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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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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7月1日)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刘宗欣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石祝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钟澍钦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陶毅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李林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马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张鹤松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2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现,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建设系统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经过20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且发展势头良好,但有的行业和企业,至今仍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发展也很不平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未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建设系统各行业,既有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又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搞好建设系统的企业文化建设,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至关重要。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在构建和谐行业、和谐企业上下功夫。建设系统的工作多是政策性、服务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等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稳定的因素多,是社会矛盾易发、高发领域。加强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构筑以人为本的生存“软环境”以及和谐共存的“精神生态”,这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经逐步从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走向更高层次的文化竞争。企业文化在未来十年中将成为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只有建设优秀且强势的企业文化,才能凝聚员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赢得市场,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实现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突破口。多年来,建设系统广大政工干部就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创新,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进行了积极探索。长期实践证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它能够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为经济工作服务。
二、企业企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内容
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现代管理的优秀成果,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突出个性、避免雷同,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努力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建设系统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促进建设系统企业和行业协调健康发展。
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建设系统企业发展战略,体现员工根本利益,具有建设系统各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系。企业管理达到现代化水平,员工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和谐一致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一致企业文化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和谐一致企业健康与人的健康和谐一致。
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加强精神文化的提炼、制度文化的创新、行为文化的倡导和物质文化的构建。具体内容是总结、提炼、培育鲜明的企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哲学形成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构建符合企业文化理念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导入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建立企业标识体系加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优化企业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实施名牌战略,打造企业品牌,增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采取全员参与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传统的企业文化要弘扬先进的、更新滞后的、摒弃落后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中,要认真搞好企业文化的整合和优化,继承传统经验,借鉴成功经验,总结新鲜经验。要通过整合优化,努力把企业文化建设成个性鲜明的特色文化、整体优化的系统文化、与时俱进的创新文化、卓越超群的品牌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划与发展。要特别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的制定,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为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加强企业文化载体与阵地建设。载体与阵地是企业文化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物质手段,是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可以运用诸如CIS等技术性的手段,通过理念识别、行为识别、视觉识别等一系列方法来整合企业资源,从整体上提升企业形象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抵御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侵蚀,营造键康、祥和、温馨的文化氛围,满足员工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形成企业文化建设的合力,展现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务实求真、追求卓越的精神风貌。
四、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
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管行业必须管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企业领导人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和指挥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起关键作用。领导者要以高度的自觉,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要用战略的眼光,出思想,出对策,提出正确的经营哲学和价值观念,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带领员工进行企业的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把全体员工认同的文化理念用制度规定下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党政领导的重要职责。企业党政领导要站在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的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领导责任、分工合作、责任到人。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主动承担起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研究、协调工作,把提高经营管理者抓企业文化建设的能力作为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构筑党组织领导、经营管理者主导、工团组织参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企业文化建设组织体制。企业文化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所烙守和倡导的文化,他们是第一责任人,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起到主导作用,自觉担负起企业文化建设设计者、领唱者、带头实践者的担子。
不断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要明确工作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分工负责、上下贯通、关系协调的企业文化建设体系,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顺畅运作。要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把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要建立保障机制,设立企业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加大企业文化建设软硬件投入,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证。
坚持结合,注重实效。把企业文化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要用企业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改进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性,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将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融为一体,立足企业实际,符合企业定位,扎实有效地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体系。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但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要追求企业的社会效益和员工的切身利益。
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中国建设职工政研会要发挥研究策划咨询职能,组织专门人员帮助企业搞好企业文化建设的宣传策划举办企业文化建设专业培训班,培训骨干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调研,总结交流推广企业文化建设新鲜经验,推动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199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计发养老金的实施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贯彻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缴费的问题1、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如本人未提出按12个月缴费,则退休当年按实际工作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2、凡当年1至3月办理退休(职)手续且个人按12个月缴费的人员从当年4月份起,个人缴费基数应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确定养老金计发系数的问题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根据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及其工作年限确定相对应的系数,计算养老金。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统一按本市规定计算。1996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S(93)=1993年个人月记帐额×93年缴费月份(≤15)×1.05

  S(94)=S(93)×1.12+1994年个人月记帐额×1994年缴费月份(≤12)×1.06

  S(95)=S(94)×1.12+1995年个人月记帐额×1995年缴费月份(≤12)×1.06

  S(96)=S(95)×1.06+1996年个人月记帐额×1996年缴费月份(≤9)×1.06

  2、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每年度按规定计算后,其金额的尾数见分进角。

  3、1996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在3505.7元以下的,储存额按实际数额确定,系数均按3505.7元对应的系数确定;储存额在3505.7元至6501元之间的,储存额按系数表上规定的档次确定,不在规定档次上的可就近向上靠档确定,系数按靠档后储存额对应的系数确定;储存额在6501.0元以上的,储存额按实际确定,系数均按6501.0对应的系数确定。

  4、职工的工作年限按1992年底前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与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确定。

  5、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后的缴费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6、在确定退休待遇时,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三、按《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取的养老金,增加额不得超过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16%,其1995年底计发水平是指以下规定的水平:

  1、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的养老金;

  2、养老金的增发部分按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本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工作年限(不含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截止到1995年12月底止;

  4、按原国家规定可提高的退休待遇不计入1995年底计发的水平;

  5、原经市劳动局、市社保局批准将高温有毒有害补、津贴(工资部分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试点的企业,补、津贴(工资部分)不计入1995年底办法计发基数;

  四、关于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问题

  1、凡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99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原规定计发比例提高5%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提高10%的,发给5000元;提高15%的,发给7500元。

  2、凡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后可参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3、凡按《实施办法》第二、四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五、关于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计发养老金的问题。

  1、凡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1995年底前原办法计算,其养老金的增发部分按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本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1995年12月底止。

  2、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除按规定可选择按机关性质退休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的退休待遇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凡1996年1月1日以后转制为企业并按沪社保业一发(1995)11号文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在计算其1995年底养老金计发水平时,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按本人1995年底沪社保业二发(1994)21号文规定可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减去按规定已并入工资内的生活补贴41元后的工资确定。

  3、凡外商投资企业中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计发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1)1995年底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本企业)连续工作且缴费满3年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按本人1995年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确定。

  (2)1995年底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本企业)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按本市国有企业规定执行。

  六、关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计算问题

  1、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人员退职时,其计发退职生活费的系数可按满10年退休人员的系数确定。

  2、退职人员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计发退职生活费后,不再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比较。

  3、1996年1月1日以后至《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已办理退职手续人员,从《实施办法》发布之月起,统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退职生活费。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