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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3:1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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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发试行。

附: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国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外来劳动力的计发办法另有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四条 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原企业固定职工,从我市1989年1月全面实行养老保险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条 缴费工资系指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将超过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作为缴纳职工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职工流动时随之转移。
第七条 符合国家退休规定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领取补充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
第八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计发:即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20年的,按15%计发;从第21年开始,缴费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应提高0.5%。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在此基础上,保留原特区补贴30元。
第九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标准工资以1992年6月底以前为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为20%),
也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缴费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情况,从离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负增长时不作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起
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在1992年6月底前,获得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计发其社会性养老金时可提高2.5至7.5个百分点;1992年7月以后获得模范称号等荣誉的职工,不再另外提高。
第十三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在1992年6月底前从事的年限仍按原办法计算其工龄,合并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待遇;1992年7月后从事的,不再另外计算工龄和加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新办法规定: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例:某厂职工1960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8月退休,1989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992年6月档案标准工资为141元,单位和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和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指数如下:(该职工实际缴费5年,缴费前的29年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
限34年)
---------------------------
| |缴费工资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当年指数 |
|年 份|-----|--------|-----|
| | ① | ② |③=①÷②|
|----|-----|--------|-----|
|1989|3113 | 2771 |1.12 |
|----|-----|--------|-----|
|1990|3742 | 3155 |1.19 |
|----|-----|--------|-----|
|1991|4240 | 3612 |1.17 |
|----|-----|--------|-----|
|1992|4319 | 4243 |1.02 |
|----|-----|--------|-----|
|1993|6265 | 5544 |1.13 |
|-------------------|-----|
| 平均指数 |1.126|
---------------------------
该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5544÷12)×1.126=520.21(元)
1 按新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计算:
社会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5%+(缴费年限-20)×0.5%〕
=5544/12×〔15%+(34-20)×0.5%〕
=101.64(元)
缴费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
=520.21×34×1.2%
=212.25(元)
该职工原已享受特区补贴30元
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特区补贴
=101.64+212.25+30
=343.89(元)
2 按老办法计算:
退休金=档案标准工资×95%+各种补贴
=(141-6)×95%+193
=321.25(元)
3 新老办法对比所增金额:343.89-321.25=22.64(元)
增加金额最高限额为原待遇的20%,即:
321.25×20%=64.25元。该职工增加金额(22.64元)
较限额(64.25)小,故不受封顶限制。
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也没有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520.21)。
最后计算得出基本养老金为343.89元。



1994年7月12日

关于发布《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市教师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房目标和责任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到本世纪末我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的标准,区、县属学校教职工需新建165万平方米住房,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需新建18万平方米的住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市教职工住房建设分两步进行。第一步1995年至1997年,为区、县属学校
教职工建设78万平方米住房(其中市内6区建设53万平方米),为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建设9万平方米住房,重点解决教师无房户和人均4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问题;第二步到本世纪末,人均住房达到8平方米的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区、县一级政府要解决好所属学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负责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住房由市高教局负责。
行业办学的教师住房,由行业自行解决,可享受市里建、售教师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售教师住房的优先优惠政策
建设教师住房和教师购买住房,享受我市危陋房改造、翻建的各项优惠政策;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可自行配套;免交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从每年竣工的商品房中提取2%的房源作为区、县属学校教职工解困房,并以成本价售给教师;在全市危陋房改造、翻建中,凡涉及中小学教师
住房的,学校一律免交所负担的那部分资金。
三、建房资金的筹措
当前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建房资金短缺。按第一步区、县政府所属学校建设78万平方米的要求,需要投资7.41亿元(建房按每平方米950元计算),其中市内6区建设53万平方米,需要5.3亿元(建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
解决教师住房所需资金要坚持多方筹措,个人适当负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面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补助性建房资金主要有:教育费附加2000万元;市预算外资金1000万元;每年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各筹集500万元(不含市属高校原已安排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开征的教育事业发展费,近几年主要安排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并按现行税收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管理。
(三)教职工无房户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交纳建房费。该项资金在向个人出售住房时冲抵购房款。交出旧房新增面积户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46号)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补助性建房资金和市财政局管理的教师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由市建委下达建房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建房计划,对区、县进行补助。对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建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补助。
(五)区、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建房资金和区、县财政局管理的教师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所属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四、加强领导,实行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牵头,分别成立市、区(县)教师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教师住房建设列入每年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检查各区、县教师住房建设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解决教师住
房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1994年12月18日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13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6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2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7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6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5525860271223.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2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5525860280513.pdf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7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5525860296415.pdf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5525860309240.pdf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5525860310610.pdf
     6.国III达标车型汇总表86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6389675618545.xls
     7.国IV达标车型汇总表62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6389675624497.xls
     8.国V达标车型汇总表17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3/W020130306389675669332.xls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