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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7:0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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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0日,辽宁省林业厅为了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制止乱采乱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了《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范树木及森林植物的采挖移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树木采挖移植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树木包括乔木、灌木、可再生树桩和树根及其他植物。


  第三条 凡采挖移植树木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挖移植苗圃地、自留地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及另有规定的树木除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和珍贵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树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采挖移植树木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严格控制采挖移植森林内的树木及其植物。采挖树木不能使森林、林木、林地生产条件和森林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五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严禁实施采挖移植活动:


  (一)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树木;


  (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一级野生植物以及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名树、古树名录的树木;


  (三)经国家林业局认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用途林和重点防护林中的树木;


  (四)立地条件极差,土层平均土层厚度不足30厘米及其他难以植树造林地域的树木;


  (五)坡度26度以上(含26度)的林地内的树木;


  (六)公益林中的天然林;


  (七)岩石裸露、干旱瘠薄及其他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


  (八)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严禁采挖移植的其他树木。


  第六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林木要从严控制采挖、移植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二)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天然商品林;


  (三)胸径大于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树木;


  (四)近10年年均降水量低于400毫米县(区)的树木。


  (五)郁闭度在0.20—0.60的森林中的树木。


  第七条 树木的采挖移植必须由林权所有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采挖作业设计,同时要有保证林地和植被恢复的措施,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第八条 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要按照《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树木的采挖移植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采挖移植作业设计。一次性采挖乔木总量不超过30株(每亩采挖树木低于5株)的、采挖灌木总量不超过100株的除外,但须提交有明确采挖地点、种类、目的、数量及相关保护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条 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经批准实施采挖树木与灌木活动后,5年内不得再批准该地实施采挖活动。任意两株采挖树木间距不得小于5米。在坡度低于15度的林地采挖树木及其他植物也要严格控制,具体标准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在地势平坦且土层较厚的人工商品林及苗圃地采挖树木可不受采挖次数和强度的限制。


  第十一条 采挖树木后林木保留株数要符合森林科学经营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采挖移植树木时,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到现场指导、监督树木采挖移植活动。


  第十三条 采挖树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采取土壤回填等林地、植被保护与恢复措施,依法缴纳林业规费。凡对林地土壤或林木造成破坏,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和补种,所需费用由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采挖的树木运输时,必须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及检疫证明。无运输证明的木材检查站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有关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树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树木采挖移植的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机制。严禁违规批准采挖移植树木。凡滥用职权批准采挖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还要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90号


各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

第16届亚洲运动会将于2010年11月在广州举行,为切实做好2010年广州亚运会保险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保障全面到位,提升亚运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亚运保险工作

广州亚运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举世瞩目的国际性体育文化盛事。办好广州亚运会对巩固和改善我国国际形象,增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亚运保险工作是广州亚运会运营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亚运会保险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周全、细致、可靠的风险保障,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改善保险服务质量,为亚运会成功顺利举行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合力做好亚运保险工作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加强对亚运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高管人员担任组长,加强对广东保险分支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为亚运保险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确保亚运期间保险工作万无一失。

广东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营造有利于做好亚运保险工作的环境;要加大对广东辖区内相关保险机构、人员的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作为亚运会保险合作伙伴,要根据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组委)保险保障需求,组织、指导各相关子公司提供充分和必要的风险保障,要针对实际需要,及时开发、完善亚运保险产品;要积极配合亚组委有关部门,针对亚运会场馆、设施、人员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为亚组委的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专业建议与意见,及时提出风险管理方案;要重点完善亚运会比赛及活动场区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建立“一站式”承保、理赔服务平台,方便客户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细化亚运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强化保险服务规范和标准;要建立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保险服务体系,树立保险服务窗口形象;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设立亚运会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加快理赔速度,努力实现亚运保险零投诉。

四、确保亚运期间保险业运行稳定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亚运会期间的维稳责任制,要妥善处理保险信访,规范处理程序,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及时研判并制定预防化解矛盾的综合措施;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种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确保相关软硬件系统运转顺畅,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严格防范病毒及“黑客”侵入,保证核心业务系统稳定良好运行。

五、开展服务演练,提高亚运保险应急管理水平

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对承保、防灾、理赔、投诉等各个保险服务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评估与演练,细化服务工作预案,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到位。

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杜绝任何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造成群访群诉以及不良社会反映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亚运保险承保机构自11月5日起至广州亚运会结束期间,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及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送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请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前,将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

中宣部 林业部 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
中宣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着别的物种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国际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拯救濒危物种的呼声十分强烈。我国是有关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搞好野生动物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又专门发出《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申禁
止犀牛角和虎骨及其产品的一切贸易活动,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濒危物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当前非法猎捕珍稀濒危动物,非法经营、贩运、走私倒卖珍稀濒危动物及其产品和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问题还很突出,特别是社会上一些单位和
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从事濒危动物产品广告宣传,严重干扰了濒危动物保护管理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的形象和国际声誉。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保护野生动物已不只是单纯的动物保护问题、经济问题、生态环境问题,还是极为敏感的政治问题、外交问题。一些西方国家少数人以我国少数不法分子走私犀牛角、虎骨等濒危动物产品为由,
否定我国保护野生动物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利用西方公众对动物的宠爱,借题发挥,诋毁我国,这是极不公正的,没有道理的,也是我们坚决反对的。为了使人们特别是国际社会了解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真实情况,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大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广泛宣传保护野
生动物的重大意义,宣传我国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一贯立场和态度,以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大力宣传我国保护野生动物取得的成就,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教育人们更加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
二、必须坚决禁止对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宣传。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不利于濒危动物保护的宣传,不得为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做任何形式的宣传。
三、认真清理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的商标、广告。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对电视、广播、报刊已有的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的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凡涉及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的广告,特别是标有“犀牛角”、“虎骨”字样的广告,一律清除、取消,不得刊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
广告经营单位以及集贸市场、宾馆、饭店、药店、机场和有关生产厂家的广告牌、广告栏进行认真检查,清除上述内容的广告。今后不得制作、刊登濒危物种产品广告。违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