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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永卫医函字(1994)第1、2号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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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永卫医函字(1994)第1、2号文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永卫医函字(1994)第1、2号文的复函
卫生部


(1994年9月20日)


河南省卫生厅:
你省永城县卫生局以永卫医函字(1994)1号和永卫医函字(1994)2号文,请示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两个具体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机构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不论重新鉴定的结论同原鉴定的结论是否相同,都由原鉴定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新鉴定结
论作出处理决定。
二、由于对“医疗差错”、“严重医疗差错”目前尚无法定概念和标准,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鉴定中不宜作“医疗差错”或“严重医疗差错”的结论。但对确因诊疗护理错误,给病人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应酌情给予补偿。应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机构请求,当地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可以帮助调解,但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受理由法院酌定。



1994年9月20日

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外商到凤凰山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快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适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旅游、开发、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贸、娱乐等第三产业以及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条 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相关事宜,并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代为申报立项,并对经批准的项目一并完成有关企业设立的申报审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需要和用地协议(合同),代办有关规划用地、建设项目施工等申报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安置工作。
(三)协助办理开立银行帐户、贷款、筹资、调剂外汇和有关海关、商检部门的申报审批手续,以及其它有关涉外事务。
第五条 土地使用政策
(一)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土地开发程度不同以优惠价格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用途不同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综合和其它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在使用期内,土地
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可以提前半年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以后,方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四)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场地使用费分别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缴纳;租用房屋开发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房屋出租者缴纳。场地使用费按每一土地级别和地段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六条 税收政策
(一)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及投资大、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途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已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设在开发区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四年。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地方
所得税。
(四)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开发区内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若投资于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经
营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五)开发区的外面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加速折旧或其他折旧办法。
第七条 货物进出口
(一)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予以免税。
(三)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包括增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四)开发区内从事出口产品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信誉良好企业”。
第八条 外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本市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取得的外汇收入,均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如所得利润为人民市,可在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后汇出境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向境外及国内的外资银行借款,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市贷款。
第九条 费用优惠
(一)对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其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建设费用,分别按核走标准给予优惠。;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提供生产和经营所需的水、电及运输、通讯条件,并按国有企业同一标准以人民市计收用费。
(三)对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费用。
(四)除根据法律、法规,或省、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并凭有关正式凭据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承担缴纳的费用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名义的收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由市公安局按规定简化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几年来,大批到了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的干部响应党中央关于实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号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办理了退休手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作出了榜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些到了退休年龄的干部,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完善和简化手续,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担任主要负责职务的干部需要留任的,由任免机关直接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和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女干部退休年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干部,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需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聘用,但不列为在编人员。

干部退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认真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注意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