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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2 10:5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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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4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1999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为内容的活动。
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省人民政府认可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有益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危害公民身心健康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出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
申请从事射击、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武术、拳击、热气球、航空运动、水下运动和自然水域游泳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健身、竞技等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核程序,并审核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在本行政区域举办的,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跨省内行政区域举办的,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举办的,按规定报省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的项目、内容和场所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须报原审核、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和救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培训或其委托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利用体育场馆、设施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属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提供场所给未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撤消原审核文书并通知同级登记部门: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练、技术指导、救护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内容、场地等事项的;
(四)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活动审核文书的。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获批准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发展相互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基于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国际社会所负的责任以及对重大国际问题所持的一致态度,特声明如下:

  1、双方将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努力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和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双方认为,20世纪末的国际关系发生了冷战结束、两极体制消逝的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的积极趋势加快发展,大国之间包括冷战时期敌对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变化,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呈现多样化,主张和平与广泛国际合作的力量进一步增强。要相互尊重与平等互利,不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要对话与合作,不要对抗与冲突,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

  2、双方主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础。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其发展道路,别国不应干涉。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应成为发展正常国家关系的障碍。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任何国家都不应谋求霸权,推行强权政治,垄断国际事务。要排除经济关系中的歧视性政策和做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和扩大经贸、科技、人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3、双方主张确立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安全观,认为必须摈弃?冷战思维?,反对集团政治,必须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分歧或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对话协商促进建立相互了解和信任,通过双边、多边协调合作寻求和平与安全。双方认为独立国家联合体是欧亚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指出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两个协定意义重大,可以成为冷战后谋求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一种模式。双方愿意促进裁军进程,强调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重要性。双方对扩大和加强军事集团的企图表示关切,因为这种趋势有可能对某些国家的安全构成威胁,加剧地区和全球紧张局势。

  4、双方一致认为,应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积极评价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所作的努力。认为联合国作为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组织,在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无法替代的,确信它应为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维和努力的重点应放在防止冲突的发生和蔓延上。维和行动只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定并必须征得当事国的同意,严格按照安理会授权并在其监督下实施。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规定决定采取制裁时,应使制裁造成的损失以及给第三国和邻近地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执行的情况适时地减轻和取消制裁。双方愿意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密切合作,为提高联合国的工作效率而努力。双方愿就联合国工作的有关问题保持经常磋商,并视情况协调在此方面的各自行动。

  5、双方强调,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不结盟运动是促进世界多极化、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要力量。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意识增强,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增大,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其崛起将有力地推动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历史进程。它们理应在未来的国际新秩序中占有自己应有的位置,平等地、不受任何歧视地参与国际事务。

  6、双方满意地指出,中俄建立和发展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顺应冷战后世界形势和国际关系发展的潮流,完全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亚太地区及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中俄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结成伙伴、睦邻友好、平等信任、互利合作、共同发展,恪守国际法原则,确立不针对第三国的新型长期国家关系,是对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大实践。双方愿积极利用和加强业已形成的最高级和高层接触制度,两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长定期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双方本着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和对人类未来的历史责任感,在国际事务中加强协调与合作。两国致力于同其他所有国家友好相处、平等合作,为巩固世界的持久和平和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7、人类即将步入新的纪元,下个世纪人们将生活在什么样的国际秩序之中,这一课题已日益尖锐地摆在各国人民的面前。双方呼吁世界各国就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问题开展积极对话,并愿共同讨论就此提出的所有建设性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江 泽 民             鲍·尼·叶利钦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