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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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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事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申报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报告》(中青字〔1999〕1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共青团中央授予的“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为省部级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待遇。
附件: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1999年12月8日
贩卖毒品犯罪的连续性分析

07法硕 刘红军 学号:K200702158


摘要:贩卖毒品罪常常以多次实施为表现形式,究竟成立单纯一罪还是连续关系的包括一罪,在理论和实务上仍有待澄清。连续犯的一般理论确立了认定连续关系的基本条件,具体到贩卖毒品罪连续关系的认定中,还需要考虑所贩卖的毒品是否种类相同、行为方式是否相同等因素。另外,贩卖毒品行为人先后实施的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不能成立连续关系。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单纯一罪;连续关系;行为类型
 
  贩卖毒品罪作为一种牟利性犯罪行为,常常以多次实施为表现形式,其罪数的认定则显得非常重要。具体而言,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待商榷。第一种情形:一次购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卖出,系单纯一罪还是连续犯?第二种情形:多次贩卖毒品,且毒品种类一样?第三种情形:多次贩卖毒品,但是种类不同?第四种情形: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贩卖、又有持有、还有走私等行为,如何定罪?我国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研究不多,有必要在连续犯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贩卖毒品罪的具体情况深入研究。
  
  一、连续犯的一般理论
  
  日本学者川端博指出:“所谓连续犯,指场所上、时间上不接近,相当于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场所上、时间上被连续实施,这些行为基于指向同一法益侵害的一个故意的情况,包括也被认为一罪。”〔1〕(P780-781)连续犯作为一种包括的一罪,旨在解决这样一种情形的罪数问题,即数个犯罪行为,前后连续,且犯同一之罪名,则其行为相同或类似,主观上又出于同一故意的话。这类行为如果定数罪而数罪并罚,似乎有悖于法感情,因为其与通常的复数犯罪,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因此各国在理论上或立法上通常把连续犯作为一罪论处。但是,连续犯本身在理论建构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耀程指出:“其中争议最大,且迄今仍无定论者,当推连续关系,其不但在概念的结构上,充满矛盾,因为连续关系形成的内涵为独立之复数行为,此种复数结构要以任何行为单数加以说明,的确有相当困难的情形存在;再者,刑法‘犯罪’的概念,主要系针对行为而言,诚如李斯特(FranzvonLiszt)所言,复数的独立行为所产生者,在刑法上必定为复数之犯罪。既为复数的犯罪,何以可将之‘拟制’为一罪?此外如从法律效果上加以观察,一个行为人所犯数罪,不论系以实质竞合或是连续关系加以处理,最终仍仅执行一刑而已,所不同者,乃在于刑的形成过程有所不同。”〔2〕(P299)但是,关于连续犯本身还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理论困境。比如,一个人先后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和一个诈骗行为,则势必数罪并罚;然该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盗窃行为,则只能做连续犯定性,以一个罪定罪处罚,很难说是合理的。尽管如此,出于诉讼便利和实际效果差别不大等原因,各国一般都肯定了连续犯在立法或理论上的正当性,只不过在连续犯的成立条件和范围上不尽相同。
  德国学者耶赛克认为连续犯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方式的同种性在客观上是必须的;具体的行为还必须侵害相同的法益;对界定连续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是故意的单一性〔3〕(P870-871)。日本学者山中敬一认为,连续犯的成立要件包括四个条件:构成要件的同一性、行为的连续性、法益的同一性、犯意的继续性〔1〕(P781)。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耀程把连续犯的成立要件区分为两类:客观要件应该具备结构性的三个条件,即行为形式的一致性、行为间的连续性、结果的一致性关系;主观要件则为各行为间故意的一致性〔2〕(P323-324)。具体而言:
  
  (一)犯罪形式同类性
  连续犯的行为,必须要求有同种或类似的行为而连续进行,如何理解“同种”和“类似”呢?这仍然成为问题。其实,同种这样的表述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上的拟制,很难说有一个准确而清晰的标准。耶赛克指出:“属于这种情况的有,相同的标准是以被具体的行为所违反的刑法规定为基础的,从本质上看行为过程具有相同的外在和内在特征。”〔3〕(P870)如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和加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可以认为具有犯罪形式上的同类性,因为二者在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上是完全一致的,只是由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等加重减轻情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多数事实上的行为成立一个实行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继续实行,具有了连续行为的外观,但是诸事实行为之间缺乏独立的性质,所以不能说具备了多个同类的行为。德国学者Maiwald从判例的分析,以及融入规范的观点,得出了三种可能成为单一行为而非连续的同类行为的情况Maiwald分为三类:其一,所谓反复的构成要件实现,即在实现一个整体犯罪的过程中,所有个别行为乃形成一个单一行为。因为这种事实情状中,每一个个别行为均为一个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而就整个事件历程观察,具有完整性关系,所以将其视为单一行为。简而言之,该当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始终都只被认定为单一行为。雅科布斯也指出,一个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始终都只有一个,且只有一个法规的侵害。如一拳打伤人,本来就足以成立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反复实施拳打脚踢,仍旧只成立一个伤害行为。Maiwald对于这种反复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判定基准置于一致性的行为认知,并辅以法益导向之考量,以及行为人罪责内涵的思考,如就个别行为的具体状况观察,足以揭露出行为人一致性的心理状况,则行为人单数即可成立。其二,逐次构成要件实现,即行为人对于一定之结果,以逐步达成的方式实现。如大搬家的窃盗方式,一次又一次地将东西搬空,虽然从个别行为观察,似乎有多次的行为存在,但个别的行为并非独立,而是整合建构成一完整行为。其三,同时的构成要件实现,即一个行为在实现一个构成要件的同时,同时更实现其他构成要件,此时被实现的构成要件数,并非决定行为数的基准,其判断标准必须从客观的事实情状上寻找,主要的是在事实上判断行为是否同一,亦即同时被实现的构成要件是否系由同一行为所致,从而观察所实现构成要件间的重叠部分之行为是否同一,Maiwald认为同时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必须至少具备部分同一时,方得成立,亦即行为具备有所谓“双重类型性”时,方能视为单一行为。参见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277页。。这些行为之所以不是连续的同类行为,乃因为在规范上,法的目的性不将其视为一个个单独的实行行为。如以多次投毒杀害他人的故意,每天投以少量毒品,数天后发生杀人的结果。就是由于这些事实行为如果都单独作为一个实行行为的话,则可能成立多个杀人行为,而人的生命是一种一身专属法益,多次评价似乎不妥。  (二)行为的连续性
  行为具有连续性是指各行为之间应该具备实施违反形式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而时间、空间上的连续性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绝对的概念。判断连续性的成立,需要结合不同犯罪的罪质、行为方式等全面的情况。倘若能够认为是在同一机会内触犯同类或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即从时间及场所的接近、方法的类似、机会的同一、意思的继续及其他各行为间的密切关系来看,属于一个整体上的一个行为,则可以理解为连续性。但是,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指出,即使是时间、场所接近,在行为人的各行为不能被看成是一个人格态度的表现时,也不能认为是一罪。如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是熊,用猎枪射击两次,命中下腹部,使被害人身负濒临死亡的重伤,被告人发现自己误射后,又用猎枪射击一次,命中胸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对此事案,判例认为是业务上过失伤害和杀人罪的并合罪。
  
  
  (三)法益侵害的相同性
  德国刑事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连续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的通说则把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根据法益的种类进行区分。像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贞操的自由等那样的专属一身的法益,根据所侵害的个数决定犯罪的数目。因为这些法益涉及最高的个人法益,具体的行为人如果是针对不同的法益享有人,应排除连续行为的成立〔3〕(P870)。日本刑法也持与德国刑法相似的观点。如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与此相对,不是专属一身的法益的场合下,即使是复数的法益被侵害了也还是成立一罪。例如,侵入某人的住宅行窃的时候,其中包含有不同所有者的财物的场合,虽然对所有权的侵害是复数,但是只要是由于同一个盗窃行为,就只成立一个盗窃罪。”〔5〕(P451-452)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务界并没有依据法益的不同属性来区分,而是对于属于同一罪名的连续行为,无论其侵害的法益是否为专属一身的法益还是财产等非专属法益,均可以成立连续犯。
  
  (四)各行为间故意的一致性
  关于各行为间故意的一致性的认定,理论界有三种学说。德国理论界和实务上均认为,连续关系的成立,其主观要件需要具备连续行为的整体故意。整体故意的内容需要涵盖所有行为的形式、时间、地点、行为手段、行为客体及目的。整体故意历经了三个阶段的发展,最新的理论一般认为,整体故意即使在原始计划之行为全数完成前,在扩张其犯意,亦可成立整体故意。第二种观点即概括故意,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未设立明确目标,而结果所实现的目标,亦为其本意。第三种观点为连续故意,连续故意所认定的标准,乃在个别行为决意足以形成一个持续的心理线,即可确立连续行为主观要件之要求〔2〕(P325-328)。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连续意图确定与否,主要指行为人对即将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程度,以及具体犯罪的对象、结果、时空条件、方法、次数等因素认识的确定程度,而并非指行为人是否具有对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认识,以及是否具有追求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及此种心理态度是否确定〔6〕(P575)。比较上述多种观点,其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应该以更宽泛的标准确立连续犯的主观故意上的连续性呢?从德国理论界的发展来看,连续犯的整体故意标准日趋松弛和客观,这说明追求诉讼便利和诉讼经济的法的目的性和对于法官恣意自由裁量权的警惕在认定连续关系的故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贩卖毒品罪中连续关系的具体认定
  
  对连续犯的一般理论有所了解后,对于贩卖毒品罪相关的连续关系认定则必须在一般理论的基础之上,具体分析。
  
  (一)一次购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卖出情形的认定
  此种情形在贩卖毒品罪中较为常见,我国台湾地区实务界对此的认定形成了两种相对的学说〔7〕(P180-181)。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成立单纯一罪。其理由为:一次购入多量之毒品,在未卖出之前,罪已经成立。其后分次卖出之行为,属于行为之继续,故应该成立单纯一罪我国台湾地区的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为:贩卖行为并不以贩入之后、复行卖出为构成要件,只须以营利为目的,将毒品或麻醉药品购入或卖出,有一于此,其犯罪即已完成。但是,这种对于贩卖行为的宽泛理解并不符合刑法解释的原则,也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精神。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也多不认同此说,司法界也有部分判例或解释不认同这种理论基础。本书所界定的“贩卖”的实行行为并不包括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或者说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而只包括转让毒品与他人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成立连续犯。其理由为:尽管贩卖不以贩入之后再次卖出为构成要件,但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应该包含贩入、卖出及贩入后复行卖出三种,故购入后分次于第一次卖出时,仍只成立一个贩卖毒品罪,其后的各次分卖行为与贩卖的构成要件相当,如果基于概括的故意而为之的话,则应该成立连续犯。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应该是转让毒品与他人的行为,那么,为了贩卖而购入多量毒品行为还不能说是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自然也谈不上贩卖毒品罪的完成,而必须要在第一次将毒品转让与他人或者卖出后方可谓符合了一个贩卖毒品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那么,其后的每次转让毒品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也即是说转让了几次毒品就成立几个贩卖毒品行为。另外,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概括的贩卖故意而连续实施多次的贩卖行为,自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连续犯。  
(二)多次贩卖毒品,且毒品种类相同
  毒品的种类相同的话,在规范的认识角度,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对于同一法益——人民健康的侵害,其人格态度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人民健康受到危险的一种放任,能够作为一个犯罪进行评价,即成立连续犯。日本最高法院曾做出一个相关的判例,肯定了这种情形成立连续犯。该案例案情为:某医生对同一麻药中毒者,以治疗疾病之外的目的,在某年9月至次年1月之间,隔几日给一次盐酸麻醉药,共计38次,每次给0.1克至0.2克,合计给与了5.75克。对此行为,判例认为是包括地相当于麻药取缔法第27条第3项、第65条第1项之罪的一罪〔4〕(P417)。  
(三)多次贩卖毒品,但毒品种类不同
  毒品是一个类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概念。不同种类的毒品具有不同的毒害性,对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的危险不能说在程度上是相同的。正是基于此原因,我国刑法才在刑法中规定了贩卖不同种类毒品的不同刑罚配置。虽然贩卖各种毒品都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人民健康造成了迫在的威胁,产生刑法所不能容忍的抽象危险,但是连续犯在客观上要求的是具有犯罪形式的同类性。犯罪的同类性既可以作宽泛的理解,如罪质相同的同一罪名;也可以作严格限缩的理解,如认为连续犯所触犯之数罪名,其构成犯罪之各要素,彼此皆须完全相同,而非只是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同而已〔8〕(P255)。无论是采用宽泛还是限缩的观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贩卖海洛因与贩卖咖啡因能否说是构成要件相同呢?
  笔者认为,咖啡因与海洛因虽然都属于毒品这样一个类概念,但是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不相同。如果把“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种的最低或最具体层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话,那么海洛因与咖啡因之间的区别就像杀人罪中受害人是张三还是李四的区别一样。问题是杀人罪中,受害人是张三还是李四都不影响法定刑的配置,刑法设置法定刑时并不考虑受害人是张三还是李四,只是把这种区分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相对的是,在贩卖毒品罪中,贩卖海洛因与贩卖咖啡因二者间却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而不同法定刑的设置正是考虑到了毒品具体种类的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设置法定刑时是在评价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而做出的不同设置,此时折射出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类型,那么在立法者看来,作为抽象、一般的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社会危害性是固定的,只有在符合该行为类型的具体事实进入刑法视野后,如何在法定刑幅度以内选择宣告刑时才分析该具体事实的具体危害性大小、人身危险性大小。但是,作为法定刑设置前提的抽象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则是法律所拟制的,是一个确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此,既然刑法把贩卖海洛因与贩卖咖啡因拟制成不同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类型,并因此根据其毒品种类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能够说还是同一个构成要件吗?
  倘若沿着上述的结论出发的话,贩卖海洛因与贩卖咖啡因则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构成要件,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也有支持这种观点的,但是似乎并未形成通说。如在对一个连续多次吸食吗啡和海洛因的被告人的判决过程中,曾经有两种相对的意见。该案案情为:某甲染上毒瘾,遂基于概括之犯意,连续多次或吸食吗啡或吸食海洛因以解瘾。第一种观点把吸食毒品罪的最具体的构成要件视为“吸食毒品”,自然把吗啡和海洛因都视为刑法所称之“毒品”。那么无论是吸食吗啡还是吸食海洛因均符合“吸食毒品”这个构成要件,不承认“吸食海洛因”与“吸食吗啡”是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吗啡与海洛因的种类不同,行为客体也不同,无法成立连续犯。台湾地区司法界大多持第一种观点。参见元照出版公司:《刑事特别法特别刑法篇》,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94页。第二种观点虽然不是通说,但其前半部分则具有合理性,即承认“吸食海洛因”与“吸食吗啡”是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故而认为毒品种类的不同会成立不同的构成要件。只是该说在认定连续犯时,机械地理解构成要件的相同性,并把这种构成要件在形式上的完全一致作为连续关系成立的前提。所以,该说否认了连续犯的成立。这是不妥当的。。但是,尽管贩卖咖啡因与贩卖海洛因的构成要件不同,也并不必然否定连续犯的成立。这取决于“同类性”的具体理解。笔者认为,对于同类性的理解,不应该拘泥于客观、形式上的理解构成要件,而应该站在刑法所追求的目的性基础上进行界定。连续犯本身就是为了诉讼经济和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存在的,并非是一种机械的源于客观构成要件构造的推论。因此,“同类性”应该理解得更为宽泛一点,只要在罪质上具有相同的价值和罪名,则可肯定其同类性。是故,贩卖不同种类的毒品,虽然其社会危害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在本质上都是对于人民健康的侵害,且行为方式相同,可以成立连续犯。
  
  
  (四)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贩卖、又有持有、还有走私等行为
  多次毒品犯罪,既有贩卖,又有持有,还有运输、走私等行为,能否成立连续犯呢?从构成要件的相同性角度来看,贩卖、运输、制造、走私毒品明显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但是,如果从罪质及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衡量犯罪的同类性的话,则可以肯定连续犯的成立。如有学者指出:“近来实例认先后运输鸦片毒品,并贩卖鸦片毒品,及营利设所供认吸用者,成立连续犯,其说曰‘以概括之意思先后运输鸦片毒品,及贩卖鸦片毒品,并贩卖专供吸食鸦片及吸用毒品之器具,暨营利设所供人吸食鸦片毒品,均系连续数行为,侵害人民健康之公共法益,而犯同一性质之罪,应成立连续犯’(院字第二一八五号解释)。”〔8〕(P255)但是,这种关于连续犯成立所需的同类性要件的观点过于宽泛,几乎无法起到任何限制作用,过度扩大了连续犯的适用范围,有悖于社会大众的法感情和罪责原则。笔者认为,尽管不能拘泥于形式上的构成要件相同作为连续犯的成立前提,但也不能过于宽泛,而应该通过罪名和侵害法益及行为方式作为限制连续犯成立的条件。那么,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的客体和侵害法益虽然相同,但是行为方式并不相同,罪名也不一致。所以,不能认为可以成立连续犯。
  
  (五)行为人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罪的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基于概括之犯意多次贩卖毒品予某乙,某日乙再度求购,甲适无毒品,乃以帮助贩卖之意,转介乙向丙购买,嗣后为警察查获。对甲应该如何处罚?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应该论以连续贩卖毒品一罪,因为连续犯之概括故意包括自己实施之正犯犯意,与帮助他人实施之从犯犯意,因而甲自行多次贩卖与帮助丙贩卖一次之行为,仍在其概括犯意之内,仅应该论以连续贩卖毒品一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应以连续贩卖毒品和帮助贩卖毒品二罪,数罪并罚。因为连续犯之概括犯意,不包括正犯和帮助犯〔7〕(P185)。争议就是:行为人先后实施的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能否成立连续犯?德国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均否定正犯与共犯得成立连续关系。而我国刑法则一般承认正犯与共犯行为可以承认连续关系。笔者认为,否定说是妥当的。因为,正犯的故意是将行为视为自己的行为,而共犯的故意则是将行为视为他人之行为,二者很难说是相同的。所以,行为人以连续的故意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和帮助贩卖毒品行为,不应该成立连续犯,而应该数罪并罚。
  
  〔参考文献〕
  〔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33号




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更好地发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以下简称城考)的效能,进一步改革和深化城考工作,经征求各省、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我局对《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01]161号)中的部分指标和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取消“三同时”合格执行率、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工业企业排污费征收等4项指标。

二、调整部分指标的权重和指标内容。调整后的指标权重为:环境质量36分,污染控制23分,环境建设29分,环境管理12分。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等指标的内容做了部分调整(详见附件1)。

三、改变排名方式。每年的城考结果公布总分前10名城市、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环境建设前10名的城市和每年进步较大(总分增加值处于前3名)的城市。

四、发布城考年报。在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总结报告和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发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展年报,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为民办实事和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以便较完整地反映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考工作。

五、调整上报城考数据和公布城考结果时间,每年4月底上报城考数据,7月上旬公布城考结果。取消城考工作分值。城考工作规范化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将以工作情况通报的方式反映。

六、增加公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各城市在正式上报城考结果之前,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城考指标体系中部分主要指标的考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提高透明度。同时,我局将加强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期间城考工作的总体要求、范围及其他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仍按《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01]161号)中的要求执行。

请各地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城考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
   1、“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2、“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表(调整方案)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一、环境质量指标(36%) 7项
(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3(0.15-X)/0.05 0.1≤X≤0.15
3+3(0.10-X)/0.06 0.04≤X≤0.10
式中:X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时得5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
5(0.10-X)/0.08
式中: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4时得5分,年平均值≥0.08时得0分,计分公式:
5(0.08-X)/0.04
式中: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
2.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
6(X-80)/20
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

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
断面水质达标率 = —————————————————×100%
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出入境水质变化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河流及出入境断面考核。
2.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6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6(X-60)/40
式中:X为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共计6分。
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水质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所有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5(X-60)/40+Z
式中:X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4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4(X-60)/40;近岸海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
4(X-60)/40+2(Y-60)/40
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2(Y-60)/40+Z
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2.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62-X)/6
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 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2.计分方法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68dB(A)时得4分;≥74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74-X)/6
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二、污染控制指标(23%) 5项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个方面。
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事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计分权重5分,覆盖率达到100%,得5分;覆盖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5(X-30)/70
式中:X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
清洁能源使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30%,得1分;使用率为0时,得0分。计分公式:
Y/30 (大于30%按30%计)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5(X-30)/70+Y/30
3.操作解释
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小于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70%。
监测与统计
(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等。
(2)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正式批复。
(3)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测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60%以上,(≥7MW<10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每年必须复测),非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100%。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尘浓度抽测达标率。
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100%监测;新建的<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
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
(4)新建烟尘控制区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含监测结果)、抽测报告、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3)《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1987年7月21日颁发)

(九)汽车尾气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汽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与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
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是指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在用数的百分比。
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1 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汽车数 抽检尾气达标的汽车数
汽车尾气达标率= —×(—————————————+——————————)×100%
2 汽车在用数 抽检汽车总数
2.计分方法
汽车尾气达标率计分权重4分,达标率≥80%,得4分;达标率≤50%,得0分,计分公式:
4(X一50)/30
式中:X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
5.有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
(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5)《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

(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当年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0%
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
2.计分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4分,处置利用率≥90%,得4分;处置利用率≤50%得0分,计分公式:
4(X-50)/40
式中:x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物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或材料,生产出另一种产品或直接投入使用,如作农田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是指经安全填埋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

(十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暂时只考核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医院临床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集中处置量:
(1)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
(2)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30%以上;
(3) 本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
计算公式:
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量(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吨)
2.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权重为3分,集中处置率≥100%,得3分, 集中处置率≤20%,得0分,计分公式:
3(X-20)/80
式中:X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医院临床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废物。
(2)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焚烧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4.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和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文件,环发<1998>89)

(十二)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烟尘量之和
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100%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烟尘总量
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式。
2.计分方法
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3分。
①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3分,≤60%,得0分;计分公式:
3(X-60)/40
式中:X为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单位:%。
②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按照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分别计算考核得分。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1分。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1分,≤60%,得0分;计分公式:
(X-60)/40 (工业烟尘)
(Y-60)/40 (工业粉尘)
(Z-60)/40 (工业二氧化硫)
式中:X、Y、Z分别为城市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工业废水、工业粉尘、工业烟尘和工业二氧化硫统计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见环境监测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
(4)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5) 关于执行2001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47号)

三、环境建设指标(29%) 5项
(十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00%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污水回用率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污水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的百分比。计分公式:
回用的污水量(万吨)
污水回用率= ————————————————————×100%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万吨)
2.计分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计分权重为7分,其中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6分,处理率≥60%,得6分,处理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6X/60;回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回用率≥30%,得1分,回用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Y/30(大于30%按30%计)。
式中X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Y为城市污水回用率,单位:%。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为:6X/60+ Y/30
3.操作解释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以上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
(3)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4)出水水质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的,处理量按零计。
(5)污水回用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经过进一步的深化处理后再用于城市绿化、清洁、工业等。污水回用需建有专门的回用管网和设施,从污水处理厂直接用于厂区绿化和农灌等不能计入回用量。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十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2.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7分,处理率≥80%得7分;处理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7(X-10)/70
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2)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3)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加以利用。
(4)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
(2)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3)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4)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
(5)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5)
(6)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 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航空遥感技术或调查方法测量的数据为准(无条件的地方可按原计算方法计算)。
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计分权重为5分,覆盖率≥40%,得5分,覆盖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5(X-10)/30
式中:X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财司1991年)

(十六)生态建设

暂不考核。

(十七)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100%
城市地区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计分权重为4分,覆盖率≥8%,得4分,覆盖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8
式中:X为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面积。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
(3)《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

四、环境管理指标(12%) 3项
(十八)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
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计分方法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计分权重为4分,投资指数达到2%为4分;投资指数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2
式中:X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单位:%。
3.操作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 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文。

(十九)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
该项指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计分权重为5分。暂不考核.

(二十)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1.指标定义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计分方法
(1)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计分权重3分。
(2)城市所辖县全部为一类县和二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县级市,均建立了独立环境保护机构的得3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不得分。
(3)城市所辖县有三类县和四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得1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不得分。
(4)在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即已得1分)的前提下,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按下式计算:

辖区内已建立独立环保机构的三、四类县数
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 = ——————————————————————×2
辖区内三、四类县总个数
3.操作解释
(1)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是指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市所辖的区由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理性质的,视为机构不健全。
(2)“未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
4.数据来源
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

第二部分 考核范围
一、考核范围
1.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
2.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
3.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方,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十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
4.大中城市: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分组
(1)大城市:50至100万人口;
(2)中等城市:20至50万人口;
(3)小城市:20万以下人口。
5.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

第三部分 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由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部分国家标准重新修订,以及新增了一些指标,为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对考核指标中涉及环境监测的部分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 制定原则
考虑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连续性较强,为便于历年城考结果之间的可比,因此对沿用的“九五”指标,其监测范围、计分方法原则上保持不变。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的进步,城市整体水平的发展,为适应城市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新的指标体系中对环境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城考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掌握,在新《规范》尚未正式颁布之前,沿用“九五”指标的部分仍按原有《规范》执行,新《规范》颁布后即按新《规范》执行。
二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直接由国家考核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与环境监测有关指标的监测。省级考核城市、地级考核城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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