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试点企业认真组织好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工作,按照有关地区、部门与我委联合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力求突破,取得实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
目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大部分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得到批复,其他试点企业正在抓紧完成《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最后审批工作,部分试点企业陆续挂牌,试点工作已进入操作实施阶段。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试点企业按照已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明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为面上企业提供成熟经验,现就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操作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
操作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制度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化地试运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
明年年底试点工作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试点企业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转换经营机制,通过“三改一加强”,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亏损企业扭亏或转化。
二、操作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1、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抓紧办理确定企业法人地位所需的法律文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应与国有资产授权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容以及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和责任;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确定各出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2、建立符合《公司法》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对国有独资公司要同时派入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班子应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尽可能实行分设。目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逐步向分设的方向过渡。在过渡期间,其董事长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权,依法自律,接受监督。要全面树立起对出资者负责的观念,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对企业的控制,违背《公司章程》,侵害出资者的利益。《公司章程》中应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组成、权责范围、议事规则(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行。在试点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或对《公司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进行存量资产重组,依法构造母子公司体制。国有独资公司应把构建多元产权结构的子公司的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抓紧抓好。通过调整企业存量资产,构建多元产权结构,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分开。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部分债权转为股权、吸引国内外法人资本投入或置换产权等形式,将具备条件的所属企业依法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子公司构建过程中,一是对存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置既要遵循《公司法》的规范要求,又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防止盲目照搬或搞形式;三是依据母子公司之间的产权纽带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严格执行《公司法》,依法保护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4、加大企业内部改革力度。企业内部改革的重点是抓好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减员增效机制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试点企业要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实行择优竞争上岗。对于富余人员,在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内部转岗培训、提前退养等方式自行消化为主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广泛组织各种转岗职业培训,制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档次,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具体分配形式。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要继续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创造好产品上狠下功夫,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综合实力。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制订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战略,强化市场营销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经营战略和市场环境、生产条件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以及配套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机构,形成科学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从班组抓起,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特别是与国际接轨的质量、财务、营销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在职和转岗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培训、使用、选拔、奖惩、监督等环节的人才开发系统,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认真实行《两则》,严格结算纪律,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6、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外市场状况,紧密结合企业“九五”发展规划,确定企业技改目标和项目,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在机制得到转换、结构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要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变化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7、认真贯彻执行所属地区或部门关于试点工作的决定或意见。对于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协调解决的途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外经、外贸、外事权及申办财务公司和申请股票上市。
8、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转变政府职能、对试点企业实行新的管理制度的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搞好试点工作的责任。要在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盘活国有资产存量,降低试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减轻企业办社会和冗员负担等方面,出台既体现改革精神、又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结合委派董事会成员或派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有组织地对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产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调整问题多、矛盾大的班子。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现状和存量资产结构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制订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规划,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通过兼并亏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迅速发展壮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要抓紧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关于试点工作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确保及时到位。企业提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中尚未落实但又确需解决的,要继续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三、关于操作实施阶段的进度安排
1、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实施方案》尚未批复的试点企业,应抓紧进行论证、协调,12月中旬前务必送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报批。
2、各试点企业应在《实施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依据《公司法》,完成法人治理结构组建和公司挂牌工作。
3、《实施方案》批复后,要立即制订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度计划。从今年四季度起到明年年底前,各试点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目标、阶段性工作重点、任务和内容,落实各项工作的负责人,明确职责以及进度、要求,确保各项试点措施尽快到位。
4、今年年底前,各试点企业要认真总结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总结报告应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5、国家经贸委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主管机构,对试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在汇总分析各方面好的做法和有共性的问题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乃至在面上推广的政策性文件,重大问题上报国务院。
四、关于做好操作实施阶段工作的要求
1、试点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宣传、培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全体职工了解《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理解和支持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试点措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为企业加大改革力度、落实改革措施奠定基础。
2、切实加强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组织领导。要做好组织工作,充实和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计划,抓住有利时机,做好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施各项改革措施,要通过试点,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明显增长,亏损企业扭亏增盈。
3、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试点企业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试点中切忌搞一刀切。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针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问题进行突破。在工作安排上要坚持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推进的原则,划分工作阶段,突出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作出周密安排,取得阶段性成果。要坚持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认真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引导试点工作深入发展。
4、各地区、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切实转变职能,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努力探索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配套改革,创造有利于试点不断深入的宏观环境,为其他试点企业和面上国有企业的改革积累经验。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究竟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犯,一直是审判工作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由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存在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我国刑法对此又没有明文规定,能否正确区分二者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相适应,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当今刑法理论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笔者力图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剖析,以期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裨益。
一、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于想象竞合的本质,学界存在“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折衷说”、“法条竞合说”等多种学说。
(1)实质一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罪名,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而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瑞士刑法典》第68条规定“行为或数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罪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3)折衷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1]
(4)法条竞合说。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2]
通过对上述几种观点的比较甄别,笔者将想象竞合犯的实质归纳为:想象竞合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外,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二)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1)从事实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六种情况:①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②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③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④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⑤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⑥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2)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仅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是刑法。随着新刑法的公布与施行,这种情况已不存在,但不排斥将来会存在。)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
二、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异同
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有极大的相似性:①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②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③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正因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所以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其次,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3]再次,“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4],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再次,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最后,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也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
三、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处理方法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犯,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第3款又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饿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轻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如果擅自出卖、转让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档案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在这种情况下,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有以下两种:①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②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普通法优于特别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注释】
[1]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
[2]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48页。
[3]翁国梁著:《中国刑法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版,第189页。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