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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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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规划》)在我市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项目建设和粮食增产任务,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市、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联合投资建设。根据各区市县在全省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安全,大连市成立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大连市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在区市县领导小组领导和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为当地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各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市、区市县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在本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实施进度及效果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田间工程项目、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等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等。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和任务下达,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等的审批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等。
  (四)水利部门配合农业、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规划、设计的编制,负责对田间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水利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七)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审计。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2009—2020年)》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向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上报下年度本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国家、省相关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区市县修改完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经审核后予以批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和各乡镇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和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符合相关规划。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为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具有时效性,各区市县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主要建设工程进行单项设计,并编制施工图。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由各区市县编报、大连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均由公开招标产生。所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过程由该区市县项目领导小组指定当地有《招投标法》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督。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县级初验后,由各区市县上报请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根据复验情况,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向市项目领导小组和辽宁省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级复验后申请省级终验。竣工验收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省有关部门。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的管理。
  (一)档案管理。年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各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申报资料、审批资料、财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固定资产移交资料等要分门别类、规范整理,以备查验。
  (二)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田间工程尽可能移交至农民手中,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至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工程养护使用管理制度。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区市县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各项工程的建后管理制度。对建成项目,要形成项目建设成果表,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图。大连市和各区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建成项目数据库,对建成项目建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区市县为单位,细化到乡镇,并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后,向国家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占总投资的80%,中央补助投资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我市的20%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市政府协调解决,超标准部分由项目区市县自行解决。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两级项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本级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六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七条 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及检测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项目区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区市县依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更加详细、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十、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

  十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与原登记从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在1年内只能办理1次变更登记。

  十六、发证机关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

  十七、安全评价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记录将作为其续期登记的基本依据。

  



宿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宿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计生委〔2002〕51号)精神,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为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额用于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结算标准
  第四条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准确测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工作量及所需经费,合理规划县、乡镇财政应分担的经费比例,确保按《条例》规定将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落到实处。
  第六条 免费服务的结算标准,依据《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种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具体检查项目内容,参照市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四部门《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宿计生委〔2002〕26号)精神,由各县按当地实际测算的服务成本确定。
  第三章 定点服务和经费配套
  第七条 所有避孕节育手术实行定点服务,由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县计生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计生技术服务项目由县计生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 各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免费服务项目:
  (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负责本乡镇的环情、孕情监测;
  (二)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主要负责上(取)环、人流手术、环情、孕情监测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检查;
  (三)县计划生育指导站负责人上(取)环、人流术、钳刮术、引产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皮埋术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
  第十条 各级财政要落实免费技术服务的配套经费。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乡镇财政主要负担本乡镇孕情、环情监测所需费用。各级财政投入的经费及省补助专项经费,由财政、计生部门设立免费服务经费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章 结算方式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环情、孕情监测服务对象持所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介绍信,到所在乡镇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技术服务。如需到本乡以外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技术服务的,需持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服务通知单到指定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技术服务。孕情、环情监测费用由乡镇结算。
  第十二条 上(取)环、人流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皮埋术、并发症诊治等技术服务对象,需持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出的免费服务通知单,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的计生技术服务经费实行统一结算,凭免费服务通知单,经县计生局审核后,从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凡需转诊到定点服务机构以外的医疗单位接受技术服务的,由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开出转诊单到指定地点就诊,经费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支后,凭发票按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规定和结算标准经县计生局审核后,从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结算。
  第十四条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服务对象本人的原因而造成紧急、突发医疗问题的,其治疗抢救费用,需报经县计生局批准后,从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结算。如因违反《条例》和《常用计划生育手术常规》而造成的不良反应,均按医疗事故进行处理,所需经费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手术费用,有正式用工单位的由单位负担,无正式用工单位的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报销。
  第十六条 各县财政局和计生局对本县的计生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要加强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年计生技术服务上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县乡经费安排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市计生委,作为考核各县财政局、计生局对计生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乡镇计生服务站、财政所每季度向县财政局、计生局报一份免费技术服务资金收支明细表。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已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用于补充人员经费或公用经费;
  (二)擅自变更或扩大补助项目和范围;
  (三)挪作他用;
  (四)截留、贪污和私分各级配套的计生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位或不能给受术农民及时结算;
  (六)因管理不善,给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政策及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结算标准和结算凭证,并报市财政、计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