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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2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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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预〔20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逐级报送或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一、     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yu01523f1_20050609.doc
     二、     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yu01523f2_20050609.doc
     三、     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yu01523f3_200506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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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

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5日关于涉及新疆石河子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又名华侨农场,以下称华侨农场)开办的富华经销公司(简称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华侨农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富华公司为华侨农场开办的公司.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也适用于企业办的公司.因此,同意你院对华侨农场适用上述通知的意见,富华公司资不抵债,华侨农场应对富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鉴于华侨农场在富华公司被撤销后即成立了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该公司的财产,根据本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对涉及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将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列为共同被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审结的河北省青龙县皮毛厂诉富华公司购销羊皮合同货款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富华公司被撤销.根据上述原则,该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确认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承担民事责任,执行原调解协议.
此复
1987年10月15日


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93年,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依法提起刑事抗诉案件1879件,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发挥了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把刑事抗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重点,加强领导。在当前反腐败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是有罪判无罪和重罪轻判的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对这些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均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员专门审查并报告分管检察长,逐步完善分管检察长、承办案件检察员依法审查判决、裁定的工作制度。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时即报告上级、通报下级,做好出庭准备。
二、上诉程序的抗诉,务必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提出。要加强对死刑案件抗诉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的,要在判决、裁定作出后,立即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并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死刑。对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在接到判决、裁定书后,一个月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两个月内审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三、依法抗诉,极为严肃。要规范抗诉工作,增强抗诉效力,进一步规范抗诉书的格式,下力气提高抗诉书的水平。抗诉书要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载明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讲法讲理,以理服人。
四、依法承办案件,严格工作制度。提起抗诉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必须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有抗诉必要的。审查案件时,应由检察员专人阅卷、刑检部门讨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为准确地掌握法院对案件的判处情况,及时进行抗诉工作,各级检察院应依法列席同级法院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会议。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同级检察院要选派业务素质好、有经验的检察员出庭;必要时,检察长应亲自出庭。
五、各地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经验,研究抗诉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抗诉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上级检察院主管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