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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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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9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质,促进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93号),结合闽江流域三明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闽江是福建的母亲河。沙溪、金溪、尤溪系闽江三大支流,是三明辖区三大水系。沙溪为三明市第一大溪,流域分布着宁化、清流、明溪、永安、三元、梅列、沙县等7个县(市、区),流域人口145.43万人,占全市人口的53.4%,流域面积11790.0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面积的51.2%。沙溪三明段平均年径流量94.0亿立方米,平均流量308立方米/秒。金溪发源于宁化安远乡,另一支流源于明溪,干流经建宁、泰宁、将乐至南平顺昌注入富屯溪。尤溪是闽江中下游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大田县南部和永安清水乡,流经尤溪县,于尤溪口镇注入闽江。三大水系是三明市重要的水资源,为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辖区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沙溪、东牙溪饮用水源保护的决议》,认真组织实施“一控双达标”、“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蓝天碧水”治理工程 ,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金溪、尤溪水质较好,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沙溪水质污染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沙溪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2001年以来,沙溪水污染出现反弹,各断面水质污染呈沿程逐渐加重趋势,特别是沙溪下游的三明市区至沙县河段污染严重。2004年沙溪10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68.3%,其中市区内的沙8(翁墩渡口)、沙9(斑竹溪渡口)2个断面达标率分别为66.7%和50.0%,沙县境内的沙10(沙县渡头)、沙11(沙县高砂)2个断面达标率为16.7%。各断面主要超标项目为粪大肠菌群、氨氮、溶解氧,表现为有机污染突出,沙溪水质正面临着富营养化问题,沙溪梅列、沙县段成为闽江流域的重污染河段。从污染因子分析表明,沙溪水质污染加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沙溪流经永安、三元、梅列、沙县4个县(市、区)人口较集中、经济相对较发达,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大。二是部分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生产废水难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治理任务仍较艰巨。三是畜禽养殖业污染日趋突出,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分布在沙溪流域的永安、明溪、三元、梅列、沙县等地,畜禽存栏量约占全市的80%以上。由于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约80%的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沙溪,成为流域水质中粪大肠菌群、氨氮两项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四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低。沙溪流域目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仅有列东、列西和永安生活污水处理厂。由于截污管网建设问题,三明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低,且处理后的外排废水仍有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总氮等4项指标超标,处理达标率仅31.7%;永安市也有部分生活污水未接入截污管网,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仅40%。五是沙溪流域梯级电站的陆续建成,造成河流流速减缓、水体纳污和自净能力下降,造成污染较加重。六是前两年干旱少雨,致使沙溪水量减少,造成水葫芦疯长蔓延,也是沙溪水质污染加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水污染加重的原因,把工作重点放在沙溪流域,以沙溪流域中污染较重的永安、三元、梅列、沙县为重点治理区域,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实施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重点的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着力改善流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经过2-3年努力,到2007年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有比较明显改善,重点污染河段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经过5年努力,使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2005年主要目标:沙溪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75%以上,金溪、尤溪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基本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进程,三明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永安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工作明显推进;开展梯级电站项目清查,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和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
四、整治任务
(一)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市环保局要针对流域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市建设和“十一五”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完成《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规划》,确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用于指导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整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1.编制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引导养殖业走持续发展道路。
2.基本完成禁建区禁养区养殖业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禁建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原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必须于2005年11月底前治理达标;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5年11月底前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场),必须立即搬迁或关闭;位于禁建区外超标排放的养殖场,要限期治理。要加强对搬迁养殖场的跟踪管理,养殖场必须搬迁到养殖业规划区,并配套治理设施,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我市以沙县、梅列、三元和永安等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3.实施生态立体种养。将循环经济理念引入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结合实际,大力推广“猪-沼-果(电、菜、鱼、菌等)”等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加强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组织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鼓励种养结合,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
5.扶持畜禽粪便资源化企业发展。要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
(三)切实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要着手实施9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9项垃圾处理工程。
2.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环境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禁止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重点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2005年底前由所在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水源的设施,针对当前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县两级部门的联动,积极拓展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结合市人大视察和环保世纪行活动,开展对水源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市建设局要指导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采取除磷、脱氮工艺,落实消毒措施,已建的要完善工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三明市区和永安市区应进行污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截流率,并加强三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切实加强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医疗废水经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地方,医疗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明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即将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防止流失和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5.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要牵头会同市发计委、环保局等部门在2005年底前完成《闽江流域三明辖区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解决乡镇垃圾处理场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要在2005年底前组织完成对沿河堆放的垃圾的清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尤溪西滨镇、沙县夏茂镇等省重点中心镇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6.实施环境整治工程。2005年底前,创建2个以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完成泰宁县大龙乡陈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组织实施梅列区碧溪河和明溪渔塘溪环境整治。
(四)巩固和扩大工业污染治理成果
1.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搬迁。加强重点工业废水监督性监测,加大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治理力度,对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达标。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扶持纳入整治计划的重点整治企业和项目,加快工业废水全面达标进程。按产业有序聚集、污染集中控制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有计划的搬迁。加强工业区、工业集中区的全面环境监管,对不达标企业立即实施污染整治,对污染严重、限期治理仍达标无望的企业应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2.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2005年对福建雪津啤酒(三明)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底前,要完成流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未领取许可证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市环保局要督促列入省、市重点污染企业名单(2005年修订)的企业, 分期分批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与省、市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联网,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抓紧建设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严格水电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市水利局要牵头并督促各县(市、区)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或编修工作,并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检查。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电项目开发必须符合流域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认证,禁止无规划地盲目开发。组织开展辖区水电开发项目清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水电站要落实必要的最小下泄流量,满足下游生态用水的需要。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3.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功能区要求,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市水利局要基本完成水(环境)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
4.落实水葫芦常年保洁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立足于防、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建立常年保洁队伍,配备专门打捞船只和专门人员,形成专人专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持责任区水面洁净。
5.治理“青山挂白”和水土流失。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实施宁化西部、清流县罗口溪流域和建宁县水土流失治理。
6、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新建3个市级生态示范区,2个以上省级有机食品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金,确保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实施
1.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主要由污染单位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
2.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省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闽江流域专项治理,三明市财政也将设立流域专项资金,沿河各县(区)政府也应安排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市直有关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安排资金的管理办法不变,安排的整治项目及金额需征求并报备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对同一整治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安排的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报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明确专项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扶持重点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要保障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并对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以及环保宣传教育等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水利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12个县(市、区)长和市发计委、经贸委、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水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国投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检查、督促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明确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整治和保护闽江流域水环境工作责任制,流域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和治理项目的实施,保证出县(市、区)界的流域断面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与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政文[2002]96号)要求,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在技术、服务和协调监督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市环保局履行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整治计划,开展项目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加强环境监测;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编制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并负责对网箱养殖污染治理进行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控制和削减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市发计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乡镇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策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乡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负责督促乡镇垃圾清理;市经贸委负责落实“退二进三”和实施清洁生产工程;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清理水葫芦、小水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矿点整顿和“青山挂白”治理;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林保护和建设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流域的无害化户厕改造;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整治的科技攻关;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整治经费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信息统一发布和定期分析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由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报。环保、水利、水文等涉水部门的监测数据,统一由环保部门整合后,定期在媒体上发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流域水质同步监测、污染物通量监测,定期公布流域水环境质量。要建立健全整治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
4.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流域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专项整治,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监察局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5.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报告制度和环保社会监督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地政府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进一步完善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环境意识,同时大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对破坏水环境、危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开展保护沙溪河的宣传活动,在沿河设置标语口号、保护沙溪河的标识性警示牌,做好日常性、直观性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沙溪河的保护意识。
五、2005年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5年7月)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对《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分解,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5年9月)
召开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沙溪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此期间,各责任单位每个月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填报《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表》(附件4),于每个月底报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于2005年9月组织开展一次督查活动。
(三)督查和巩固提高阶段(2005年10月-11月)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和沙溪流域各县(市、区)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沙溪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和提高专项整治成果。
(四)总结阶段(2005年12月)
各责任单位对开展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附件一:2005年度闽江流域三明段水环境综合整治(省级重点、市级重点、预备)项目表(三张表);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5335mzb91fj1.xls
附件二: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表。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5335mzb91fj2.doc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员工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
第四条 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外来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第五条 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以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1999年用人单位按6%、外来员工按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外来员工个人缴纳比例各提高一个百分点,此后,每两年各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各为8%止。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为外来员工建立11%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 外来员工离开厦门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或经本人申请,也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时间满1年的,其个人帐户本金一次性支付;不满1年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 外来员工户籍关系正式迁入厦门为城镇居民户口或取得蓝印户口的,从迁入或取得蓝印户口之月起,应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外来员工在原户籍地有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在组织、人事关系调入厦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转移。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但其中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规定缴费的年限和原户籍地转移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外来员工本人以退休当年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次性补缴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方可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未补缴的,其基础养老金以厦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予补缴,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凡是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一条 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外来员工本人不缴纳。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外来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60%计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5年的,按累计
缴费总额的75%计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90%计发;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支付生活补助。
已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外来员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外来员工的工伤保险按《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来员工的医疗保险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户口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外来员工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3月19日

辽阳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3号

《辽阳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13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二OO 五年七月三十日


辽阳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登记,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业协会以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密切会员之间关系,规范本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行业协会登记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是有关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协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行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制订本行业和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结合已有的行业协会数量、结构、布局等情况适时进行整合。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将应当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并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同一行业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
第十条 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 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二)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
(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单位会员不足30个的,需有本行业80%以上的单位参加);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由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决定。同意的发给批准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发起人持下列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行业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行使下列职能: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地方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或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监督会员单位合法经营;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六条 同一行业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与本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经济组织、科研机构,承认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行业协会会员。跨行业或者有两种以上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的,可分别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行业协会会员: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内的;
(二)个体工商业者在刑罚期内的。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
(三)享有本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能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领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履行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较多的行业协会,可以设常务理事会,但常务理事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不得有2人以上担任同一届协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负责人。现有行业协会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人的,应当进行清理,并在规定时限内退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会员代表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接受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和日常办公经费;
(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
(三)行业协会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理事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行业协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者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和修改章程等事项,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核准手续。
行业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变更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原因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按协会章程处理。章程没有规定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当在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现为事业单位的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向社会团体过渡,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