科普宣传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促进多出优秀作品。要适应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合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加强新闻出版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科普节目、科普读物审查、审读工作,严肃查处鼓吹迷信、伪科学?quot;法轮功"等非法出版物,确保科普宣传的正确导向。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科普宣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好科普宣传工作要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普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重视科普宣传,为科普宣传提供组织和经费方面的支持。宣传部、文明办要认真做好科普宣传组织、指导、协调工作,总结推广科普实践特别是抗击非典斗争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科普宣传的浓厚氛围。科技部门要认真做好制定工作规划、实施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文化部门要动员文艺工作者深入科技第一线体验生活,积极投身科普文学艺术创作,组织文化队伍直接面向权中传播科学、传播文明。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覆盖面广、时效性强、信息量大的优势,着力提高科教频道、科普专题、专栏节目制作播出质量。新闻出版部门要制定实施科普出版规划,加大对科普出扶持力度,加强科普出版物的发行工作,积极引进国外优秀科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促进我国科普出版事业的发展。科协组织要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精心组织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教育、卫生、体育、环保、气象、地质、文物、旅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结合工作热点,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各具特色的科普宣传活动,形成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共同开展科普宣传的生动局面。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
2003年8月6日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4 号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宏鸣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区由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内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以及因保护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组成。
屯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行政区域以及歙县王村镇、休宁县临溪镇、万安镇镇域范围内因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面积近350平方公里。规划重点控制区包括黎阳小龙山至高枧、奕祺、占川一线,新潭至梅林、海宁一线,篁墩至罗田、王村一线,阳湖至临溪一线,万安—徽光一线等,上述范围约70平方公里。
徽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州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里光上、环山、择树下;南至罗田、翰山、岩寺煤矿;西至长龄桥、芝簧、西溪南;北至水界山、方塘、梅村,其中位于东北向的属歙县行政辖区,东南侧的有林山地属歙县林场管理,总面积51平方公里。
黄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山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五里塔、饶村、方家;南至黄碧潭水库、二龙桥、大坞里;西至竹园二级水电站、谭家桥、肖黄山、彩虹桥;北至孟山、马家、弦瑞,总面积67平方公里。
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规划区范围按其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范围确定。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服从规划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和其他依法应该办理的证件。“一书两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是“一书两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的体制。
(一)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屯溪区城市规划工作。
(二)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黄山区、徽州区分别设立黄山区、徽州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两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建立规划监察队伍,配备专业执法人员。
徽州区建设项目、黄山区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两区人民政府联席审批。两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审批后,须报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四)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风景名胜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办法管理。
(五)世界文化遗产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办法管理。
(六)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办法管理。
(七)黄山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一书两证”。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和金盆湾、绿谷旅游度假区的建设项目由黄山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黄山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核发“一书两证”。各管委会负责日常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助规划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八)汤口—寨西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含农民建房)实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黄山区政府、汤口镇政府三级联合审批,黄山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核发“一书两证”制度。
(九)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和配备规划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合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镇(乡)辖区的规划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七条 编制、审批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九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规划管理程序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就涉及相关利益的建设行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询。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组织编制和分级审批。
(一)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歙县、黟县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市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国家和省级重点镇总体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5年编制一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中心城区(屯溪)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徽州区(岩寺)和黄山区(甘棠)的重要地区、主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详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审批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镇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汤口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汤口——寨西规划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黄山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审批。
(五)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按照本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世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对已经批准的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其它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应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经专家技术论证,有组织地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听取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各专项规划和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由负责制定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市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担任务,应向本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单位申请续签,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与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计划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前,出让或划拨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或受划拨方,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应明确标明用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院绿地、各单位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防洪堤、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采石、挖土取砂和其它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需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沿街两侧建筑物的门面改造、室外装璜、道路拓宽、各类管线铺设、河道整治、防洪驳岸、桥梁、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市政、园林、公用设施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按规划建成的地区,未经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对文物建筑和近代优秀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与风貌。在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退让。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都必须保证开发地块中的文物古迹、公共建筑、市政设施、消防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公共绿地等不受破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环境卫生设施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高层建筑应当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车库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气象、航空、铁路、防汛、军事、人防、国家安全、文物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保护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设计图纸图签内容不全和未盖资格专用章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纸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公示栏》。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证,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需要,兴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无偿自行拆除,如果确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申办手续。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须无偿自行拆除。
第四十条 城市近期旧城改造区原则上不批准新建房屋,确因住房陈旧或破损必须维修和翻建的,经批准,可以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建筑和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五章 城市规划监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对所有建设工程进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城市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规划监察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应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管理以及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法用地:
(一)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土地;
(二)擅自变更规划批准的用地位置、使用性质、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
(三)无理拒不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土地。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包括室外建筑装饰工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工程位置、高度、范围、性质、层数、建筑面积、标高、建筑造型和室外装璜设计图及市政、园林设计图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杆)线。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地段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函沟、测量和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五)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六)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七)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八)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九)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一)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十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二)违法用地一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规划要求另行安排。
(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本办法的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经通知仍继续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处理。
(四)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罚没款按规定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进行转让、买卖、租赁、交换。
第五十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第五十一条 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发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复议或起诉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1996年4月23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

盐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盐城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盐城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际情况,现制定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黄河故道农业开发项目、滩涂垦区配套项目等四类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采取积极措施,着力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土地治理项目管理
  第四条总体规划
  (一)市级规划。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国家农发办及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以及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二)县级规划。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依据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以及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三)规划原则。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应坚持高效开发、规模开发、集约开发、产业开发的原则,明确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园区、高效设施农业基地、规模开发项目区所在位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的主导产业。
  第五条立项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连片开发面积不低于5000亩,并与往年项目区集中连片。
  第六条前期准备
  (一)立项宣传。以农民所需、农民所急、农民所盼为前提,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
  (二)征求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将项目建设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重要内容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公示,征求项目所在村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库管理
  (一)各项目县按上一年度的1.2倍投资规模,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财政局实地考察(审查)和专家评审后,进入项目库。
  (二)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申报年度立项,不在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立项。
  (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变动后,应进行及时补充。
  第九条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对进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编制质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所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把关。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农发办和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项目评审
  (一)根据《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权限,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或省级财政年度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评审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评审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四)经评审可行的项目须在市农业资源开发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年度实施计划的编报
  (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必须在自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控制指标和项目计划编报要求下达到各县(市、区)。根据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年度计划编制业务的指导,提高年度计划的编制质量。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省要求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核
  (一)编制年度计划前,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要根据经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计划控制指标和有关概预算办法及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编制。编制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对有资质单位进行竞争性取舍。
  (三)项目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四)项目初步设计须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审核。审核工作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有关业务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核小组承担,在接到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提供的文字材料后1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转批
  (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的年度计划批复,对县级具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转批。
  (二)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工程施工。
  (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
  项目进入工程实施阶段前,项目所在乡镇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各项目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将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状况、资金使用投向、工程实施地点、工程建设任务、群众投工投劳等内容公示。
  第十五条招投标
  (一)招标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要纳入县(市、区)政府工程招投标部门管理。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培训、检查,组织人员参与、指导和监督县级招投标工作。
  (二)招标范围。经国家和省批准、在我市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黄河故道开发项目和滩涂垦区配套项目中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和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的农田林网、工程监理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投标人资质审查。土建工程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路桥、市政、建筑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四)标段的划分。应将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进行捆绑打包,根据单项工程类别、投资额大小、施工便利等因素,以项目乡镇或跨乡镇连片为单位或按照工程类别合理划分标段,每一标段估算金额在150万元左右,下浮不得超过10%。
  (五)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专家委员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委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严禁转包和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一经发现中标工程转包或分包的,立即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
  (一)监理公司确定。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每年组织1次工程监理招标,择优确定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理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由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与中标监理公司签定。
  (二)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建筑、市政、交通等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三)监理费用。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携带监理合同、监理资料、监理意见、工程验收证书及正规发票到所在县(市、区)报账。
  (四)监理督查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2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不定期到项目区检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检查监理月报、周报的真实性和监理台帐完整性。
  3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理公司是否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是否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是否按时报送监理月报、每周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等情况。
  4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理督查工作。现场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总监是否巡视等情况,检查电站、农桥、机耕路、防渗渠等监理记录,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工作。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建立监理督查档案,作为下一年度监理招投标的评标依据。
  5项目区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专门人员和农民代表,监督工程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6监理公司未按照合同和文件规定要求及时向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提交监理周报、月报等报告的,委托人将按总监理费的1%扣除监理费;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总监理费的5%扣除监理费。未按规定到位开展监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扣减监理费用。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形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委托人可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施工督查
  (一)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项目进入实际施工后,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每月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报告施工进度,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建立进度台帐。
  (三)市成立项目实施督查小组,负责对各类项目的实施进行情况督查。督查小组根据进度报表,进行现场督查。督查内容既包括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工作的督查,也包括对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招标结余资金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结余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区增做工程。
  (二)结余资金在5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在50万元以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三)增做工程管理与其他工程管理方式相同。
  第十九条项目标牌标志
  (一)标志分类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标志,应包括项目区标志、主要单项工程标志和一般建筑物等三类。
  1项目区标志:高标准农田、土地治理、黄河故道和滩涂垦区配套项目以项目区乡镇为单位,在项目区乡镇醒目位置或工程密集处设立介绍说明项目总体情况的项目区标志碑。
  2主要单项工程标志:排灌站、机电井、中型以上桥涵闸、成片造林、苗圃等单项工程的醒目位置需设置介绍说明该工程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3一般建筑物标志。一般建筑物都应有明显的农业开发标志。
  (二)标志内容
  1项目区标志:项目区标志碑的内容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图标、项目区名称(××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流域)项目区)、项目法人单位落款等内容。
  2单项工程标志:各主要单项工程需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图标标志,并尽可能利用建筑物的翼墙或直墙刷写项目年度、主要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制度、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3一般建筑物应采用农业综合开发徽标做为标志。
  4标志文字部分字体、颜色自定,徽标按国家规定制作,力求做到美观、大方、醒目。
  第三章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规划
  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要求,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制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五年规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类型和扶持重点
  (一)项目类型和扶持方式
  1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主要扶持方式为财政补助和财政贷款贴息两种。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贴息。
  (二)扶持对象和扶持重点
  1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为国家和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部分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江苏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16个优势主导产业、当地具有资源优势和产品优势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项目选项、立项
  (一)立项条件
  1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本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最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两年以上;为社员以货币、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立的经济实体;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二)选项入库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应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料库。每年对资料库进行更新,保证对所属区域内潜在项目建设单位的情况准确了解。
  2根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确定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上年投资规模的1.2-1.5倍,初选项目入库,经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考察后建立项目库。各地要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申报立项。入库项目要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根据省下达的编制可研报告通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通知相关项目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编报
  通过省级评审的项目,根据省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编制要求进行。
  (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1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预期效益等。
  2项目计划表。填写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项目计划表,并通过表内和表间审核。
  3附件。包括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等。
  第二十五条实施方案编制
  (一)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定后,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根据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编制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生产性土建工程的规划和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途等;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流程,生产设备选型。辅助工程及辅助设备方案。前期工作费用、科技措施推广应用等。
  2资金筹措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企业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筹措方案等。
  3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总体时间安排,科技推广实施时间安排,项目建成后试运行及投产时间安排等。
  4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带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的方式及措施,带动农民增收的效益等。
  5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分工,项目实施的组织过程。
  第二十六条 计划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项目计划经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按省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每个项目的计划调整最多一次。对立项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程序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的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产业化项目实施
  (一)项目督查
  1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查不少于3次。
  2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每月将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备案。
  (二)项目报账
  1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财政补助项目必须在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全部按计划实施到位,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得少于计划规定的建设投资,由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进行报账。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共同审核企业贷款的真实性,凭银行结息单原件,在下达的贴息计划内报账。
  2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结余资金部分,按照项目调整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同一项目县土地治理项目区增做工程。
  (三)项目标牌标志
  产业化经营项目标牌标志,按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文件规定,在主要土建工程上设置项目永久性标牌,在其他工程和主要设备上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第四章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竣工审计
  (一)项目工程实施完后,必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审计工作由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前,县(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开展审计,包括工程规格、数量及造价审计。县(市、区)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报帐。
  (二)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工程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
  (三)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在项目立项时,应及时将年度项目计划文件抄送县(市、区)审计部门,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在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凡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不得以联合验收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
  (四)在竣工审计中,各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必须提供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建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现场签证、施工中有关材料采购协议和会办纪要、工程竣工图、报审竣工结算书、其他有关资料,服从审计;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详实监理资料。审计单位现场勘察时要公正、准确,避免发生矛盾,要根据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工程相关造价文件以及商定的时间交付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验收
  (一)各项目县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要及时组织年度项目自验工作。
  (二)县级验收应采取全覆盖的方式,对每个工程都进行检查。
  (三)县级验收结束后,应完成以下材料:
  1自验报告;
  2年度工作总结及来年的工作安排;
  3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4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
  5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6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第三十条市级验收
  (一)市级验收必须在县级验收、问题整改完成后进行。
  (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三)市级验收对中沟级以上的工程必须100%普查。对小沟级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至少覆盖1/3的工程量。
  (四)验收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格次。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在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应列入归档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文件资料范围,按项目单位项目建设与管理实际,参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部门文件归档范围进行收集归档。
  第三十二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前期准备类:包括开发规划(总体规划、阶段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库资料(入库文件材料、项目建议书及建议书评审或批复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立项审批类:1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审批文件资料等;2项目计划申报、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的申报、批复文件资料等。
  (三)项目实施类:1项目管理公示及其它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的文件等。2土地治理项目招标资料(包括项目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中标单位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监理资料(含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工程计量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施工预决算资料和土地治理项目中非工程类农业(土壤改良、购良种等)、农机、林业等措施实施的证明材料,科技推广和培训等项目实施证明材料。
  (四)竣工验收类:1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本级项目自验的有关资料,项目审计的有关文件资料;2项目工程验收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总结。
  (五)建后管护类:项目区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移交文件资料。工程管护责任书、农机具管护责任书、林网管护责任书,产权变更有关材料。
  (六)其他资料:有偿资金借款手续、以物折资和以劳折资结算表等。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归档文件资料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立项审批第2类和竣工验收第1类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前期准备类、项目实施第2类和建后管护类为长期,其余均为短期。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归档。文件资料应按项目年度、分项目整理。
  第三十五条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对每年项目年度文件资料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大类(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归档;具体文件材料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阶段收集整理。
  第六章建后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各县(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资产性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分别移交给乡镇、村、个人等产权所有人。
  第三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投资兴建的中沟级以上建筑物以及骨干道路、输变电线路、仓库、晒场等,应明确为国有资产;小沟级建筑物、机耕路、林网等田间工程,应明确为集体资产;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扶持农户购置的农机具和大棚等,应明确为农户家庭资产。
  第三十八条各产权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工程、农机具进行接受、登记并负责管理,并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确定接收。
  第三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形成的资产,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的性质、管理的重点和目标,采取相应的运行管护形式。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专业部门管护。水利骨干工程,由乡镇水管部门管护;仓库、晒场、农技设备等由乡镇农技部门统一管护;骨干道路由乡镇委派相关部门统一管护。
  (二)村集体统一管护。项目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机耕路和农田林网,由受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指派专人或成立专业队管护。
  (三)水利专业户管护。在坚持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或乡镇所有的前提下,由乡镇村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将工程使用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的形式落实到专业户,与专业户签订运行管护合同。
  (四)农民联户管护。喷滴灌等设施由受益农户联合起来共同负责运行管护工作。
  (五)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护。由乡镇或村委托项目区内的相关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管理工程。
  (六)龙头企业管护。采取项目区建设与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相结合,龙头企业参与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将项目区作为其原材料生产车间的,由乡镇委托企业对项目区内的工程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明确管护主体后,管护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报酬,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乡镇、村集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多渠道承担,国家适当补助。
  (一)对有经济收益的基础设施如泵站、防渗渠道等,按照保本微利、规范服务的原则,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运行管护主体。管护经费通过服务收费解决,可以由水费返还,在正常的水价范围内适当让利于管护责任人,作为管护经费。
  (二)对大型灌区的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明确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过按成本收取水费和财政补助两条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三)对农田林网,可以通过拍卖收益分成回收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维护经费。
  (四)农户家庭资产,由农户直接进行管理,承担管护经费。
  (五)龙头企业(合作社)承担管护责任的,自行落实管护资金。
  (六)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七)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安排专项管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续转下年继续使用。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移交后,由村委会组织,县(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和乡镇项目管护领导小组共同监督,明确管护责任到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各责任人须填写工程管护责任书和林网管护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乡镇工程管护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区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管护不力、设施破坏的,按管护合同对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七章项目效益评价
  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应对项目工程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五条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建成后完成的土地治理面积,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新增农产品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受益人口数量,以及培训农民、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情况。
  农业产业化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直接带动基地农户数量、受益农户增收情况,扩大主导产业规模情况,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确定考评项目和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制定考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被考评单位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2形式审查。考评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非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在对被考评对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三)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绩效考评报告,建立考评档案,并研究解决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安排以后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较好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较差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