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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5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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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切实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附件: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宗旨是: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6年秋季本市普通高校在沪招生计划约10.21万人,其中本科约4.96万人,高职、专科约5.25万人。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已由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在沪报考对象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本市引进人才子女、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

  (三)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及蓝印户口转为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五)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返沪考生;

  (六)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地生源应届和2005届毕业生;(有外省市高中毕业生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表1)

  (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中专、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外省市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中职校名单详见附表2)

  (八)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考生从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九)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考生高一年级(或高一年级前)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十)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考生户口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十一)父母双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单位等在沪工作的职工,考生是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须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具证明)

  12、梅山、大屯、鲁中等单位职工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

  13、其他特殊情况。(第(八)至第(十三)项的具体情况见附表3)

  四、志愿填报

  2006年高考志愿的填报方法与2005年的方法不同,2006年为分次填报。第一次填报:5月初,填报本科和艺术类专科;第二次填报:7月底至8月初,填报一般高职、高专。此项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五、考试与录取

  (一)本市2006年6月份统一考试类别与科目

  

  报考类别

  科目设置

  本科

  3+综合+1

  高职、专科

  3+综合

  

  1、表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6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上述6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的“1”,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课程中的1门,称为相关课程。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1门。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之间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须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二期课改”的情况,2006年对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和综合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5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相关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三校”毕业生在本市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5年一致,具体是: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统一招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3+2”,其中“3”为适合应届“三校”毕业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两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三)本市2006年录取办法与2005年基本一致,具体是:

  1、“综合能力测试”原始分为150分,2006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6年本市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实行与本科批次相同的录取办法进行统一录取。

  5、2006年开始试行由高中学校提供考生综合评价情况表,供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参考的办法。

  (四)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除继续保持往年各项鼓励措施外,2006年对第一、二志愿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在向外地高校投档时,各加20、10分投档(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决定。

  (五)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任何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六)本市各招生高等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各高校(含中央部属院校)的招生章程在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前应送市教委审核。

  六、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加分内容,详见附表4。

  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6年试行“自主选拔招生改革”。改革旨在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具体方案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报教育部批准后,另行公布。

  八、2006年,本市有6所高校(即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对部分报考该6所高校高职、高专层次的考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具体方案由该6所高校另行公布。

  九、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十、本市普通高职、专科2006年5月份招收“三校”应届毕业生的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一、本办法各有关条款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的《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十二、除法律和教育部等有新规定外,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

  二○○六年二月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武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

  (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者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农产品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

  (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一)申报前3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前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QS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四)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物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公布当年武汉名牌产品评选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武汉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所在辖区不明确的,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

  (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综合评价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武汉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提出异议。经专业委员会确认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第十三条 经公示征求意见确定的评选名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武汉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且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给予50000元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奖励政策。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科技发展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府采购、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应当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武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抄送市统计局备案。

  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名牌推进办公室调查核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伪造、冒用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二)扩大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三)被暂停或者撤销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武汉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应当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参与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外,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进行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经贸委
管理的国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科研机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93)第22号〕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不执行《科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制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执行原制度。为实现工业制度与原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工业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调账原则
转制科研机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工业制度”)及《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对2000年1月1日以前按《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核
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转制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制度的要求对2000年年初科目余额进行转账,转账事项应作为2000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2000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1.“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预付合同款”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预付合同款”科目,但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调账时,应将“预付合同款”科目余额转入“预付账款”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4.“库存材料”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调账时,应对“库存材料”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原材料的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将属于包装物的部分转入“包装物”科目;将属于低值易耗品的部分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5.“科技产品”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科技产品”科目,但设置了“产成品”科目。调账时,应将“科技产品”科目余额转入“产成品”科目。
6.“对外投资”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对“对外投资”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投资”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但核算内容和方法与原制度不同。调账时,应首先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原值与评估确认的净值之间的差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直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或沿用旧账,并按原值与评估确认的净值之间的差额,从“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设备购置基金)”、“事业基金”科目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8.“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9.“借入款项”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借入款项”科目,但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调账时,应对“借入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10.“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合同预收款”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合同预收款”科目,但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合同预收款”科目余额转入“预收账款”科目。
12.“其他应付款”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3.“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但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转制科研机构应在本科目下分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付社会保障金”明细科目。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
置的相关明细科目。
14.“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但设置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调账时,应对“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税金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将属于教育费附加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15.“应付工资”、“预提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预提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以上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6.“事业基金”和“固定基金”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事业基金”和“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调账时,应将“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下同);将“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17.“专用基金”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专用基金”科目。调账时,应对“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修缮基金的部分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将属于设备购置基金的部分转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中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部分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
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其余部分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属于医疗基金的部分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属于住房基金的部分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将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部分转入“风险准备”科目;将其他基金转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18.“财政补助结存”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财政补助结存”科目。调账时,应将“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9.“拨入专款结存”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结存”科目。调账时,应将“拨入专款结存”科目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20.“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由于“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21.“事业结余分配”和“经营结余分配”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事业结余分配”和“经营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调账时,应将“事业结余分配”和“经营结余分配”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2.“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由于以上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23.“拨入专款”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科目,拨入专款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由于“拨入专款”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24.“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和“科普活动收入”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科研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和“科普活动收入”科目,但设置了“技术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科研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和“科普活动收入”并入“技术收入”科目核算,“试制产品收入”在“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由于以上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25.“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由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26.“附属单位缴款”、“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附属单位缴款”、“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以上科目核算的业务均属内部往来事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有关科目核算。由于以上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27.“其他收入”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其他收入”科目,其他收入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分别核算:利息收入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捐赠收入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投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其他部分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由于“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
调账问题。
28.“经营收入”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经营收入”科目,经营收入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分别核算: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其他经营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由于“经营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29.“拨出经费”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拨出经费”科目。对于内部经费划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对于国家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转拨的经费,母公司在收到这笔经费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转拨给子公司时,应冲减“其他应付款”。由于“拨出经费”科目年末
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0.“拨出专款”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拨出专款”科目。对于内部资金划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对于国家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转拨的专项资金,母公司在收到这笔资金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转拨给子公司时,应冲减“其他应付款”。由于“拨出专款”科目
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1.“专款支出”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专款支出”科目,专款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或其他有关成本类科目核算。由于“专款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2.“事业支出”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事业支出”科目,事业支出中的收益性支出通过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事业支出中的资本性支出通过有关资产科目核算。由于“事业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3.“经营支出”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经营支出”科目,经营支出中的收益性支出通过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核算;经营支出中的资本性支出通过有关资产科目核算。由于“经营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4.“所得税”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所得税”科目,但核算方法与原制度不同。工业制度将所得税作为损益类科目处理。由于“所得税”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5.“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转存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资金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由于“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6.“科研成本”、“技术成本”、“试制成本”、“学术成本”和“科普成本”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科研成本”、“技术成本”、“试制成本”、“学术成本”和“科普成本”科目,但设置了“科技开发成本”和“技术服务成本”科目。“科研成本”和“试制成本”通过“科技开发成本”科目核算;“技术成本”、“学术成本”和“科普成本”通过“技术服务成
本”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试制成本”科目余额转入“科技开发成本”科目。由于1999年度“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学术成本”和“科普成本”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7.“经营成本”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经营成本”科目,经营成本通过“生产成本”等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经营成本”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等科目。
38.“研究室(车间)费用”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研究室(车间)费用”科目,研究室(车间)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由于“研究室(车间)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9.“管理费用”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由于“管理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40.“财务费用”科目
工业制度也设置了“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不同,利息收入等也在本科目核算。由于“财务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41.“税金及附加”科目
工业制度没有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科研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和科普活动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三、会计报表
转制科研机构2000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工业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2000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工业制度的规定编制。
转制科研机构2000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度“收入支出表”的“期末累计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工业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2000年的“利润表”应按工业制度的规定编制。



20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