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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5:3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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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730元和4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130元和5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3月25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5440               573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4810               499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4830               502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460               3590

航空汽油(标准品)               5600               590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6930                        6260

  天津市          6485                        5745

  河北省          6485                        5745

  山西省         6555                        5800

  辽宁省         6485                         5745

  吉林省          6485                        5745

  黑龙江省        6485                         5745

  上海市         6500                         5750
 
  浙江省          6540                          5800

  山东省         6495                          5755

  湖北省         6510                         5770

  湖南省          6550                         5830

  河南省         6505                          5765

  海南省         6630                          5880

  广东省         6565            6795            5815

  广西自治区        6630                          5880

  宁夏自治区      6490                          5745

  甘肃省        6470                         5765

  新疆自治区      6265                           56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500                         5760

  南京市         6500                          5750

  合肥市        6505                          5765

  福州市         6540                         5790

  南昌市         6505                         5765

  成都市         6705                        5980

  重庆市        6690                         5945

  贵阳市        6665                           5905

  昆明市       6695                          5935

西安市        6470                          5755

  西宁市       6435                           577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以原宝山县和吴淞区的行政区域为宝山区的行政区域。为稳妥地做好建立宝山区的工作,保证宝山区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的原则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宝山县和吴淞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宝山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任命或任命。

三、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集,主持预备会议。
四、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1990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1988年6月4日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税收工作为中心,以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为目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8〕129号)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不断更新培训理念,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质量,加强保障建设,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为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全面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文化素养为主要内容,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以促进税收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为主线,加强分级分类指导,确保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抓好领导干部培训
  以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视野宽、思路宽、胸襟宽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税务总局将继续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地市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国税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国税系统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司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培训班,以调训等方式加大对全国税务系统司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所属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突出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税收管理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

  (二)扎实推进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税务总局将陆续出台规范初任培训的相关制度,举办初任培训规范化研讨班,强化初任培训的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税务总局将配合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新政策法规的实施,举办一定规模的基层培训教师和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将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省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推动和支持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认真做好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相结合工作。要按照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指导地(市、州)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详细的基层一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综合运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收政策法规培训和从事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信息化等岗位人员的集中培训,扎实推动基层干部按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区分的分类培训,完成基层一线干部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的任务。

  (三)抓紧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系统内外培训资源,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税务总局将制定并实施中长期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继续在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等高校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四)创新培训者培训

  税务总局将举办省(区、市)和地市税务机关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省局、地市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培训班,教育培训项目主管人员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培训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建设一流师资和科研队伍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师资人才培养规划,组织8期师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提高各类师资业务素质和培训技能。完善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建设,指导省局师资人才库建设。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拔一批优秀的税务干部进入师资人才库,重点培养,提高其适应税收业务培训需要的能力。

  (五)认真做好有关考试工作

  为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于2009年3月底在全国税务系统对稽查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考试,为今后稽查岗位人员确定职位等级提供依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稽查岗位人员考试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岗位人员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严密组织,切实做好相关考务工作。要根据机构改革以后教育培训工作调整新情况,认真做好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工作,并积极鼓励协助税务干部参加注册会计师、综合司法等资格考试。

  (六)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不断提炼税务组织的愿景。税务总局将研究制定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指南和评估体系,以行动学习和观摩的方式组织学习型组织建设研讨班,总结各地学习型组织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税收业务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

  二、加强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七)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加大资源整合,规范税务总局直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名称。要配齐配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税务总局将筹建反避税、纳税服务等10个教学研究中心,努力促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研究能力的提高。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的要求,制定本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规划。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制定完成各自教学工作意见,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要求,推动西藏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的新建工作,推动广东省、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的改建工作,推动山东省、四川省税务干部学校教学场所改造等项目论证立项工作。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等在建(改)培训机构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加快进程,强化管理,保证质量,尽快形成新的干部教育培训功能和保障能力。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数字化网络校园建设,完善对本地区实施远程培训的基本功能。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干部培训机构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可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各类高校以及境外培训资源,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任务。

  (八)加强课程开发和教材体系建设

  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发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大系列,包括反避税、税收专项检查、纳税服务、税务审计、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统计分析、电子税务稽查、所得税管理、房地产评税等9个专业32门特色培训课程。修订、完善X+Y+Z系列教材中的相关教材,包括《国税征管实务》、《地税征管实务》、《纳税评估》、《税收分析》、《反避税理论与实践》、《增值税实务》、《消费税实务》、《营业税实务》、《税收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会计基础知识。税务版》、《财务会计。税务版》、《小企业会计。税务版》、《成本会计。税务版》、《税务教育培训实务》、《税务英语》等纸质教材,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配套读物和电子化教材。结合教材体系建设,研究建立适应税务岗位素质能力体系的培训试题库。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编写具有本地区特色的补充教材和案例教材。

  (九)加强远程培训平台建设

  税务总局将积极推进税务远程培训工作,筹建税务总局网络学院,为广大税务干部在岗自学提供充分的课件资源和互相交流的平台。各地已经开发应用的网上学习系统,应及时更新学习内容,丰富网络学习资源。要借助远程培训平台实现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推广完善电子化学习档案,加强培训项目管理和学籍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管理

  (十)加强规划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推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把握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制定各类培训规范,加强对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培训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各地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落实。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

  以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各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基层培训教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充实和完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

  (十二)强化考核评估

  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对领导班子重点考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中心组学习、干部脱产培训、在职自学等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对教育主管部门重点考评是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本级税务机关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是否尽职尽责地保障干部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分级分类选派培训对象,是否开展培训需求调查,是否对干部培训过程进行督查,是否评估干部培训成果,是否建立干部培训档案等。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要围绕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考核。税务总局将继续于年底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和培训项目质量,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本系统基层一线干部的脱产培训实施情况。

  (十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人才兴税思想,把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不断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广大教育培训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团队意识,积极研究制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增强培训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将随时收集各地调研报告,继续举办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论坛,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党委、人事、监察、巡视和业务部门,积极理顺关系,以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培训机构要准确领会和贯彻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把握并努力满足广大税务干部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共同推进税务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