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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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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5年4月4日)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决策,科学实施宏观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但是,宏观调控的实践也表明,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仍未消除,推进改革十分重要和紧迫。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需要加快推进改革。2005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改革放到突出位置上,用更大的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2005年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体制创新,把深化改革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2005年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创新制度、转换机制,把握大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搞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上。积极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巩固改革成果。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推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继续探索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强迫流转案件的督查力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进一步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深化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支持多种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发展。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搞好改革试点,完善改革方案。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抓紧研究制订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力争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

  深化林业、农垦、供销社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深化林业分类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加快垦区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继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范围。继续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

  二、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思路,研究制订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快组建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中央企业要全面实行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修订、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管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继续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和任用方式,公开招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和办法。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建立依法破产机制。

  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适时出台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抓紧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完善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研究制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理顺区域电网资产关系,建设区域电力市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继续深化民航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三、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抓紧提出落实相关重要举措的部门分工方案,研究制订和完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等相关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加快清理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加快完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各类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创业提供公共服务。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加快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金融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并建立相关监测与考评机制。加快制订和实施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方案。研究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政策措施。抓紧实施邮政储蓄体制改革。研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定位。择机出台政策性银行条例。继续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整合并规范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深化保险业改革,继续推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健全金融调控体系。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继续加强对资本流入的引导和管理,建立有序可控的资本流出机制。研究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机制,防范跨市场、跨系统风险。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力度,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改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市场准入、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重点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落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拨备制度。进一步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形成对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形成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和宏观调控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五、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规模,抓紧研究科学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转移支付办法。改革和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加大省级财政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研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有效措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行为。全面推进中央和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改革和完善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深化税收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做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方案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搞好增值税转型试点,研究制订全面实施方案。调整消费税,研究改革资源税,研究完善环境保护有关税收政策。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和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投资范围和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尽快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投资监管体系。

  着力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办法。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加大水价管理办法实施力度,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六、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继续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上市核准机制。研究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其他对投资者提供直接保护的机制。稳步推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和产品创新。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对内对外开放。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进一步推进土地等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土地使用权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权利体系,推动土地确权立法,完善土地调查和登记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办法,拓宽安置途径,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稳步推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经营性用地要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非经营性用地要建立公开供地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配套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机制。研究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完善取水许可证制度。探索建立水权市场。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逐步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改革劳动就业管理制度,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取消各种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打破内外贸分割局面,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探索构建内外贸一体化的流通管理体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构建金融信用体系入手,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尽快研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选择部分行业和城市进行改革试点。

  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规则和法规建设,加快推进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

  七、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加快转企改制科研院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结构,提高水平。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招生和收费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管理、运行和监督体制。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深入整顿和规范医疗收费服务和药品购销秩序。

  八、推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抓紧出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方案,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行为的监管。改革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抓好吉林、黑龙江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订推广方案。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九、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口岸管理体制,加快“大通关”建设。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制定和完善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外贸行政审批,加强政府政策引导、统计监测、对外谈判和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完善和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协调职能。完善外贸法律法规。继续推进外贸促进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制定和完善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和参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企改组改造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完善“走出去”管理体制。出台《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制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管。

  抓紧建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应对机制。加快研究制订后过渡期关键领域和行业的应对方案,建立健全应对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和跨部门综合应对机制。有效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手段,健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产业救济和安全保障体系。

  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着力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职责交叉问题,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积极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继续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合理界定乡镇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继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上给予更多的支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审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立法治政府。强化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社会公示、听证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重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落实时限。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要精心组织实施,力求取得实效;着手启动的,要在年内完成或基本完成相关改革方案与思路的拟订,并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跨年度的改革,要明确新的阶段目标,并力争实现。

  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要坚持先行试点,积累有益经验,防范改革风险;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综合配套。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和沟通,积极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及时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上报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从实际出发,把握重点,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改革。




教育部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中加强德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中加强德育工作的意见


2000-11-28

教考试[2000]7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担负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任务。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直接关系着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关系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造就和选拔人才的质量。
在多年实践中,相当一批社会助学组织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具有自身特点的自学考试教育。目前在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中,各种类型的高等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中,相当一部分也主要以自学考试助学为其办学支撑点。接受全日制助学辅导的考生已达到很大规模。
为了在社会助学活动中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和促进考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德育工作是新形势下社会助学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学校德青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趋于低龄化是其主要特征,同时,自学考试是一种开放灵活的教育形式,必然给德育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社会助学活动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对积极探索德育的规律和特点,增强德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考生的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助学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确定社会助学中的德育工作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依据党和国家确立的教育方针和德育工作总体目标,以分层递进的原则,对考生进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对考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其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思想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认识和切实保证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
德育是素质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德育对考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助学活动中的各项工作都发挥着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发展。助学组织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办学思想,做到知识与能力并重,修业与修德并重,课内与课外并重。在提高考生的自学能力同时,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要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党和国家的德育目标、内容要求在各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要树立全员育人和全程育人的意识,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工作。调动一切有效资源,形成德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在教书育人方面,要求选聘的教师,能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结合课程内容,通过言行举止,认真负责的进行讲授辅导,有针对性地对考生进行理想、信念、心理、道德、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作业批改、辅导答疑、阶段测试等环节,对考生进行耐心教育,严格要求,培养考生的自学能力、科学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及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相关能力。
  --在管理育人方面,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关心体谅服务考生的基础上,加强学风考纪的教育,培养考生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班主任是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的重要力量,原则上每个班都必须配备专职班主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考生进行科学的教育管理。助学组织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指导与考核,使班主任更好地在管理和服务中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
  --在服务育人方面,要优化育人环境(物质环境、制度环境、精神环境)。每个教职员工都要把自己的工作看作是提供给考生的教育服务,使考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良好的教育,养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整洁卫生、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和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三、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课程建设
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是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的主渠道。1999年初,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改革设置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考试[1999]5号),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考生系统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和阵地,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制定方面为助学活动的德育工作实施提供了根本保证。
德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思想品德教育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课程的改革应从实际出发,从适应21世纪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以考生为本、适应考生主动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教育理念。因此部分已经形成学校教育格局的助学组织应根据本校的具体条件和考生的思想实际,创造性地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思想品德教育课,以确保助学活动中德育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和总任务的完成。
各类社会助学组织开设思想品德教育课,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l、与开考计划规定的公共政治课密切配合,把公共政治课作为德育工作的前导。
2、使思想品德教育课成为公共政治课的实践延伸。避免知识化、形式化;力求具体化、养成化和实效化。
思想品德教育课建设中,要抓好三个要素的形成:即思想品德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模式的创建与创新;考核方式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思想品德教育应以全面提高考生的思想品德素质为目标,争取教育者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师向全体教工的扩展、由教学领域向生活领域的扩展、由学校范围向社区建设的扩展。
思想品德教育课的建设,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中的一项教育改革和创新工作,意义重大。己有相当一批社会助学组织做出了成功的尝试。希望各地努力探索,取得更好的成果和经验。

四、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
社会助学组织在社会助学活动中开展德育工作,应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规律和考生的心理特点,在组织机构、教学辅导计划、教师队伍、教材配备、教学方法以及考核标准等方面配套管理,全面落实,使考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在给考生上好专业必考课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丰富多彩、形象生动的德育活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从而引导考生成为具有较强独立思考和自律能力的合格人才。
助学组织应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从政治思想上关心考生,引导考生积极向上。已经形成学校教育格局的社会助学组织,应积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助学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在属地党委和地方或教育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培养自愿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积极分子,使他们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积极吸收他们当中的优秀者加入到党的组织中来。在助学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党员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考生群体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助学组织要加强对学生会等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德育工作领导,保障德育工作实施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应把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中的德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帮助和引导助学组织正确开展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把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助学质量好、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助学组织,应给予鼓励宣传和大力支持;把德育工作作为对助学组织考核、评估的重要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评估制度加强社会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
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管理,对德育工作要常抓不懈,讲求实效。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助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社会需求和市场变化,设立相应的德育及其它一些学习课程,自行确定考核要求及考核方法,并可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明。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德育骨干队伍,要切实保证德育经费的投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德育活动,真正把考生塑造成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较好的道德素养,较强的创新意识,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艰苦奋斗精神的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本意见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教育形式的全日制社会助学组织,其他各类形式的社会助学组织可参照执行。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侯培栋


[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理论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社会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二、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我们通常说,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说明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还要重要。只有保持程序的正当性,使案件的实体审判始终处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成为程序发展的必然,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法官办案的随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序成为约束法官行使审判权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法官用来为自己服务的工具。比如说,法律关于延长审限的规定,应当属于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审结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法官在正常情况下怠于行使审判权时所寻求的藉口。因此,将法官原本享有的部分程序性权利从审判权中剥离出来,使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进程(比如开庭日期的确定等)失去决定权,只能在他人为其设定的程序轨道上被动地前进,而没有停止或后退的权利。这样一来,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便有了紧迫性,案件的审理情况将随时受到跟踪和监督,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如果进一步削减办案法官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将判决的时间也予以相对地确定,要求一定的当庭宣判率,那么纵使当庭宣判可能造成极个别案件的错判,案件裁判总体上的公正性仍将进一步增强,因为它大大减少了从开庭到宣判期间对于判决结果的人为干扰和影响因素。
第三、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出于公正、公平、中立的需要,当事人与法官不得单方接触的原则是一条最基本的诉讼准则。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因案件的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工作所形成的频繁接触曾经成为一种正常现象,这种接触使法官在心理上、感情上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了倾向和接近,以至于最后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即或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公正的感觉。为了消除这种状况,确保司法的公正,有必要运用程序设立某种限制对二者加以隔离,以尽量避免或减少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单方接触,使案件承办法官除了在开庭时与双方当事人同时接触外,没有单方接触某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为达到这一目的,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立案审查、送达、保全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从承办法官的审判权中分离出来,而将这些权力交给另外一些不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使承办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从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

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还应当看到,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的设计在施行过程中已明显地违背了初衷。另外,审判流程管理各环节之间在衔接和配合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从案件的审查立案、排期开庭、到案件的送达、财产保全以至开庭审理和判决等,就象一条流水线,需要由不同的人员来完成,而每一个人对自己面前工作完成的好坏,都直接影响下一道工序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只在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时间内对案件享有部分程序或实体上的决定权,而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还要受到相邻程序享有者的制约。因此,一个案件在程序流转过程中,需要众多人员的参与,他们之间怎样配合,如何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某一环节在程序上出了问题,不仅将导致程序上的混乱,增加诉讼成本,更容易造成效率的低下。
如何解决好上述问题,进一步发挥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作用,是完善和深化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改革的关健。笔者认为,不仅仅要改进制度,更要在执行制度时把握制度设计的内涵,可以在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立案庭和各审判庭之间应当是一种既监督又服务的关系。放弃监督而一味地强调服务,将使立案庭听命于各审判庭的指挥,失去对案件流转程序的控制权,从而失去对案件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管理,最终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的不公正;放弃服务而一味地强调监督,将使立案庭与各审判庭之间发生磨擦和冲突,失去协调和配合,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裁判。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设立既是为当事人服务,同时也是为各审判庭服务,既是在行使一部分程序性审判权,又要服从和服务于实体性审判权,在服务中实现监督,在监督中搞好服务,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此,立案庭对外要本着服务于当事人、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努力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首问负责制”、“诉讼向导制”等做法,正是基于此目的而设立的。而当事人随到随立,即随时审查立案、随时排期、当场给原告一方送达开庭传票等,给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立案庭对内要服务于各审判庭,充分做好开庭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使承办法官能专心于开庭审判案件,不需再为传唤当事人、确定开庭日期、寻找审判法庭等事项费力劳神。立案庭在做好审判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审判全程的有效控制,不能仅仅将工作局限在案件开庭之前,还要延伸到案件的审理终结。因此,应当进一步在案件的分配、当庭宣判的比率、审限的跟踪等方面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与控制,扩大立案庭对程序控制的范围和强度。只有使立案庭和各审判庭的权力保持相对平衡,才能发挥双方应有的职能。只有做到监督与服务的结合,才能体现各方的协调与合作精神,共同为社会搞好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
第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司法公正并不单纯指的是实体公正,当事人也越来越善于拿起程序公正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权力分配体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程序的公正相当多地体现在立案庭,在立案、排期、送达、保全、调解诸环节上,经常发生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比如管辖权异议、对财产保全申请复议、对开庭遥遥无期的抗议等。这些程序问题的出现,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特别是对于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舆论关注,被称为新的司法腐败现象。这一问题的产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是案件在流转过程中耽搁的时间过长,尤其是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甚至案件流转的时间远远超过案件实际判决所需的时间。这种状况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妨碍了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正常行使,侵犯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期待利益,致使当事人来回奔波于两级法院之间查询、催办,甚至开始拖关系、找门路,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另一方面在实质上造成隐性超审限的状况,使一、二审审限形同虚设,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法院的社会形象。二是案件本身复杂、疑难或存在人为干扰因素,导致迟迟不能开庭或开庭后杳无音信,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审判庭。即或最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种迟到的判决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而言也只是一纸空文,已经变得毫无意义。正如人们常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案件的一审法院对于上诉的案件应当严格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上报,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也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排期开庭,这一过程中案件的流转尤其需要立案庭和各审判庭的配合。而实体的公正主要体现在审判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不仅是希望在审理中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及时的判决,更希望得到公正的判决,以弥补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受到的损害。立案庭和各审判庭在案件审判上的配合,主要体现在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上,缺乏任何一个方面,都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程序的公正将有助于推动和实现实体的公正,而实体的公正应当是程序公正发展的必然结果。正当程序和审判独立的有机结合应当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第三、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它既包括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在案件流转上的结合,也包括立案庭内部各环节之间的结合。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对立的,它们只是一个案件不同的诉讼环节,分属不同的部门和人员,立案只是案件的起点,而审判才是案件运行的终点。为了保证审判流程各环节的顺序性,立案庭不仅要在形式上统一立案登记,还应将所有的案件都规定由立案庭进行实质上的立案审查,这也有利于审判庭裁判水平的提高。围绕立案所进行的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都是为案件下一步的审判打基础。立案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案件需及时移送各相关业务庭,案件移送的时间、案件的材料完备与否、以及案件的分配是否适当,都是影响案件从立案庭流转到审判庭是否顺利的关健。这其中有大量琐碎的工作要做,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案件流转不畅,甚至造成双方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样,在立案庭内部,既要减化案件流转的环节,即尽量减少案件的参与人员和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又要将现有各环节上的职责予以适当的分配与合并,做到权责明晰,以确保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各种消极现象的发生。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安排好送达、财产保全、调解等工作,以节约诉讼成本。

三、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改革的新突破

如果仅仅将立案庭的职能局限在上述范围内,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但并不能有效解决庭审阶段负荷过重、以至造成诉讼进度缓慢、大量案件积压等不良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以“三个分立”为中心,围绕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扩展立案庭的职能,实现立案职能的新突破。
第一、 庭前证据交换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这种审理前的程序在美国称为发现程序,它赋予了当事人主动向对方收集有关证据和信息的权利,目的在于暴露案件事实,明确争执的焦点。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查和交换证据材料,使双方在相互知悉对方持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点的份量之后,容易取得共识或某种程度上的妥协,迫使当事人双方都能从现实主义的角度考虑诉讼争端,便于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法官依法进行调解。即使不能促使当事人走向和解,也可以为下一步的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提高诉讼实效,避免诉讼上的拖延。
庭前证据交换对程序功能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它在一定意义上对审理过程中所展示的案件事实具有预决的效果,鼓励了当事人积极地在庭审之前收集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的、在庭审时所需要的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在庭审之前明确案件争执的焦点及事实情况,有助于在审理时避开无关的争执点和缩小当事人在争执点上的差异,防止诉讼进程的一再拖延。同时也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弱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对法院的依赖,促使法院的审判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方向发展。另外,它防止和杜绝了案件审理时一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增强了庭审的辩论效果和庭审的实际意义,使庭审更具吸引性和观赏性。
第二、庭前调解制度的突破。由于庭审功能强化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要求直接开庭,这就使调解在时间上陷于尴尬境地,而当庭调解又需要时间,很可能影响当庭宣判。如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对短暂的开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庭后调解,既可能因为调解时间长违背诉讼效率和审限制度的要求,也使案件不能当庭结案。 而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做到了知彼知己,已经为在庭前调解结案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据悉,美国现存95%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庭审前,采用和解、调解或其他适当方式谋求协商解决纠纷的。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程序上对调解制度加以完善,将调解程序进行前置,放在立案庭,实行调审分离,以改变调审合一、久调不决的状况。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前进入专门的调解程序,并给予适当的调解期限加以限制,以改变调解在时间上的任意性。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进入开庭程序。调解由不担任案件主审人的立案庭专门人员主持,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就产生“预断”心理,保证开庭不走过场。但是有人认为,立案庭进行调解违反了立审分立的原则。笔者认为,调解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的,本着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精神,在一定条件下,由立案庭通过庭前调解的快捷方式结案,在实践上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再审立案审查实行听证的突破。再审立案同样要实行立审分立的原则,由于再审立案关系到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需要慎重对待。过去那种随意进行再审立案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为此,需要对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采取一种严格的、固定的程序,而听证程序是最合适的选择。通过听证,让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事实和证据,并了解和掌握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便于相互比较,发现自己败诉的原因,或者了解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据面前的有效程度。从而使一部分当事人自觉地服判息诉,排除相当一部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稳定了社会关系,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听证,使信访工作成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过滤器,增强了运用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这完全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
我们相信,以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方式为基础,在全面落实审判长负责制的前提下,本着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审判、监督和制约审判为主导思想,搞好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工作,有效抵御各种非法干扰、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最终一定会实现司法公正的终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