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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7:4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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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其中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62%调整为10.89%;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44%调整为10.71%;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10.44%;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08%调整为10.26%。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 未罾实幕∩希赂?—10%。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
(一)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二)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
(三)原执行优惠利率的贷款中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扶贫贴息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72个百分点。
(四)从利率调整之日起,各银行新发放的13个行业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一律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五)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从调整之日起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改变贷款计息办法。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此次利率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五、调整日期。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行接到本文后,要尽快做好准备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之前,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组织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利率调整工作、调研和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
时上报总行。

附表: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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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一年期 | 10.62 | 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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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 | 10.44 | 10.71 |
----------------------------
| 三个月 | 10.26 |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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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天 | 10.08 |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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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贴现 | 按同档次利率下浮5—10% | 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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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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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固定资产贷款 | | |
----------------------------
|一、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
|二、基本建设贷款 |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10.98 | 11.70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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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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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26日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适用范围、对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
(四)国家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五)本市审判、检察工作需要作出重要规定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的。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三)条款清楚、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用语准确。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及实施部门等。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为: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审议和通过;呈报批准;公布施行。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任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拟订每届任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任期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立法理由和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根据我市的实际需要,在有关机关上报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任期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和各方面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的基础上,拟订全市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规划和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由提出议案或提请审议的机关和部门组织起草。
(一)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
(二)有关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三)有关审判、检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立法项目,由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四条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机关、部门,应当成立地方性法规起草小组。如法规内容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形成,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可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法规议案,须分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应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前,应将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部门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三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
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附草案的说明和立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是审议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例、结构、条文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先由提请审议的机关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作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审议报告,然后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提请审议的机关负责人以及主持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人员,在审议期间应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说明,然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法规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因尚需修改而没有交付表决或虽经表决没有通过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报告;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修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出法规草案修改
稿和审议报告,提请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一般进行一次审议,也可以进行两次审议。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三条 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在本市报纸和《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予以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补充时,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依照下列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已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期限届满,即自行废止;
(二)新制定的法规取代原法规的,应在新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
(三)地方性法规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由原提请审议制定机关提出废止的议案,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办理,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批准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的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5月30日

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我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的要求,由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 公司、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标准,经审查,批准为 行业标准,自2002年元月1日起实施。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JG138-2001《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139-2001《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以上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