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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05:3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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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辽宁省口岸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口岸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辽宁省口岸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辽宁省口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综合管理,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通道(公路、铁路、渡口、管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口岸综合管理、口岸检查检验、口岸经营、口岸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口岸综合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口岸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口岸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口岸的开放由省、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口岸开放规划与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设置口岸的新建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及老口岸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总体建设方案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参与。
  第七条 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和非现场查验设施应当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口岸现场查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计划,非现场查验设施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其口岸非现场查验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非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其口岸非现场查验设施的建设资金由提出新建口岸申请的市级政府筹集解决。
  第九条 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我省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海事机关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申请报批开放口岸应当附具下列资料:
  (一)开放口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开放口岸拟设置的口岸查验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口岸非现场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
  (四)开放口岸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非现场查验设施、查验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报经国家口岸综合管理机构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外开放。
  第十二条 对外开放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对外开放口岸申请机关应当对经济和社会效益差、管理不善的对外开放口岸进行整顿。
  第十三条 口岸查验监管区域范围的划定,由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口岸查验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及口岸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客运口岸应当在旅客出入境通道设置边检验证台、海关和检验检疫工作台,分别对旅客证件及行李物品等进行查验。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在具有签证权的口岸旅客入境通道上设置工作间,办理落地签证事项。
货运口岸应当按照货物快速通关要求设置查验设施,查验流程应当符合货物快捷通关要求。
  第十五条 口岸查验机关、口岸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口岸查验机关应当对其查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被批准临时进入口岸查验监管区域的人员,应当持有临时通行证件。
  第十七条 中、外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入我省非开放区域,由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根据业主的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由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协调有关口岸查验机关办理检查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口岸查验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在口岸办事大厅、电子信息平台等办公地点或者信息载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省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对收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开通国际(地区)新航线,由省或者有关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经国家批准新增加的国际或者地区航线,口岸经营单位应当提前30日报告口岸综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国际航空客运经营单位或者地面代理单位应当将国际航班时刻和旅客人数等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口岸查验机关并通报其他有关单位。口岸查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入境飞机降落前和出境飞机起飞前进入工作岗位。入境乘客办完全部手续或者出境飞机起飞后,口岸查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方可撤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享受航空口岸通关礼遇的旅客,按照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商有关口岸查验机关和口岸经营单位制定的工作规程,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口岸经营单位应当协作配合,文明服务,规范办事程序,切实保证进出境旅客通行顺畅和车、船、货的有效衔接,防止不平等竞争,建立良好的口岸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口岸发生堵塞时,港口、机场、铁路和公路等口岸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海事、交通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出疏港决定,各有关单位和业主、货主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和口岸查验机关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强通关信息化建设,推进通关政务和商务信息共享,实现电子通关。
  第二十五条 对口岸各单位之间发生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重大争议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提请本级政府商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内外的业主、客商可以自行选择口岸业务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持委托授权的合法有效委托证件开展口岸代理业务。
依法从事口岸代理及其他口岸服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阻挠、刁难和歧视。
  第二十七条 妨害口岸综合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口岸查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勒索旅客、货主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逃避口岸监管与查验、贩运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物品等走私和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

中国 阿尔及利亚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全文)


  2004年2月4日,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阿尔及尔发表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新闻公报

  应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利卡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2月3日至4日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布特弗利卡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阿合作的多项协定。双方认为,胡锦涛主席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时期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高度评价建交45年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两国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继续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迈向更高水平。

  双方对两国在经贸等领域的合作成果表示满意,认为双方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良好的前景,表示将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为促进双方在伙伴关系框架内各个领域的贸易、投资与合作创造条件并提供便利,重点加强在油气开发、基础设施、电信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支持阿方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阿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一贯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反对台湾当局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改变现状、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中方支持阿方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表示关注,主张应努力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获益,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也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磋商与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加强国际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双方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挂钩。

  双方认为,维护稳定、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迫切任务。中方支持非洲联盟为实现非洲大陆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更大作用,支持非洲国家通过实施“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谋求非洲的振兴与发展。中方对阿方特别是布特弗利卡总统为促进非洲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努力表示高度赞赏。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及非洲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两机制是中阿、中非加强集体磋商、共谋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平台。双方愿意在两论坛机制框架内加强合作,推动和充实中阿、中非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中东地区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表示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包括建立完整主权国家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为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双方认为,应尽快恢复伊拉克的社会安定,双方主张尊重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实现“伊人治伊”,使伊拉克人民恢复行使主权,确保伊拉克的统一,切实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呼吁国际社会积极参与伊战后重建。

  双方回顾了西撒哈拉问题的发展情况,重申支持联合国和平计划、“休斯敦协议”、安理会决议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先生的私人代表为和平解决该问题、保障本地区安全与稳定而作出的努力。

  中方对胡锦涛主席以及代表团在阿尔及利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胡锦涛主席邀请布特弗利卡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中国。

  二00四年二月四日于阿尔及尔