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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气垛支架》等二十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0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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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气垛支架》等二十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气垛支架》等二十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信息研究所:
《气垛支架》等二十八项行业标准,业经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如下:
强制性标准:
1.《气垛支架》:MT645—1997;
2.《摩擦式金属支柱》:MT646—1997(代替MT5—74,MT70—83);
3.《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MT654—1997;
4.《煤矿用特殊型铅酸蓄电池》:MT658—1997;
5.《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技术条件》:MT668—1997;
6.《煤矿用阻燃钢丝绳牵引输送带技术条件》:MT669—1997;
7.《煤矿井下牵引网络杂散电流防治技术规范》:MT670—1997;
推荐性标准:
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滚筒与相邻槽形托辊组之间的距离计算公式》:MT/T645—1997;
9.《中心单链刮板输送机刮板》:MT/T152—1997(代替MT152—87);
10.《煤矿用设备开停传感器》:MT/T647—1997;
11.《煤矿用胶带跑偏传感器》:MT/T648—1997;
12.《煤用喷射式浮选机技术条件》:MT/T649—1997;
13.《煤用斜叶轮浮选机技术条件》:MT/T650—1997;
14.《煤用跳汰机清水性能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T651—1997;
15.《煤用浮选机清水性能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T652—1997;
16.《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托辊组布置的主要尺寸》:MT/T653—1997;
17.《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托辊轴承技术条件》:MT/T655—1997;
1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机架型式与基本尺寸》:MT/T656—1997;
19.《煤矿用输送带机械接头技术条件》:MT/T318—1997;
20.《TLL型立式刮刀卸料离心机》:MT/T657—1997;
21.《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包装通用技术条件》:MT/T150—1997(代替MT150—87);
22.《GXS细粒分级筛》:MT/T659—1997;
23.《煤用分选设备型号编制方法》:MT/T154.7—1997;
24.《煤用振动筛规格尺寸系列》:MT/T660—1997;
25.《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T661—1997;
26.《滚筒采煤机喷雾降尘用喷嘴基本尺寸》:MT/T662—1997;
27.《煤矿用反井钻机产品质量分等》:MT/T663—1997;
28.《煤矿用反井钻机钻杆》:MT/T664—1997。
上述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地址:北京东四6条69号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内)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195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
一、附件提到的第二起案件,本国人常效武的判刑问题,常效武订婚后而与越侨曾群芝同居。仅是一私通奸关系,对此双方未婚而发生性行为,可以不判处徒刑的。
二、附件提到的第三起案件,本国人李森因对其妻邓珍玉(越侨)一贯虐待,并将其肋骨打断,造成重大伤害、原审法院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似显轻些。
此复

附:外交部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请研究的函 1954年2月17日 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我部接到云南外事处报告有关处理越南侨民与本国人婚姻纠纷的案件6件,据中央内务部函复意见,此问题与你院部有关,故现将情况抄转你院部,希予研究并请将意见函复我部。

附件:云南外事处1953年8月业务工作有关外侨婚姻纠纷案件报告(节录)
(六)本月内处理外侨婚姻纠纷案共七起,都系越侨,其中昆明越南办事处干部王明芳一案,将专案报部,其他六起情况如下:
(1)越侨马素珍与中国人周国生通奸,周系一建筑工人,曾在1948年结婚,自今年1月与马通奸后,即将原妻遗弃,今年7月经路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给周国生以训诫处分,但此后马与周仍继续同居,又经工会一再予以批评教育,但周国生继续坚持错误,工会将该案送省人民法院处理,省法院拟判周国生徒刑一年,征求我处对越侨马素珍的处理意见,经我们调查该案主要应由周国生负责,且考虑马素珍犯法行为的造成,其部份原因系由于其生活无所依靠,又系越侨,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性也认识不够,且系初犯,故可从轻处理,对其予以训诫处分,并令其与周国生解除非法的同居关系,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2)昆明市越侨曾群芝,原嫁一中国旧军官,1951年离异,后即与一中国工人常效武同居,但常早已与人订婚。去年12月常即与曾群芝脱离同居关系,今年2月与其未婚妻金立仙结婚。现曾群芝告常于解放前在上海即与其结婚,现又重婚,要求法院处理。但经市法院调查,曾群芝所称在解放前即与常效武在上海结婚不合事实。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故不能以重婚罪判处。对常效武拟判徒刑三个月,缓期半年执行。市法院征求我处对曾群芝的处理意见,我处认为曾群芝并未与常效武结婚,而故意编造事实,欺骗政府,应予以批评教育。
(3)越侨邓珍玉,于1947年嫁与中国人李森,婚后一贯受李虐待,感情恶劣,在解放前因不堪忍受李之打骂自称曾自杀过3次。近日忽遭李森毒打,手脚胸部均被打青,胸部肋骨被打断一根。邓珍玉向市法院控告,请求判决离婚,男方负责替他医伤,双方有小女孩一,方七岁,邓珍玉要求在离婚后仍由自己抚养,小孩生活费由男方负责。市法院处理意见,双方准予离婚,李森判处徒刑一年半,并给女方医药费50万元,所生小女孩暂由女方抚养。我们同意市法院意见,于离婚并由男方负责从速治愈女方之伤。女孩一人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应由男方暂时照顾女方母女生活,俟女方能独立维持生活时,可按实际情况再行处理。李森判刑问题,因系中国人,由市法院决定。
(4)越侨黄桂英,解放前曾两度嫁与中国商人及地主为妾,解放后作舞女维生,今年4月与一中国商人伍少峰同居,伍有妻室儿女在云南保山,6月伍之妻自保山来,因此发生纠纷,后经云南越侨联协会调解,黄桂英与伍少峰已脱离同居关系,最近黄桂英又向法院控告称,伍少峰在与其同居时间共同开设一咖啡店,账务手续不清,且称已有身孕,须由伍负责。对该案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关于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债务纠纷,因过去双方已协商,目前可在原协商基础上由市法院酌情调解,如黄桂英经医生证明确已怀孕,则其将来所生小孩,应按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子女之条例处理,伍少峰对所生小孩在法律上仍有抚养的义务。对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同居关系,应宣布其为非法,双方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对黄桂英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对伍少峰由市法院按一般中国人情况判处。
(5)越侨刘子恒娶妻中国人李文英,刘系一技术工人,双方感情恶劣,已由区政府判决离婚,共有子女五人,区政府决定,女方抚养两人,男方抚养三人。男女双方本已同意,但离开区政府刘子恒则矢口不认,声称五个孩子全由他抚养,否则他一个也不要,以此与女方为难。后经我处给刘子恒予以教育,双方已按区政府意见处理。
(6)越侨阮利和声称其夫越南人张玉忠系一反革命分子,1950年被捕,1952年送回越南,现要求判处离婚,我处正在调查其所称是否事实,如系事实,拟批准其请求。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第162号)及《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9号)、《乌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乌海政办发〔2008〕3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廉租住房租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是廉租住房租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售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的初审工作;各区房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租售方式的确定、审批、汇总等上报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严格按照“租售并举、以售为主”的原则,并采取保障对象按所属区域“自愿申请、自选租售”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条件及分配顺序。
(一)优先保障棚户区低保户中将原有住房已交区政府拆迁后,成为无房户的家庭;
(二)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
(三)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售价格标准
(一)租住廉租住房。
1、实物配租房以“实用型”小户型为主,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承住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2010年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建筑面积。一次性按年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优惠年租金总额的20%。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建委测算后报价格部门核定执行。
(二)购买廉租住房。
1、对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按当年建造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产权。2009年我市的廉租住房价格1250元/㎡ 。
(1)棚户区神华职工低保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400元/㎡,神华补贴资金26000元/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2)棚户区普通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的廉租住房资金400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2、每个保障家庭仅限定配租或购买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3、廉租住房售房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新建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归各区人民政府所有,由区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并安排租售给本辖区的保障对象居住。
(二)廉租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批程序执行《乌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的审核程序。
(三)实物配租房的分配。
1、各区房管部门将当年可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数、房屋地址和户型面积在媒体上公布,做到政策透明、公正公开。
2、廉租住房租售实行分批轮候制度。
3、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居民所在办事处应及时告知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建设部门,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4、保障对象的配租资格被认定后,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房。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转为发放租赁补贴,区房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配租房。
5、保障家庭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在一、二层楼居住,其余楼层由区房管部门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四)签约和交接。
1、已选定房屋的保障对象应根据所辖区域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售合同》。实物配租住房合同中应载明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出售的廉租住房要载明销售价格、产权权属等内容。
2、《廉租住房租售合同》要进行公正。
3、各区房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签发《入住通知书》,交接住房钥匙。
(五)复查。
1、以实物配租方式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房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六)退出。
1、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⑴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⑶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⑷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3、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暖等各项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住房的用途。
保障对象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在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保障对象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