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时间:2024-07-12 11:2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3年6月14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贯彻了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民主革命时期青运史资料征集的重点和专题研究的规划。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次座谈会精神和所制定的规划,推动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将《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团中央希望各地充分认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历史经验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作用,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开创青运史研究工作的新局面。

  (一)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总政组织部青年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和部分地、市团委主管青运史工作的同志以及在京有关单位的同志,共六十七人。

  会议中心议题是,以中共中央致共青团十一大的祝词为指导,认真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如何开创全国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制定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

  (二)与会同志听取和讨论了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任冯文彬和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的讲话,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认为,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全团的共同努力,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了良好的开端:(1)团中央和一些省、市团委,建立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机构,专业队伍不断扩大;(2)在老一代青年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征集到一批青运史资料和文物;(3)同各个历史时期的青运老战士、青年工作老前辈,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接触并建立了联系,抢救了一批“活”资料;(4)编印了一些青运史专刊、专辑,出了一些研究成果;(5)加强了青运史的教学和宣传工作,推动了对青少年的革命传统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出了力。

  会议指出,我们的工作同党的要求、老同志的期望、全国青年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发展不平衡;对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缺乏有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会议一致认为,当前开创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具有许多有利条件:(1)党中央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十分关怀和支持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2)大批老同志退居第二线,他们有较多的时间,可为青运史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他们热情地支持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3)团中央已成立了青运史研究室,这将有利于对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4)团内已出现了一批有事业心、比较懂业务、能够埋头苦干的青运史工作者。  会议认为,现在的关键在于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青运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团委的领导同志,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征集青运史资料,研究和总结党领导的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和光荣传统,对于正确指导当前和今后我国的青年运动,帮助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共青团的建设,对于国际青年运动的交流,以及为党史的研究和编写提供必要的资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是一项与现实工作密切相关且意义深远的重要工作。

  会议指出,做好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如果我们放弃这个历史责任,那就既对不起无数革命先烈和老一辈革命家,也对不起子孙后代。随着时光的流逝,健在的老同志将逐年减少。过去我们已经丧失了大批“活资料”,如果现在再不抓紧这项工作,那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目前进行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已经成为一件刻不容缓、十分紧迫的大事。现在正处在全党开展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高潮期,我们要乘这股强劲的东风,搞好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工作。

  (四)会议一致认为,我们必须认真地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以重点征集、专题研究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题征集研究的规划。特别注意抓好青运史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及其活动,把主要力量放在立准专题资料上。

  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并就各省、市、自治区承担的专题征集和研究任务初步达成了协议。会议要求各地在会议结束之后,进一步协商研究,于今年六月底以前,把征集研究专题和完成时间、形式、承担者确定下来。每个专题都要按期写出结论性的综合研究报告,并附上全部有关印证材料的复制件或目录。

  (五)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

  (1)团省、市、自治区委要有一名书记分管青运史工作,把青运史工作列入团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要经常从指导思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当前要积极充实和加强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力量。会议指出,有党就有团,就有党领导的青年运动,征集、研究青运史资料,是长期的、繁重的任务。为此,各地都要建立和健全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班子,直接从事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不要把它搞成一个行政部门。配备的专职人员,要专职专用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关心从事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同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至于青运史研究工作人员的学术职称问题,应同党史资料征集部门、其他教学研究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统筹予以解决。

  (3)切实解决经费问题。团省、市、自治区委要为青运史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可靠的经费保证。

  (六)会议认为,做好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必须有一支由从事青运史工作的专职干部、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成的三结合队伍。

  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注意挑选和培养那些事业心强,比较熟悉或愿意学习钻研党史、青运史,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从事青运史工作。他们担负两方面的任务,一是直接查阅、考订、核实、鉴别、整理青运史资料和进行研究工作;二是做大量的组织工作。主要是把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进行青运史研究。这些同志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加强政治和专业理论的学习与修养,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水平,树立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作风。

  大家一致认为,曾经从事或领导过青年运动的老同志是我们青运史工作的依靠力量。我们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同他们建立联系,向他们请教,并在写作上为他们创造方便条件。要注意邀请老同志参加一些青少年的活动,以丰富他们晚年的精神生活。

  会议还认为,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同他们进行分工协作,是搞好青运史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取得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要加强同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社会科学院、大专院校、报刊和出版社等单位的联系。注意发挥这些单位热心于青运史工作的同志的积极性,同他们商定研究的专题,邀请他们共同拜访老同志,参加历史问题讨论会,提供青运史工作的信息,组织他们承担任务。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

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在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0%;

(二)在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净收益中提取25%;

(三)在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中提取25%;

(四)在市直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5%;

(五)在当年财政超收部分中提取5%;

(六)在纳入一般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25%;

(七)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提取10%;

(八)偿债准备金孳息收益;

(九)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按规定应由市财政直接偿还的债务;

(二)经批准需偿还或垫付尚未产生收益的项目债务;

(三)偿还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第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偿债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管理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长沙市政府偿债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长政字〔2001〕9号)同时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