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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6:1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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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推动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方行为,我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临床工作时参考。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反映。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处 方 常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目 录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404084403.xls
二○○七年三月





前 言

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发布《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为方便药品名称的查询使用,并规范处方药品名称,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特编写《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供临床医师、药师和护士参考。

《目录》编写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药典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并参考了《新编药物学(第十五版)》和全国数十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处方集。共收录26大类93个亚类的1029个药品,其中单一成份药品为1009个,复方药品(制剂)为20个。对《目录》有以下几点说明。

一、《目录》主要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编写,目的在于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临床用药医嘱的药品通用名称,故只收载了医疗机构较常用的药品通用名。

二、《目录》中收录的药品名称系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带有盐基、剂型和规格。医疗机构在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制定药品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以及医师在书写处方和用药医嘱时,应符合《办法》和药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目录》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为目前临床常用的西药药品通用名称,未收载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这些药品名称应依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书写。

四、《目录》将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标委农[2007]3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协会,认监委、总局有关司(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更好地把总书记提出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健全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质量安全控制。为此,就全面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十一五"期间,要继续联合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以支撑与服务农业的相关标准为补充,着力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的技术水平,加大重要标准的实施力度,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抓好产地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安全控制和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诊治等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延长农业的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增值,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抓好精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深加工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培育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品牌农产品,突出保护好我国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农产品,形成"精品项目",发挥示范区的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要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广"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农户"等示范区的建设模式,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到"十一五"末,示范区由"十五"期间平均每个县1个增加到每个县5个左右,扩大示范面积和示范领域,实现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实施标准化生产。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平,完善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以控制农产品、加工食品卫生和质量为重点,加快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等环节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当前,重点在食品安全标准清理的基础上,抓好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1141项国家标准和1322项行业标准的修订。到"十一五"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使我国食品标准的标龄由现在的平均12年降低到4.5年,制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之内,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我国食品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突出抓好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要求,食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新技术、新资源、新型转基因等农产品、食品方面标准的研制。
  要逐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标准制修订的应急机制。特别是针对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突发事件,要从使用情况信息的收集入手,开展分析和研究,并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建立快速应对机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适用性,为准确、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依靠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农业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对涉及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项目,要作为重点,优先立项,给予支持。要重点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检测技术、转基因产品、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追溯和召回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跟踪食品安全重大项目的研究,重大科研项目要突出标准制定,形成标准的早期介入、积极跟踪的有效机制。研究成果一旦具备成为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条件,力争同步转化为国家标准,解决食品领域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的生产加工条件、膳食结构和生活习惯等多项因素,积极吸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的成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

  四、抓好食品标签标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标签标识制度,不但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明确可靠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食品监督检验部门实施监督检验、履行执法职能的技术依据。今后一个时期,要把食品标签标识的标准制修订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开展食品营养标签、转基因食品标签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把食品标签标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使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公开透明、清晰明了,能够让消费者看得懂,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可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涉及安全卫生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污染物、致病微生物、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转基因产品等新技术产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动植物检疫规程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扩大检测方法标准的覆盖面和与限量标准的匹配性。开展具有灵敏度高、准确性好、国际公认的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方法标准的研制,使其能够利用现代分析仪器和技术,进行多组分同时检测,提高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实现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发展高效快速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技术的筛选方法标准,推动检测方法标准在生产、加工和收购现场的应用。

  六、积极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增强我国食品农产品竞争力。建立健全国外技术法规评价体系,对国外技术法规草案中涉及我国企业利益的技术内容加紧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我方意见,提前消除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要求。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2010年前完成一批食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对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积极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指令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快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重要标准,有效保护国内农业和食品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同时,要重点抓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ISO22000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提高我国食品企业的竞争力。

  七、加快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发挥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互联互通大平台,实现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尽快整合国内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信息资源,实现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与国内各行业、各地方的链接,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等问题。在现有国家基础性农业标准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平台的服务面,开发标准化信息平台的服务新功能,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继续与各主要贸易国共建双边技术标准资源共享平台,为广大农民和企业提供贸易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方面信息,减少双边贸易摩擦,提高平台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为广大农民、消费者和企业服好务。

  八、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以特色、优势产品为重点,实现标准的国际突破。加大食品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尽快转化为我国标准,到"十一五"末,力争实现食品标准采用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提高到85%,以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水平。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加快食品标准领域的自主创新,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力争使我国的白酒、茶叶、中药材、粮食、蜂王浆、花卉等方面的优势产品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强我国食品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我国食品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走上国际舞台创造条件。

  九、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在现有18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配合农业、商务、税务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加强质量监测。切实抓好场地环境卫生、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包装材料、运输器具、仓储设备等标准的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溯源制度,指导种养殖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标准的监管,规范初级农产品的分等分级,促进农产品贸易,实现优质优价,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十、抓好餐饮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以餐饮业环境卫生要求、餐饮业术语、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业服务质量要求、餐饮业配送服务为重点,建立重点突出、定位准确、相互协调的,服务基础标准、质量标准、资质标准、信息标准、环境卫生控制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相配套的餐饮服务标准体系,为确保饮食的安全和卫生,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有效保护人身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广泛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广泛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各类农业和食品安全等重要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标准化培训,特别要加强过程控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力度。帮助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掌握标准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自觉按标准组织生产;推动工作基础好的大型企业利用标准化手段上规模、上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并发展农业和食品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宣贯活动,增强广大农民、企业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引导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人人讲标准、用标准,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开透明、多方参与、以科学依据为基础的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依靠各级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1号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供港澳蔬菜的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场”是指有固定连片种植场地或者适当规模的室(棚)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场所。

本办法所称“收购站”是指有固定场所和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供港澳蔬菜加工点或者加工企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的菜场、收购站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的蔬菜不得输往港澳。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菜场、收购站的注册登记的审批与发证工作;其下属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所在地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菜场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二)300亩以上的固定连片种植面积或者适当规模的室(棚)种植面积,足以生产出相应数量的供港澳蔬菜;

  (三)有专用的农药保管仓库,适合农药存放;

  (四)设有专职植保员,负责对菜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施药培训以及供港澳蔬菜的农药残留控制工作;

  (五)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农药的采购、保管,有农药购进、领取以及使用记录。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收购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清洁、卫生的收购场地,适合蔬菜收购加工;

  (二)有固定的菜农提供货源,菜农的菜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有提供货源菜农的名单;

  (三)设有专职植保员,负责对提供货源菜农的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施药培训以及收购供港澳蔬菜的农药残留控制工作;

  (四)对固定货源菜农有健全的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菜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蔬菜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菜场有效的租地合同复印件;

  (二)菜场经营者、场长、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菜场制定的农药管理制度;

  (四)农药安全使用保证书。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收购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收购蔬菜验收管理制度(须规定自查农药残留条款);

  (二)收购站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购站与提供蔬菜货源菜农签订的有关生产、收购合约及提供蔬菜货源菜农名单;

  (四)收购站制定的农药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经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对申请菜场、收购站进行实地考核,初审合格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下属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报批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给予注册登记编号,发给注册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由初审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申请菜场或者收购站。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注销手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资料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内获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每月至少一次派员到菜场、收购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菜场、收购站的周围环境及状况、管理人员情况、种植面积及田间蔬菜品种和生长情况;

  (二)田间蔬菜病虫害情况;

  (三)菜场农药购买、存放、领取及使用情况;

  (四)菜场采收蔬菜情况及供港澳记录;

  (五)供港澳蔬菜系挂标识情况;

  (六)菜场、收购站自查蔬菜农药残留情况;

  (七)抽取菜样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八)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陆运供港澳蔬菜实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卡》(以下简称《监管卡》)和《供港澳蔬菜农药使用报告单》(以下简称《农药报告单》,附件4)管理制度。《监管卡》分黄卡和白卡,其分别为收购站用卡(附件2)和菜场用卡(附件3)。

《监管卡》和《农药报告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附件格式印制。

菜场、收购站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菜场、收购站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核发《监管卡》。菜场、收购站应当在供港澳蔬菜发运的当天如实填写《农药报告单》。

《监管卡》和《农药报告单》第一联均由运菜司机随车携带,供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七条 菜场、收购站应当在每年2月份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所辖地区内菜场、收购站进行年审,填写《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年审考核表》(附件5)和《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年审情况登记表》(附件6)。

  经年审考核合格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资格继续有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

  菜场、收购站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年度审核申请的,按自动放弃注册登记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菜场、收购站应当按照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禁用的剧毒、高毒农药。菜场、收购站使用的农药必须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来源于有合法资格的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供港澳蔬菜的出口企业应当从已取得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资格的菜场、收购站组织货源。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报检:

(一)已取得注册登记的菜场生产的各类蔬菜;

(二)已取得注册登记的收购站收购的瓜豆类、根块类、茄果类、香辛类蔬菜以及椰菜、花椰菜、西兰花、大白菜(韶菜、黄芽白)等少量生产期长的球型叶菜和花菜类蔬菜。

  第二十二条 供港澳蔬菜应当在农药安全间隔期之后采收,并经菜场、收购站按照规定自查确认其符合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供港澳蔬菜的包装物上应当系挂统一内容格式的标识(附件7)。各菜场、收购站的标识应当送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查检验,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情况,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第二十五条 用于供港澳蔬菜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出口企业、菜场、收购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让、借用《监管卡》的,收缴并停发《监管卡》15天;

  (二)收购登记菜场以外蔬菜供港澳的,或者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采收蔬菜供港澳的,或者由于管理不善使蔬菜受周围环境污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收缴并停发《监管卡》30天;

  (三)同一年度内两次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的,收缴并停发《监管卡》60天;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的,收缴并停发《监管卡》180天;

  (四)使用禁用农药的,收缴并停发《监管卡》;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收缴并停发《监管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

2.《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卡》(黄卡)格式

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卡》(白卡)格式

4.《供港澳蔬菜农药使用报告单》格式

5.《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年审考核表》格式

6.《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年审情况登记表》格式

7.供港澳蔬菜标识内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