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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0:3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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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30号

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为维护行业用户利益,确保产品检验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掌握进口检测仪器的在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行业近几年使用的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卷烟生产企业的技术中心和质检站以及打叶复烤厂1999年以来进口的价值为50万人民币以上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环境温湿度精密控制设备)。
  二、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所属各有关企业并汇总后填报附表。
  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如实填报,认真汇总,于2003年4月4日前报科教司技术监督处。
  联系人:雷樟泉,电话:010-63605705,传真:63601480。
  电子信箱:kj-jj@stma.tobacco.gov.cn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关于印发《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电力工业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到1996年底,已连续9年新增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己达2.36亿千瓦。但是,在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中,新建小火电机组比例偏大,机组结构不尽合理日益突出。到1996年底,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装机容量己高达7570.17万千瓦,占全国火电装机容量的43.3%,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32%;发电量3429.87亿千瓦时,占火电机组发电量的39.1%,占全国总发电量的31.8%。目前,我国的电力装备水平低,火电机组煤耗居高不下,1996年全国单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机组平均单机容量仅为4,64万千瓦,供电煤耗高达410克/千瓦时。在一定时期建设小火电机组在—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地区的严重缺电局面,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小火电机组的无序建设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剧了电价的混乱局面,挤占了发展大容量机组所需的环保空间、电价空间、煤炭资源和铁路运力,这既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也不利于电力工业的持续发展。
造成小火电发展失控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包括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严重的缺电局面;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把办小火电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三是项目审批混乱,存在着越权审批、多头审批的现象;四是有关部门虽己颁发限制小火电发展的文件,但缺乏有力度的配套实施细则。
当前,全国工业都在调整结构,优化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电力工业也必须抓住有利时机调整产业结构,电力部门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严格限制小火电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电力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包括严格限制小火电机组的建设,规范小火电机组管理,同时加强主网架、城网、农网的建设,抓好大机组建设运行管理,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电力部、机械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 (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部要求各网、省电力局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我国 电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 委、中国人民银行、电力部、机械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 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 (计机轻[1995]2372号) 文件要求,规范小火电机组的管理,严格限制小火电机组的 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高能耗、高污染小火电机组的建设,给国家的 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平衡以及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 极为不利的严重影响。在当前全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采取果 断措施,严格限制小火电建设和运行。
第二条 要严格控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 机组的建设(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其中2.5万千瓦及以下 小火电机组严禁建设。在大电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建设小火 电机组,按本规定中审批程序审批。
在大电网覆盖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10万千瓦以上3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火电机组。
从“九五”开始,新建火电厂一般都要使用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
第三条 国家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小型工程。
煤矸石电厂燃料指燃烧热值不大子12550千焦/千克(3000大卡/千克)的矸石燃料,并且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在热负荷可靠基础上可适当建设热电联产工程,但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应按“以然定电”的方式运行,并要用技术手段分级监视考核。应选用背压机组带基本热负荷,抽汽机组带尖峰热负荷,供电标准煤耗应小于360克/千瓦时,热电比应大于50%。
坚决杜绝借热电之名行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小火电机组,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小火电机组的审批程序。确实需要建设小火电机组的,均要按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的基建程序,先报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审核并报各省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同意后,由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转报电力部,经电力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准设计,不批开工,不得并入电网运行,各网、省电力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并网和购电协议。
第五条 各网、省电力公司要按计机较[1995]237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小火电机组的规范化管理。不论在国家电网或与国家电网联网的地方电网,所有小火电机组的并网和购电协议均由网、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批。主要运行参数(有功、无功、供热量等)必须及时送到县、地、省三级调度,并按单机容量和电厂总装机容量大小分别纳入省、地二级调度管理。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严格控制上网电量,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自各电厂对电网应承担调峰义务。
对已建成并网运行的穴电机组,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对其并网和购电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要按上述要求重新签定,对未签署协议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签或拒绝补签协议的一律解网。
第六条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要严格执行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不得高于该地区全网平均上网电价。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折旧年限和还本付息年限均不应低于10年,其它小火电机组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第七条 对已建成并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管理,结合本电网的电力市场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煤耗,热电比例、机组容量等因素,根据煤耗确定各机组的利用小时数、调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上网电量,完善调度信号,进行合理调度。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和常规燃油机组还本付息后原则上要停发.
第八条 并入电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含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必须按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标准为1500~2000元/千瓦。对已投入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凡未按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的,必须补交。凡拒交上网配套费的,要从上网电费中扣缴或解列运行。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网、省电力公司核定,燃料热值与炉型,供电煤耗与热电比均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上网配套费值可全额返还。上网配套费由各网、省电力公司负责收缴和返还,专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电网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己报废机组要在当年停运和拆除。完成“以大代小”工程的被替代机组,要在新机组投运的第二年停运和退役。退役机组原则上停运和拆除。所有停运和拆除机组不准易地再建或以其它名义继续在电网内运营。小火电机组要按计划退役,退役计划和项目要公布,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大项目的审批要与本地区停发小火电机组容量挂钩,以促进电力结构有效调整。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含直办公司)及所属各级电力企业严禁参与小火电机组的投资建设,已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要按六,七、八条规定办理,否则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省、地、县电力部门的资金(含职工集资)必须集中用于电网建设和大型电源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要对在建小火电机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环保要求、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应停止建设,确需建设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权限重新审妥批准后,才可继续建设.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凡未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准开工。
第十二条 各网、省电力公司的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小火电建设进行定期的审计监察,对于不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小火电机组建设控制不力的网、省电力公司要进行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国资办 等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国资办 深圳市社保局 深圳市体改办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总工会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做好下岗员工管理及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股权在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员工,是指由于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无工作收入,但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本市户籍员工,包括原固定职工身份的员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
第四条 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一类企业、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系统内部下岗员工的管理;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未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它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
第五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下岗员工,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政府扶持、企业帮助与个人参与市场竞争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下岗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员工,应按下列办法进行裁减: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申报裁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通过转业转岗培训、借用、内退、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多种途径实现富余员工内部分流。
第七条 企业富余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分流,确需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情况,提出分流及下岗方案,内容包括:人员富余情况、已采取的分流措施、拟下岗人数、拟下岗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实施步骤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二)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安排户籍员工下岗报告书》(以下称《员工下岗报告书》)及《拟安排下岗户籍员工登记表》。
(三)经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和核准单位对企业《员工下岗报告书》审核后,企业方可安排员工下岗,其下岗员工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和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月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情况统计表》,备案员工下岗情况。
第九条 夫妻在同一企业或系统内工作的,企业不应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已下岗,则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应安排其下岗。
第十条 下列员工,企业应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
(二)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的;
(三)患重病、绝症及有其它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 下岗员工的托管
第十一条 员工下岗后进入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托管的有效期限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办理托管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深圳市下岗员工登记表》;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员工及所属企业3方签定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各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托管人员登记造册,并对个人资料实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依据登记资料为托管人员提供托管服务。服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组织转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为没有单位存放档案的人员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为失业救济标准的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其它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第十五条 下岗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六条 下岗员工实行报到制度。下岗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到。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予发放其次月的基本生活费;无故连续2次未报到的下岗员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托管期间下岗员工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关系:
(一)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三)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终止托管关系的人员,同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区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下岗员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明》),下岗员工和招用单位凭《下岗证明》,享受有关鼓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下岗员工凭《下岗证明》参加再就业培训,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岗证明》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下岗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下岗员工不得将《下岗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下岗员工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凡未达到《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第二十五条 下岗员工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接受再就业指导,参加转业技能培训,提高竞争就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下岗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强创业。
第二十七条 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下岗员工信息库,加强相互之间及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信息,为下岗员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