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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20:0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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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元旦
2.农历正月初一
3.农历正月初二
4.农历正月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复活节前日
7.清明节
8.劳动节
9.端午节
10.中秋节翌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重阳节
14.追思节
15.圣母无原罪瞻礼
16.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冬至
18.圣诞节前日
19.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以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



1998年9月1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8日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7日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和个人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晋政发〔2005〕14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是晋城市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对企业和组织设置为“晋城市质量管理奖”;对个人设置为“晋城市质量贡献奖”。
第五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多于5家;个人不多于5人,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晋城市质量兴市领导组行使“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职能,领导、协调、监督“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晋城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
(二) 受理“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评审;
(三) 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 汇总评审结果,提出“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第八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由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其成员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审定。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晋城市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并向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
(六)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 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 能够在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中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五)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质量工作中有一定影响;
(六)所管辖企业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七)个人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在全市的社会知名度较高、现有较好的美誉度;
(八)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六大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应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全部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四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在评选年的一季度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填写“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或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初选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审核提出获奖单位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向当年度获得“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当年度获得“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个人授予奖杯和证书。“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及质量振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的,市政府加倍给予物质方面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承担“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群体性行政案件是指起诉人数在十人以上,为求得某同一权益的保护,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群体性行政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就我院为例,从2009年—2011年3年间就受理多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虽然这些案件后在县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多方努力,通过协调得到了处理,但也反映了群体性行政案件在目前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稍微处理不当,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就试着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内涵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风险评估在我国最开始是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评估,近年来,风险评估逐步引入到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上来,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即,我国司法界也逐渐重视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法院而言,如诉讼、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诉信访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受理和审理对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是否会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涉诉事件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防范措施,防止因法院案件的处理引发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执行以及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

  二、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司法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呈碰撞式交织发展,在行政管理领域也不例外,稍不慎重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发生,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中坚力量,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现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可以促进法院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由于群体性行政案件具有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如能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做好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及有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处理,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

  2、可以为党委政府解除忧患。群体性行政案件由于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纠纷出现后党委政府是十分重视和关注的,纠纷发生时,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都进行过协调,只是协调未果才进入法院,因此,党委政府也是非常关心案件是否会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能及时为党委政府解除这种忧患。

  3、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群体性行政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并且社会也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稍微处理不当,有个别或几个当事人挑起矛盾,就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如何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

  1、要树立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意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正通过法院案件的形式引发出来,为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案件要更加要慎重,更加要稳妥,这就必须要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力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诉讼中、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法院从院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识,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群体性行政案件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相对人直接对博政府,其矛盾的尖锐性、对抗性较之其他群体性诉讼要强。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必须要建立好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对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案件受理后要及时向院长、主管院长报告,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并特别注意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以便使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同时还有要及时制定好临时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3、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还要注意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成员要深入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同群体诉讼代表人谈话、个别谈心,及时了解原告方的思想动态、案件期望的大小、具体要求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上访的隐患,同时,还有深入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中去了解情况,因群体性行政纠纷发生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本身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都或多或少进行了一些协调,法院可以从中了解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一方在协调中的一些想法和要求,可以间接掌握风险程度。

  4、做好开庭时的法律释明和当事人的思想疏通工作。通过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掌握当事人的动态信息,通过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态后,在开庭审理的时候,要注意法律的释明工作,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或是法庭小结时都要注意要用群众的语言,诠释清深奥的法律,要让当事人听的懂、听的明、听的服,引导当事人能以理性的方式正确对待自己的诉求,防止产生偏激的想法和发生过激的行为。

  5、在党委领导与政府支持下,做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好,只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协调好,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双赢的效果,也就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了。由于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人数众多,涉及而广,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容易导致导致集体性上访,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案件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的,同时,这类案件发生在政府管理领域,党委、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也是其应有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积极主动妥善地将案件协调好,使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