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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业油烟快速监测方法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21:0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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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业油烟快速监测方法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59号




关于饮食业油烟快速监测方法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饮食业油烟快速检测-检气管法〉有关事项的请示》(沪环保科 [200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控制饮食业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我局于2000年发布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考虑到饮食业污染源具有数量多、分布广、间歇性排放油烟、监测难度大等特点,该标准规定安装并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视同排放达标,可不进行现场浓度监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需要对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浓度进行监督监测。饮食业单位排放油烟的成分比较复杂,含有各种颗粒物质,因此,该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采用颗粒物等速采样、红外线分光光度法测定,主要适用于对油烟净化设施效率的测定。

  二、你市制订的油烟检气管监测方法,采用非等速采样、浓硫酸显色测量浓度,测量装置比较简单、操作比较简便,比较适合现场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可在你市试行。由于该方法采用非等速采样,与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原理不同,因此,这两种方法的测量结果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在对采用该方法的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应用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测,以标准规定方法监测的结果为准。

  三、在油烟检气管监测方法试行期间,你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的收集和资料的分析总结,为在适当的时候将该监测方法上升为全国统一的油烟监测方法标准作好技术准备,以适应控制油烟污染管理的需要。
二○○三年三月三日



论劳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制度的强化和实施

金占余

(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 江苏南京 211122)

【内容提要】:个别谈话教育是提高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论述个别谈话教育的强化和实施,有利于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本文在研究个别谈话教育制度构成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了个别谈话教育的四个基本环节,最终为进一步提高个别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作出了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个别谈话教育 制度 强化 实施

对劳教人员实施个别谈话教育,是对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想做好这项基本工作,既需要明确个别谈话教育的四个基本环节,也要使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终使劳教人员矫正自身恶习、服从民警管教,成为一名真正的守法公民。
一、个别谈话教育制度的概述。
对劳教人员开展的个别谈话教育,是指管教民警针对他们自身的不良心理、认知和行为等进行的,以解决劳教人员身心健康、家庭危机、经济困难等具体改造问题,而采取的一种与集体教育、分类教育等相对而言的教育改造手段。它既可以灵活机动地调动和激发每个劳教人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管教民警及时、深入地掌握劳教人员的实时情况,改变“政府要我改造”的局面为“我要为自己改造”的模式,同时适应“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时代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的管教民警在具体的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中要把握好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和分阶段进行的矫治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个别谈话教育的新方法,以求在维护所内改造秩序稳定的同时,提高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水平。
二、个别谈话教育基本制度研究。
(一)构建分管教育所领导、教育科、大(中)队三级个别谈话教育体系。
劳教所、管教科室、大(中)队领导,以及管教民警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安排每个月应对几名劳教人员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活动,如1993年8月9日司法部令第27号《司法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线管教民警每月找劳教人员个别教育谈话要在15人次以上,第四十四条指出承包民警对认定为难改造的劳教人员(如不服管教、散布反动或反改造言论、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教育改造或劳动改造、有脱逃史且有逃跑迹象等)每月必须进行4次以上的个别谈话教育。只有各级领导在具体的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中身先士卒,真正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某些基层管教民警对个别谈话教育“只求完成数量,不求教育质量”的现象才会有所遏制。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是“二进宫”以上的劳教人员和难改造劳教人员,因为这些劳教人员思想比较顽固,而且秉性好逸恶劳,为了能使自己在劳动教养期间过得舒坦,强烈希望日常纪律宽松些,生产任务更少些,劳动教养期限也能变短些。因而有的劳教人员为了逃避生产劳动,小题大做,“无病呻吟”,甚至不惜采取自伤、自残的手段来掩盖事实真相,以期满足自身的畸形欲望,这就要求管教民警要从道德和法制两个层面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二)贯彻落实双向预约谈话制度。
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是管教民警与劳教人员之间交流的有效途径,只有充分发挥劳教人员的本体和参与者地位,才能提高个别谈话教育的改造质量。自推广预约谈话体制以来,往往都是在某劳教人员出现问题要解决,管教民警临时、突然、主动地找劳教人员谈话,因而当某劳教人员被管教民警找去谈话时,一般处于消极应付的被动状态,或思维混乱,或唯唯诺诺,或情绪低落,也有个别劳教人员对此不屑一顾,认为管教民警纯粹是在装腔作调,走形式、赶过场而已。总而言之,个别谈话教育对象普遍存在揣测、防御、沮丧、对立、轻视的心理,很少有劳教人员主动对管教民警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因而大(中)队管教民警要在平时的集会、讲评之际加强对双向预约谈话制度的宣传,打消劳教人员的思想顾虑和自以为是的念头,鼓励劳教人员“有问题、有困难”主动向管教民警反映,找管教民警解决。当某劳教人员与管教民警相约谈话后,管教民警要及时安排时间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所领导同意可委托其他管教民警代谈。对劳教人员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及时处理,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而对那些借双向预约谈话来无理取闹、破坏场所秩序的劳教人员,要严肃处理,保障管教民警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管教民警在一定程度上急劳教人员之所急,则会取信于广大劳教人员,达到“立木赏金”的效果,促使劳教人员能够主动汇报自己的真实思想,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举报违规违纪现象,乃至违法的劳教人员,使管教民警能够及时地消除场所内外安全隐患,创造出和谐的改造环境。
(三)完善对劳教人员的摸底排查制度。
大(中)队组织每名管教民警对所辖劳教人员逐一进行摸底排查,对于清理出的难改造人员进行集体会诊,由大(中)队教导员(指导员)主持,相关管教民警参加,利用集体的智慧对难改造人员根据其各自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制订出具体的矫治个案,交给责任心和能力较强的管教民警负责实施,让最优秀的管教民警对最危险、最难改造的劳教人员进行攻坚突破,做到“包管、包教、包转化”。对平时表现较好,自尊心较强,偶尔犯错误的劳教人员,管教民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其适当惩罚的同时,培养其面对挫折的意志,使其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和增强矫正自身恶习的勇气,防止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念头,及时调整其改造情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让其服从管教的同时,积极改造。
(四)建立个别谈话教育亲属帮教制度。
劳教人员每个月都应以书面的形式(文盲的劳教人员口头汇报除外)向管教民警汇报自己近阶段学习改造的心得体会,利用书信、亲情电话等形式与家人进行交流,管教民警、大(中)队领导结合该劳教人员的平时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及时地把真实情况反馈到劳教人员家属手中。对于受到延期、记过、警告等处分的劳教人员,管教民警要把握因人、因事、因时而定的原则,然后决定通知劳教人员的亲属与否,以此为手段对劳教人员进行“亲情约束”;对受到减期、记功、表扬或物质奖励的劳教人员,管教民警在其与家人接见期间及时告之劳教人员亲属,加强他们双方的情感交流,让劳教人员家属看到希望的同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重做新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与亲人团聚。
(五)强化个别谈话教育检查考核体制。
个别谈话教育检查考核分为省局组织的检查考核和劳教所组织的检查考核。省局组织的检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组织劳教人员考试,问卷调查等方式。劳教所根据本所教育计划制定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局所两级的检查考核采取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其中考查的重点是工作实效如何。
当某劳教人员发生违纪违规事件后,管教民警也要“三省吾身”,反省自己对劳教人员是否尽到了一名管教干部的义务,对自己应付的工作责任,主动向组织承担;倘若所内发生突发事件(如劳教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等),相关部门(如管理科、教育科、纪委监察室等)在遵循溯及既往的原则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只要与该事件有直接关系的管教民警,无论相关责任人现在是当事人,还是过去是当事人,都要追究他们的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只有从严治警,遏制某些管教民警的不良认识(如个别谈话教育短时间看不出成效,只要完成规定的谈话记录,弄虚作假也无妨等)的目的,提高管教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而保障个别谈话教育工作良性开展。
三、强化个别谈话教育的四个基本环节
(一)个别谈话教育的准备环节。
对劳教人员实施具体的个别谈话教育之前,首先要掌握有关劳教人员的认知能力、恶习程度及其在所的改造表现等,如劳教人员中年龄大、文化程度高、经历多的认知能力可能要更强一些;劳动教养期限长和“多进宫”的劳教人员恶习程度可能要更深些;判别一个劳教人员改造表现如何,则从他认错悔过,遵规守纪,服从管教、日常学习、生产劳动以及内务卫生六个方面来衡量。管教民警在决定对某劳教人员实行谈话教育前,还要确定谈话的中心和目的,预测谈话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设计好对策,随机应变;管教民警对劳教人员的个别说服教育要力争“以德服人”,虽然管教民警的职务和身份能使劳教人员敬畏,其合法权力能使劳教人员慑服,但要使劳教人员从内心深处认可个别谈话教育,管教民警只有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树立非权力威信,加之科学的工作态度和教育方法,才能赢得劳教人员的尊重和信任,才能使个别谈话教育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选好个别谈话教育的时机。
时机对于个别谈话教育的成效来说至关重要,管教民警只有抓住个别谈话教育的适当时机,才能确保个别谈话教育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笔者认为应该继续落实苏劳教育(2002)18号《江苏省劳教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治工作的意见》中提及的“八必谈”制度,即对新入所的劳教人员必须在24小时之内谈话;对思想情绪和行为发生异常的劳教人员必须谈话;对家庭发生变故或出现困难的劳教人员必须谈话;对受到批评或处理的劳教人员必须谈话;对场所变动、调换工种的劳教人员必须谈话;对长期与家庭没有联系的劳教人员必须谈话;对生病的劳教人员必须谈话;对公检法机关来所了解过情况的劳教人员必须谈话。所谓“行为是心理的表现”,要想更好地感化劳教人员,管教民警还要推此及彼,了解劳教人员对个别谈话教育的切身感受,抓住个别谈话教育的契机,像教师对待学生一样教育劳教人员,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感化劳教人员,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挽救劳教人员,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进教育改造质量产生质的飞跃。
(三)深化个别谈话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劳教人员所处的环境,如社会环境(如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社会风气,伦理道德等)和个人所处的改造环境(如学习、生活、习艺劳作以及自身的人际关系等)都会对个别谈话教育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甚至成为左右个别谈话教育成效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因而管教民警在开展具体的个别谈话教育时要与时俱进、因时制宜,不断适应社会大环境和场所小环境的变化。
劳教所应根据不同管理等级、不同罪错类型劳教人员的改造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规章制度的力量以及激励手段,因人施教,给予劳教人员不同的等级处遇,以此来调动劳教人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达到矫正其自身恶习,感化劳教人员障碍人格,陶冶劳教人员性情,矫治劳教人员歪曲心理的目的。个别谈话教育的方法主要有:①聊天法,管教民警在与劳教人员“闲聊、扯家常”的过程中找到“相容点”(如共同的语言、兴趣、爱好等),取得劳教人员的信任后,以此为突破口,“激其痛心,温其寒心,掸其灰心”,在解决劳教人员某些困难的前提下,促使他们感到政府、社会对自己的殷情希望,使劳教人员产生“认认真真做好改造每件事,踏踏实实过好改造每一天”的想法;②激励法,当劳教人员表现较好,获得表扬、记功、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时,管教民警可以结合劳教所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强化其合理认知,使劳教人员不断进取,带动其他劳教人员也积极、主动改造;③说理教育法,绝大多数劳教人员属于青年人群,他们文化偏低,自认为看破世俗,“大道理”不但听不进、不相信,而且改造意识消极、淡薄,人生观、价值观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管教民警对他们的偏见和疑问要摆事实、讲道理,适时地对其进行诱导启发,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让劳教人员能够正确地认识和剖析自己,改正自己的不良认知;④亲情帮教法,当劳教人员家庭发生变故或与亲属产生矛盾(如妻子要离婚,父母年迈、病故,子女幼小、辍学,与亲属缺乏沟通产生误会等),管教民警可以邀请其亲属来所探望或适当地进行家访,解决他们一些燃眉之急,教育劳教人员正确对待和认识问题,稳定劳教人员的改造情绪,发挥亲情感化的作用。⑤其他方法,虽然个别谈话教育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方法,但只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促使劳教人员积极主动改造,“以无法为有法”也是最好的个别谈话教育方法。
(四)考核个别谈话教育的效果。
劳教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制度,大(中)队管教民警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教所定期组织个别谈话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效益,全面提高劳教人员的改好率,管教民警要借助各种途径,考核个别谈话教育带来的效果。古语有云,“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管教民警只有掌握个别谈话教育的真实效果,才能使个别谈话教育更为合理合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管教民警也只有明确每次个别谈话教育的具体内容,教育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及时进行经验教训总结,才能使民警对劳教人员开展的个别谈话教育更富有成效。当前的个别谈话教育要想加快科学教育改造的步伐,仍然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目标,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个别谈话教育的新思路,才能推动我国劳教事业的发展进程,保障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的繁荣稳定。

参考文献:
[1]刘国玉、于爱荣主编:《个别谈话教育导论》,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4月版。
[2]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学》,群众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1版。
[3]白焕然著:《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新华出版社出版,2003年11月第1版。
[4]江苏省劳教局编:《劳动教养工作手册》,2004年12月版。

发表于2007年第2期

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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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6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促进市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为:
  (一) 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 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种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以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种种类基金、集资、附加,以及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行政性收费。
  (三) 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
  (四) 其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的属预算外性质的资金。
  社会保险(保障)基金,在法律未对其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前,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属在绍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审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市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法章和本办法;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市计划、银行、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引导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六条 各部门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或提留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有关帐户进行统一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管理权限和规定报经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类基金、集资、附加项目的设置或取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省财政、物价及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先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再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管理员证》和《收费票据准购证》,购印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业务服务收入,其各类专项基金应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不得自行设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项目设置及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报省审批。
  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的项目设置其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前,暂按照现行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汇编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
  财政专户储存以每个会计独立核算单位为一个专户储存单位,其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在市区一家银行的同一个办事机构开立“收入”、“支出”两个帐户。专户储存单位在向市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开户许可证前,须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收入”、和“支出”帐户需报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但只实行收支一条线管理的,单位原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帐户继续保留,只能用于组织收入和定期转存财政专户即“收入”专户,另外新开设一个“支出”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的支出。各专户储存单位除设立“收入”、“支出”两个帐户外,其余帐户一律取消。
  “收入”专户用于核算按规定取得的收入,此帐户除按规定转存财政专户外,只进不出;“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开支的费用,此帐户除财政部门核拨的专户储存资金外,只出不进。收入、支出帐户严禁串用。
  第十五条 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与专户储存单位及有关银行签订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专户储存单位授权其开户银行凭财政部门签发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单位的“收入”专户划转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特殊情况时可实行即时划转。该协议应报市人民银行备案。各专户储存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报送次月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表,财政部门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核拨资金至单位的“支出”专户。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办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引导、监督和调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市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其存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统一与银行和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在保证储存单位正当用款和增值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临时调度资金用于支持市区生产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临时调度的具体办法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专户储存资金进行有偿使用所形成的利息差收入,除扣除开展专户储存工作的必要费用外,全部拨付给各专户储存单位,作为增加单位预算外资金处理。
  前款规定的必要费用的预决算,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可不实行专户储存,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其资金来源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控购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其资金来源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和程序报计划部门审批。资金来源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市计划部门应加强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制订并下达本级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的年度导向计划,做好项目与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对计划、财政、银行、物价等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再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的管理设施。
  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今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